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問的是:女性50歲,到達退休年齡,社保繳費不足15年,需要繼續繳納社保。與公司籤訂了返聘勞務合同,如果離職,可以領到失業金嗎?
這個問題其實很複雜。
勞動關係問題。
女同志到達50歲,就屬於到達法定工人的退休年齡了。除非我們是幹部身份,否則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和我們的勞動合同就自動終止了。
勞動合同終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只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解除時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法解除,要支付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所以,還是非常複雜的。
其實,上述的前提就是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就不可以再建立勞動關係了。人社部2016年對人大代表的答覆也是這種意見,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再就業,不能夠再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鑑定補貼。
因此,用人單位跟勞動者不能籤訂勞動合同,只能籤訂勞務合同。
繳納社保問題
籤訂勞務合同是不能繳納社保的。不過《社會保險法》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15年,然後領取養老金待遇。
但是怎麼繳費呢?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己繳費,自己選擇繳費檔次。因此國家允許他們自己參加靈活就業人員保險,自己承擔社會保險費用。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可以參加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不包含失業保險。
失業待遇
有關法條中對於失業金待遇的領取存在一定的爭議。
失業保險條例及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中明確,領取失業金的基本條件只有三項。第一,非本人意願失業;第二,失業保險交費1年以上;第三,有求職意願。
如果我們退休後參加靈活就業人員保險,不能繳納失業保險,也就無法享受失業金待遇了。
但是有關法條存在爭議在於,失業保險終止的時間。依據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失業金待遇領取終止。
可是如果我們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但是沒有享受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理論上領取失業金是不可以終止的。也就是說我們應當在到達50歲時,被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時去申領失業金。可以享受最長24個月的失業金待遇。
當然也有一些地方認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所有的一切失業待遇都歸零了。
但是,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後,沒有及時去領失業金,這樣就基本上相當於放棄了有關失業待遇了。因為自己不能再繳失業保險,單位也不能再繳。這樣以前的累計繳費年限就浪費了。
另外,題目中說是離職,一般是個人提出離職。即使是繳納了失業保險,個人提出離職不是非個人意願失業,除非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否則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
所以,退休後的各種社保待遇非常複雜。建議年輕人還是提前繳費滿15年,最起碼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就不會存在這樣尷尬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