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古田男子吳某經張某介紹認識了一名越南女子,並於2018年1月帶回家中同居。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吳某此後分兩次給付張某中介費7萬元,張某向吳某出具了收條和保證書。
保證書上大致意思是,以中介時間開始計算兩年內,如果越南媳婦逃跑,張某應當在其逃跑20日之內將7萬元退還給吳某。同時張某在吳某的收條和保證書上都體現了7萬元為「中介費」。
2018年7月,吳某和越南女子按照農村風俗舉辦了婚禮,並於同年10月生下一個女孩。但在2020年1月11日,吳某外出辦事期間,越南媳婦卻不告而別,在久尋無果的情況下,吳某便以尚不滿兩年為由找張某索退「介紹費」,不過遭到張某推搪甚至拒絕。
張某認為越南媳婦與吳某已經共同生活兩年,憑啥要給吳某退錢,雙方因此產生爭執。吳某可不是省油的燈,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將張某告上了法庭,以合同糾紛為由要求依法判令張某償還婚姻中介費7萬元。那麼吳某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嗎?能夠得到法律支持嗎?
首先來看看法律怎麼說,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本案中張某為吳某介紹越南媳婦並收取中介費,系涉外婚姻介紹並進行牟利的行為,其和吳某訂立的保證協議無效。
既然保證協議無效,因此張某基於無效保證取得的款項應當予以返還。但本案中吳某自身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涉外婚姻,且應當知道張某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是違法行為,因此對於糾紛的產生也具有過錯,同時吳某和越南女子具有共同生活並生育一女的事實,故酌定張某返還吳某5萬元。
據古田法院2020年11月25日消息,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洞房花燭夜,金榜題名時。結婚娶媳婦歷來是國人心目中的大喜事,但婚姻絕不能急於求成,更不能用不正當的方式獲取另一半。我國法律規定「任何個人不得採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因此張某和吳某籤訂的保證合同自始至終均無效,張某應當返還所涉款項。
廣大農村地區男子「娶妻難」是個不爭的事實,但即便再困難,也有謹慎,尤其是涉及外籍女性,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要將婚姻當成交易,以免陷入人財兩空的尷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