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2 19:1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展牽動著每個人的心,社會各界紛紛投入抗擊疫情的行動中。但有一些網民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在網絡上發布、轉發不實信息,甚至製造傳播謠言,造成不良社會影響。2020年鶴城網民經歷了「大福源一店確診一例」、「八臺武漢車在恆大翡翠華庭小區過年」、「克山人民醫院確診一例」等等一系列疫情謠言,經廣大網民和公安機關的共同努力,我們守護了晴朗的網絡空間,目前,疫情防控進入關鍵時期,比疫情更可怕的疫情謠言竟又死灰復燃,讓不少人精神緊張,倍感恐慌。
本期鶴城網警就用真實案例,為網絡謠言敲敲警鐘!
2021年1月6日,接網民舉報,一網民在微信群傳播謠言稱:「石家莊死了200多人「嚴重不實信息。保定網警接到舉報後,第一時間展開核查,很快鎖定違法人員:楊某某,男,27歲,曲陽人。經曲陽縣公安機關核查,楊某某對其在微信群編造虛假疫情信息的行為供認不諱。目前,楊某某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曲陽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6日,並處罰款壹佰元的處罰。
2021年1月3日,肇東市居民辛某在兩個微信群內發布信息,稱「必備必備,黑龍江15號封城了,肇東15日開始封城,口罩開始慢慢漲價……」,藉此推銷口罩、酒精、消毒溼巾等防疫用品。該信息引起一些網民的關注與轉發,造成了社會恐慌。獲悉情況後,肇東市公安局工作人員立即對該信息進行核實,查明該信息為虛假信息,遂於1月4日依法將辛某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詢問。經詢問,違法行為人辛某(女,31歲,肇東市人)對發布虛假疫情信息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違法行為人辛某已被依法處以行政處罰。
2021年1月4日,蘭西縣居民在微信群中轉發「綏化15日封城」等信息。得知情況後,蘭西縣公安局對該信息進行核實,確認該信息為虛假信息,並將涉嫌轉發相關信息的嫌疑人呂某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進一步詢問。經詢問,違法嫌疑人呂某(女,50歲,蘭西縣人)對其在微信群中傳播謠言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違法行為人呂某已被依法處以行政處罰。
2021年1月8日,陝西鹹陽部分微信群及朋友圈傳播著一條以興平市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名義發布的關於疫情防控的信息,稱興平市出現兩名確診患者。經核實,該消息不屬實,散布消息的46歲男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造謠傳謠的有關法律規定:
1.網絡謠言刑事處罰的有關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製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網絡謠言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
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3.網絡謠言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
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網 警 提 醒
在抗擊疫情的非常時期,網上信息鋪天蓋地,很多信息真假難辨,望廣大網民不輕信,不盲從,做到「見未真,勿輕言;知未的,勿輕傳」,為抗擊疫情營造風清氣正、和諧清朗的網絡空間。
圖片、素材| 來源網絡 鶴城網安巡查執法
原標題:《網警提醒:「疫」案說法,一起來打疫情謠言「預防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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