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樓賣河豚被罰11萬元 食藥監局:能養不能賣

2020-12-14 中國青年網

  廣州市食藥監局食品監管執法分局近日在督查中發現海珠區某餐飲單位經營河豚,馬上立案查處,重罰11萬元。執法人員提醒說,河豚毒素毒性比氰化鈉強1250 倍,食用若中毒可致死。

  賣河豚被立案調查

  近期,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的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廣州宏港酒樓有限公司非法經營河豚(巴魚),遂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相關執法人員指出,《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經營河豚魚導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處罰有關事項的通知》也明確指出,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河豚,屬於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違法經營河豚,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6月12日,廣州市食藥監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462.4元,沒收鮮河豚3.14公斤(餐飲菜品成品),同時還處以高達11萬元的罰款。

  市民若發現餐飲服務單位、食品銷售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經營河豚,可撥打12345進行舉報。一經查實,廣州市食藥監局將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河豚能養不能賣

  你也許聽說過,國內有人在養殖河豚,而且沒被禁止。照這麼說,經營河豚應該也問題不大吧?

  不,可別想當然!

  對此,食藥監局的有關負責人解釋說,目前我國對河豚的監管政策確實是不禁止河豚養殖,但不允許在國內的餐飲服務單位經營,也不允許國內的流通環節銷售。

  我國早期主要是海捕野生河豚出口日本、韓國,隨著野生河豚資源的減少及河豚毒素難於控制,逐漸發展河豚養殖,現已有20多年養殖歷史。目前河豚行業主要經營養殖河豚品種。

  河豚養殖技術主要從「內源」和「外源」兩個方面對養殖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河豚毒素進行控制,以減少河豚體內毒素的生成和積累。但目前尚無足夠的證據證明養殖河豚(特別是河豚的卵巢、肝臟、皮膚)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無毒無害,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要求。

  毒過氰化鈉一千倍

  河豚毒性的大小與它的品種、生殖周期有關係(晚春初夏懷卵雌魚的毒性最大),但目前市場上,野生河豚和養殖河豚在外形上無明顯區別,難以分得清。如果加工河豚過程中魚內臟所含毒素汙染到魚肌肉,容易導致河豚毒素中毒。

  另外,加熱並不能有效破壞河豚毒素。而河豚毒素仍是自然界非蛋白質小分子天然毒素中毒性最強烈的神經毒素之一, 毒性比氰化鈉強1250 倍,可致血管運動神經和呼吸神經中樞麻痺而引起死亡。

  正因為上述種種潛在的巨大風險,廣州市食藥監局呼籲市民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不購買、食用河豚,如不慎食用後發生中毒症狀,應立即到醫院就診。

  另外,食藥監部門也提醒廣大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國家有關法規政策沒有改變之前,不能違法經營河豚。巴魚也是河豚的替代名稱之一。餐飲服務提供者不要誤以為變換一個名稱就可以逃避經營河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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