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郵證券3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不健全

2020-12-25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3日訊 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了關於對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郵證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經查,中郵證券在全面風險管理、公司債券和資產管理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不健全,未設置公司整體及自營業務外其他各業務和風險類型的風險容忍度水平;風險管理系統不完善,未能實現對部分風控指標的動態監測,部分風險管理數據採集依靠人工錄入,部分日終風險控制指標計算誤差較大;信用交易、經紀等業務部門未配備專職風險管理人員。

二是公司債券業務決策機制不合理,未明確內核委員會固定委員、其他委員具體職責,2020年多數內核會議無固定委員參會;個別有條件通過的公司債項目立項委員未在項目組補充資料後發表明確立項意見,質量控制部門意見尚未完全落實即通過質控驗收;制度未明確質量控制現場核查比例,個別項目盡職調查質量控制不到位,如未及時關注並核查發行人重要固定資產變動對盈利能力的影響及重要子公司股權質押事項,缺少對現金流預測報告等第三方意見的核查記錄,未對不同盡調方式獲得的證據差異進一步核實等。

三是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均為資管業務條線人員,且個別項目合規、風控人員均明確提示違規風險,決策委員會仍審議通過。

陝西監管局指出,上述情況反映出中郵證券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現責令中郵證券改正。中郵證券應採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並逐項對照相關問題,分層級落實具體責任人,進行內部追責,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陝西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資料顯示,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於2002年9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公司註冊資本50.6億元人民幣,是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絕對控股的證券類金融子公司。中郵證券的經營範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融資融券、代銷金融產品、證券資產管理、證券承銷與保薦 、證券自營和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等。

2019年年報顯示,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大股東為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7.68%;第二大股東為中郵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2.86%;第三大股東為西安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46%。

相關規定: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帳外帳或者進行帳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全面風險管理、公司債券和資產管理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不健全,未設置公司整體及自營業務外其他各業務和風險類型的風險容忍度水平;風險管理系統不完善,未能實現對部分風控指標的動態監測,部分風險管理數據採集依靠人工錄入,部分日終風險控制指標計算誤差較大;信用交易、經紀等業務部門未配備專職風險管理人員。二是公司債券業務決策機制不合理,未明確內核委員會固定委員、其他委員具體職責,2020年多數內核會議無固定委員參會;個別有條件通過的公司債項目立項委員未在項目組補充資料後發表明確立項意見,質量控制部門意見尚未完全落實即通過質控驗收;制度未明確質量控制現場核查比例,個別項目盡職調查質量控制不到位,如未及時關注並核查發行人重要固定資產變動對盈利能力的影響及重要子公司股權質押事項,缺少對現金流預測報告等第三方意見的核查記錄,未對不同盡調方式獲得的證據差異進一步核實等。三是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均為資管業務條線人員,且個別項目合規、風控人員均明確提示違規風險,決策委員會仍審議通過。

上述情況反映出你公司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應採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並逐項對照相關問題,分層級落實具體責任人,進行內部追責,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0年12月18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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