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老賴頭頂區人大代表銜,四處騙錢警方無奈,焦作山陽區人大成老賴保護傘》的網帖很火。
警方稱,2011年,鄭州警方對焦作市山陽區人大代表、河南三星水泥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王玉成涉嫌詐騙一案立案調查。因王玉成的人大代表身份,警方擬對其採取刑事強制拘留措施,遭遇山陽區人大常委會拒絕。時至今日,拘留舉措仍未獲許可。
事件
人大代表借巨款未還 「債主」實名舉報
發帖人名叫王韶華,在天涯等多個論壇中,他實名舉報焦作市山陽區人大代表、河南三星水泥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王玉成合同詐騙其1000萬元。
王韶華告訴河南商報記者,2010年12月1日,一家投資公司找到他,稱河南三星水泥工業有限公司因收購當地一家名為堅固水泥的企業急需資金,借款時間短,無風險且利潤豐厚。
王韶華認為,王玉成有人大代表身份,與之籤協議有保障。「我們在鄭州籤的短期拆藉資金合同(11天內還款),當晚我把錢匯到了王玉成銀行卡上,到期還款1000萬元。」
還款日期到了,王玉成的錢卻沒到帳。「他說所藉資金沒全部到位,暫時不能還款。」
王韶華向合同籤訂所在地鄭州警方報案,報案後,他一方面在網上發帖舉報,一方面催促王玉成還錢。但時至今日,到帳的借款不到30%。王韶華說,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老賴名單」中,王玉成在列。
今年1月11日下午,河南商報記者來到焦作市河南三星水泥工業有限公司。在該公司一樓櫥窗上,貼著一份2012年11月17日開會記錄,參會人員名單第一個就是王玉成。對於王玉成的去向,該公司一名女工作人員說「老闆不在」,並不願多說。
隨後,記者多次撥打王玉成手機,試圖求證網帖內容,但對方電話一直處於「呼叫轉移」狀態,無人接聽。記者也曾發簡訊請王玉成回應相關網帖內容,但截至發稿未收到任何回應。
波折
山陽區人大拒絕警方採取強制措施
鄭州市公安局商城路派出所案件偵辦大隊民警張瑞山,以及後續辦理案件的一劉姓副大隊長,均證實「確有此事」。
張瑞山說,2011年1月29日,該大隊立案調查王玉成涉嫌合同詐騙1000萬元一案。當時案件經過大隊、分局、市局、經偵專家等6個環節層層批准立案,警方調查取證認為,王玉成涉嫌合同詐騙1000萬元,按照程序應對王玉成採取刑事強制拘留措施。
張瑞山認為,王玉成涉嫌合同詐騙一案很簡單,「我們依法辦理,但對方人大代表的身份,把案件弄複雜了。」
張瑞山說,他跟另一位辦案民警曾多次前往焦作市山陽區人大常委會,「我們告知山陽區人大,根據司法程序,王玉成已被警方列為嫌疑人,要求罷免王玉成人大代表的資格,並採取強制措施。但溝通過多次,他們始終不同意。」
山陽區人大信訪辦:此案構不成合同詐騙
王韶華曾到省人大反映情況,山陽區人大常委會向省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做了書面回復。王韶華提供了這份名為「關於王韶華信訪案件的回覆」的複印件。其中提到,「區人大常委會專門召開主任會議聽取了山陽派出所對該案的情況調查匯報,我區公安機關認為,該案是經濟糾紛,構不成合同詐騙,慎重起見,區人大常委會又召開了山陽區公、檢、法、司負責人、市區兩級人大代表參加的案件專題分析會議。會議一致認為,商城路派出所調查的王玉成涉嫌合同詐騙一案不成立,其案構不成合同詐騙,應當以經濟糾紛論處。」
這份書面回復落款為山陽區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落款日期為2011年4月25日,並蓋有「焦作市山陽區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處理來信來訪專用章」。
今年1月15日,河南商報記者來到焦作市山陽區人大求證此事。
在人大辦公室321室,辦公室一位馮姓工作人員稱,王玉成確實是山陽區人大代表,但他不清楚王玉成是否涉嫌詐騙,也不知道是否有一份書面回復。對於記者提出的採訪,他表示:「採訪須經王主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同意,但他這幾天在外出差,電話也不方便留,等他回來幫你向他轉告。」
隨後,記者與焦作市人大代表聯絡委員會,以及山陽區人大代表聯絡委員會取得聯繫,但均沒有得到相關回應。
法規
限制人大代表自由,須經同級人大許可
一位知情人士向河南商報記者透露,根據《憲法》和《代表法》,人大代表有人身特別保護權,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須事先經同級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許可。
接受河南商報記者採訪時,焦作市人大常委會一位鄭姓秘書長表示,公安要拘留、逮捕代表,要先向人大常委會說明情況。「我們會聽取公檢法的調查情況,但為避免代表因經濟糾紛、矛盾等事遭遇報復,人大常委會的審核部門會對代表是否犯罪進行嚴格審查。該拘留的會批准,不該拘留的不會批准。」
另外,他表示,對於有沒有犯罪,能不能被採取強制措施,由人大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調查落實後確定。
《代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另外,《代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觀點
「人身特別保護權」
針對言論免責,並非全部免責
天之權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律師張少春認為,本案中,對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別保護權主要針對的是人大代表的言論免責,而並非全部免責。《代表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受理有關機關依照本條規定提請許可的申請,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並據此作出決定。
張少春認為,雖然《代表法》規定了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別保護權,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人大代表的言論免責權。本案已歷經鄭州兩級警方多次調查論證,當地人大拖延拒絕配合,有地方保護之嫌,建議上級公安機關和上級人大協調解決此案。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人大對提請許可的案件的審查,重點應在於程序是否合法,排除故意阻撓代表履職或因履職受到打擊報復的情況;至於是否符合逮捕、刑事審判條件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是否恰當,乃至罪與非罪,人大不宜介入,以確保司法審判獨立。
可對嫌疑人提起不羈押訴訟
鄭州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劉德法表示,人大是國家的權力機關,對「一府兩院」有監督權,對司法機關提請強制措施有自我調查的能力和資格。問題是,人大常委會和司法機關的調查結果是否有出入。
「有出入就會出現矛盾,但我覺得這種矛盾是正常的。」劉德法認為,司法機關要拿出充分的證據與人大常委會充分溝通、交流,用事實說話。「不一定非要把人關起來才能辦案。司法機關可以對嫌疑人提起不羈押訴訟,這是國家提倡的,不影響調查,也不影響司法進程。」
「或許有極個別戴著人大代表光環的人違法犯罪,只要司法機關拿出確鑿證據,問題不應該激化。」他表示,《憲法》和《代表法》中對人大代表的保護是正確的。 (河南商報 記者 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