海口一村莊後坡驚現裸體女屍
偷情時因錢起爭執遭情人捅20餘刀
嫌疑人案發兩天後落網,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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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7日上午10時許,海口瓊山區甲子鎮益民村委會龍井村,伐木工人在村子後坡一處草叢裡發現了一具裸體女屍。女子面部朝下,後背有大量血跡,不遠處還有染血的毛巾毯、衣物等,路邊停著一輛紅色女式電動車。經法醫鑑定,女子身上被刀捅的傷口多達20餘處。
這名女子是誰?為何會裸體倒在草叢裡?殺害她的人又是誰?為何竟如此殘忍,連捅20餘刀?
記者李美香文/圖
案發 已婚女一夜未歸,被發現倒在草叢中
7月16日晚上8時左右,龍井村村民蔣文(化名)去洗澡時,妻子吳某某還在家裡,但他洗完澡出來,就發現妻子已經出門了。他沒多想,先睡下了,因為晚上12時還要趕去上夜班。然而,他起來時妻子還沒回來,到單位後給妻子打電話也一直無法接通。第二天早上8時許,蔣文下班回家,仍然沒看到妻子,趕緊出門尋找。
就在蔣文四處尋找妻子的同時,同村人蔣東(化名)和請來的伐木工人黃巖(化名)在村後的草坡上發現了一具女屍。黃巖說,當天早上6時許,他們上工時看到一輛紅色女式電動車停在路邊,沒想到10時許回來時,電動車還在。蔣東便讓黃巖上前看看情況。「死人啦!」黃巖在電動車不遠處的草叢裡發現一具裸體女屍,驚叫著跑開。
接警後,轄區民警趕到現場。只見女子面部朝下,渾身赤裸,背部有大量血跡。除了電動車,現場還有一條染血的毛巾毯、幾件衣物,一雙女士涼鞋整齊地擺在毛巾毯旁邊。法醫屍檢後發現,死者身上的傷口多達20餘處。經調查,死者正是蔣文的妻子吳某某。
抓捕 迅速鎖定嫌疑人,警方暴風雨中搜捕
瓊山區公安分局啟動命案偵破機制並成立專案組。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劉強時任一中隊中隊長,全程參與了此案的偵查。據其介紹,龍井村僅有幾十戶人家,警方很快就鎖定了嫌疑人高某清。高某清三十多歲,單身,平時品行不端,村民對他評價不高。「最可疑的是,案發後他就失蹤了。」劉強說。
7月18日中午,超強颱風「威馬遜」逼近海南,海口風雨交加。這時,警方得到線索,有人見到了高某清。「當時風那麼大,我們判斷他跑不遠,但是颱風一停,他隨便偷點東西,換點錢就可能逃了。」劉強說,當天他們就趕到龍井村,十多人兵分多路進行搜查。「這種天氣如果有人出現,一定是我們要找的人。」劉強說,經過三四個小時的搜尋,他們在一處西瓜地的窩棚裡找到了高某清。
落網 嫌疑人腹部受傷,民警連夜將其送醫
「高某清當時蜷縮在窩棚的破床上,身上衣服又髒又破,沒有怎麼反抗。」劉強說,隨後他們發現高某清腹部有刀傷,需要馬上接受治療,「一截腸子都頂出來了。」劉強說,他們立即趕往海口,路上碰到樹枝堵路便下車徒手清障。他們將高某清送到瓊山醫院,但當時醫院停電無法收治,只能將他帶回值班室。「路上積水越來越深,我們打120,但救護車全部派出去了,只能聯繫110指揮中心調來一輛底盤比較高的巡警車,把嫌犯送到了府城醫院。」劉強說。
手術結束已經是19日凌晨5點多了。「嫌疑人從手術室出來後,我對他說『我們救了你的命』,他看著我點了點頭就睡了。」劉強說,因高某清處於術後恢復期,民警一直在醫院看押他,直到去年7月22日才將其送往海口市第二看守所羈押。
高某清供稱,他和吳某某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一年多了,村後坡是他們「約會」的老地方。案發當天,他們約定晚上8時左右見面,並在村後坡發生了性關係。事後,兩人坐在毛巾毯上聊天,吳某某開口向他借2000元,他說沒那麼多錢,吳某某就說不給錢不要再找她,兩人為此吵了起來。高某清稱,吳某某順手拿起地上的水果刀,不知怎麼就捅進了他的肚子。他拔出刀後很生氣,追著捅吳某某,直到她倒下沒聲音了才停手,然後穿上衣服逃跑了。案發兩天內,高某清不敢回家,一直躲藏在瓜地的窩棚中,餓了就摘西瓜充飢。
劉強介紹,高某清平時對吳某某挺好,有時也會給她幾百元,知道吳某某愛吃西瓜,他每次「約會」都會帶上,「水果刀就是帶去切西瓜的。」
獲刑 嫌犯系死者情夫,故意殺人被判死緩
海口中院審理認為,高某清持刀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其與被害人因錢財問題發生爭執,持刀連續捅刺被害人致死,手段殘忍,後果嚴重,依法應當嚴懲。但鑑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同時考慮到雙方有著密切的情感關係,本案又系因錢財問題而引發的臨時起意殺人,其犯罪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對其判處死刑,可不予立即執行。經查,高某清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腹部、胸部、背部等要害部位多刀,且在被害人求饒的過程中,仍不計後果地繼續加害,直至被害人倒地才停手並逃離,對被害人沒有採取任何的施救措施,放任其死亡後果的發生,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被害人先持刀捅刺被告人,故被告人雖身亦受傷,但不能因此認定被害人有過錯。
2014年11月20日,海口中院一審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高某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高某清不服判決,上訴至省高院。日前,省高院終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陳虹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