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席是傳統婚嫁習俗重要的一環,各地有各地的差異。尤其是在農村,是必不可少的步驟。在我居住的北方農村,一般要辦兩場。一場是宴請全村老小,地點定在本村。一場則是兩方親朋好友的聚會,地點定在酒店。酒席結束,對於父母才算是真正意義上的子女成婚了,至於領證,那才是後來的玩意,遠不及婚宴重要。
有相當多的夫妻在辦完酒席後,因為某些原因,雖然以夫妻相稱,共同生活,但一直沒有到婚姻登記處領取結婚證。在兩人因故打散解散家庭時就會遇到一個現實的問題:怎麼辦理離婚手續。
本文就介紹這種情況下的一些婚姻家庭法律規範,望能幫到有疑惑的人。
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開始於登記領取結婚證。
《婚姻法》目前是規範婚姻關係的基本法律規範。在婚姻法中就結婚規定了一系列有關婚姻的規範:
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男女平等……
禁止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幹涉婚姻自由,禁止重婚,禁止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成婚條件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不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沒有不能結婚的疾病……
婚姻關係應履行的法定手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可以看到,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合法的婚姻關係一定是要進行結婚登記的。如果只是辦理酒席,沒有進行登記結婚,屬於同居關係,並不能享受婚姻法中一系列保護婚姻家庭關係的「福利」。
「事實婚姻」只適用於部分人,沒領證的可以日後補辦
在早年的法律規定中,對於事實婚姻認定標準非常松,對於這種辦了酒席,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基本上都算作事實婚姻。但為了法律能夠得到嚴格實施,鼓勵依法登記成婚,目前已經對於事實婚姻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時間節點以1994年2月1日為準。
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沒有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不違反《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禁止結婚情況的,仍認定為事實婚姻。
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後談婚論嫁的,就不再有事實婚姻的說法,必須補辦結婚登記才可以享受婚姻法的保護。
單獨起訴解除同居關係的,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對於同居關係,不能單獨就解除關係提出訴訟。本質上來說,同居關係仍然是「非法」的行為,所以無法通過法院訴訟去爭取判決支持。這也是律師常回答的:直接分開就可以的意思。屬於同居關係的,可以直接分開,包括另行與他人結婚,都不受法律限制(不包括道德),不會構成「婚內出軌」、「重婚罪」。
同時,對於同居時間較長,且一開始是以組建家庭為目的的,難免出現財產糾纏,例如同居期間生活開銷都依賴於兩個人收入,一些經營事務也由兩個人共同完成,使用兩人財產購買了房、車等大額物品。更多的同居後育有子女,就會涉及到子女撫養權、撫養費和探視權的糾紛。
所以,法律同時規定,對於財產和子女問題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係,並分割財產、確定子女撫養權等問題。此種情況下法院會依法受理並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作出裁判。
可以做一個簡單的數學計算。如果要構成事實婚姻,首先是在1994年2月份時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也就是說2019年男年滿47,女年滿45周歲的人才可能存在事實婚姻。
依法登記結婚是法律的要求,是婚姻關係受保護的必要程序。不登記,根本無法得到法律保護,所以千萬不要不當回事,該登記的登記,該補辦登記的要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