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江西南昌的一位農民工在作業時手指被鋼筋打斷。在醫院治療後,因囊中拮据中止了治療。工廠老闆接到求助電話時以事情很忙為由加以推脫,最後,農民工因負擔不起治療費用,不得不捧著斷指離開醫院。
由於農民工群體流動性強,又身處在生產第一線,發生意外的可能性很大並需要較高的賠償額度,因此,保險專家建議,在不斷健全和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的同時,企業主還可以通過投保僱主責任保險,對工傷保險做進一步補充,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兩類險種相互獨立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由於工作原因或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由國家或社會依法為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而僱主責任險是以被保險人的僱員在受僱過程中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職業性疾病,被保險人根據法律或僱用合同所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可見,工傷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用人單位必須參加;僱主責任險是一種商業保險,用人單位可以自願選擇參加。
目前用工單位臨時工居多,人員流動較頻繁,僱主責任險的作用就在於,不同於國家強制的社會保險以及團體意外保險,企業投保時不需要對員工逐一登記,只要員工與僱主之間有合同關係,僱主責任險就對該員工有保障作用。
蘇黎世保險專家指出,企業的僱員一旦出險,僱主責任保險作為商業保險,它的賠付是獨立於工傷保險和團體意外保險的(醫藥費除外)。而且,熟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律師也表示:「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工傷保險條例並非是判定僱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唯一依據。對於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獲得賠償的員工,仍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途徑獲得賠償。
如何投保僱主責任險投保僱主責任險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保險專家指出,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都為自己的員工投保了工傷保險,但由於目前用工形式多樣化,用人單位可能只為正式員工投保工傷保險,而沒有為實習工、臨時工、退休返聘等人員投保工傷保險。對於這部分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對於其在工傷事故中產生的醫療費用、護理費、誤工費、死亡/傷殘賠償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項目均需用人單位承擔,因此,專家建議用人單位重點考慮投保僱主責任險轉嫁上述損失。
在已經投保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第一,投保僱主責任保險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專家建議,「由於僱主在投保工傷保險後除工傷保險中需要僱主承擔的費用外,僱主是無須再承擔僱主損害賠償責任的,當然保險公司對此也無須承擔理賠責任。因此,在用人單位已經投保工傷保險的基礎上再投保僱主責任保險時,可在僱主責任保單中對此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約定僱主責任保險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這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僱主責任保險的保費,降低用人單位的保險成本。」
第二,工傷保險與僱主責任保險並行。專家表示,「如果用人單位不僅僅是為彌補工傷保險的不足,還考慮到降低工傷申報率、減少工傷糾紛、增加員工福利等原因來投保僱主責任險,則可以與保險公司約定,對於員工的死亡、殘疾補助可獲工傷保險、僱主責任保險的雙重補償,也就是說僱主責任保險的賠償不受工傷保險是否賠償的影響。當然在保險成本上就要比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的僱主責任險要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