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四五天就可以賺兩三萬?什麼工作可以有這麼高額的報酬?還包吃包住包路費?阿蘇聽到朋友張某介紹的這麼「好」的工作,想著可以給肚子裡四個月大的孩子多掙點奶粉錢,立馬心動了,雖然有點不安,但還是抱有僥倖心理,想去試一試。
按照「上家」安排,阿蘇從青海乘機,輾轉至雲南,一路被「暗中護送」,最終到達雲南某市一處偏遠的民宅,見到了「上家」,這才知道這份高報酬的工作就是「帶貨」,而這些「貨」就是一些成人拇指般大小的圓柱狀的被塑料薄膜包著的毒品,阿蘇清楚地知道,已然是上了「賊船」了。
為了拿到這份高額的報酬,阿蘇不顧自己是孕婦的身份,吞服掉了60顆「貨」,從雲南返回西安的途中阿蘇便出現了中毒症狀,頭暈、噁心、嘔吐,直至到達西安一處偏僻的賓館,來接應的人還「貼心」地給阿蘇送來了補充體力的葡萄糖和瀉藥,可惜阿蘇已經出現嚴重中毒現象,口鼻、耳道出血,見情況不妙,來接應的人便棄阿蘇於不顧,逃之夭夭。阿蘇害怕事情敗露,又不敢報警,便隻身一人晃晃悠悠地走進了賓館旁邊的樹林,暈了過去。萬幸的是她被路人發現,並及時送醫。通過手術,醫生在阿蘇體內取出了50顆毒品疑似物,她又自行排出了9顆,剩餘的一顆則被胃液腐蝕分解,才導致她嚴重中毒,差點命斷黃泉。最終,阿蘇肚子裡四個月大的孩子也沒能保住。
經鑑定,阿蘇體內的毒品淨重達382.2426克,均檢出了海洛因成分。
阿蘇終因涉嫌運輸毒品罪被長安檢察院提起公訴,獲刑十五年,並沒收財產十萬元。她不僅沒賺到錢,還舍了一條小生命,值得嗎?
檢察官提醒:
天上不會掉餡餅,切勿相信那些短期可以掙大錢的「廣告」,這些「廣告」往往都是和「黃、賭、毒」沾邊的,以身試險去觸碰法律紅線,只會偷雞不成蝕把米。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通訊員 秦紅 文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