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邪教之「教」不是宗教之「教」

2020-12-18 光明網

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指出:邪教的「教」不是指宗教的「教」,而是特指一類邪惡的說教,邪惡的勢力。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李洪志及其「法輪功」組織盜用某些宗教、氣功的詞語概念,但又不敢稱就是宗教或氣功。這種非黨、非教、非氣功的性質及其嚴重危害,恰恰證明「法輪功」組織就是邪教。

「法輪功」是一種「教」

在漢語中,「教」是一個多義詞,但最基本的含義是「教化」。既然要「教化」,就免不了要有一套說法,於是就有了「教理」。據《史記·五帝本紀》記載,早在原始社會末期,舜就曾命契「布五教於四方」。這裡的「布教」,指的就是用五種教理去教化四方百姓。有了教理,也免不了會有或多或少的信徒,如果這些信徒形成了一個有組織的團體,也就有了一種作為組織的「教」。在人類的歷史上,曾經存在過、並且至今仍然存在著形形色色這樣的「教」。

從「世界末日論「、「地球爆炸說」到所謂的「法輪大法」,「法輪功」有一套相對完整的所謂「教理」,並且自稱是唯一能度人去天國的「正法」。從以李洪志為總頭目的「法輪大法研究會」,到全國各地的練功總站、輔導站、練功點,「法輪功」組織內部有章程、有制度,分工明確,令行禁止,信徒召之即來,揮之即去,這說明它已經形成了一個完備的組織體系。從各種各樣巧立名目的學習班、培訓班、輔導班,到頻繁的「傳法」、「弘法」,「法輪功」組織的活動亦愈演愈烈。即便是李洪志巧舌如簧,又怎能抵賴「法輪功」組織是一種「教」這個鐵的事實呢?

說「法輪功」是一種「教」,必然引出另一個問題,即「法輪功」是不是一種宗教。實際上,也確實有人顧名思義地把邪教解釋為「邪惡的宗教」。

在漢語中,「教」的確還有另一層含義,即特指「宗教」。商務印書館1988年出版的《辭源》說,「佛教以佛所說為教,佛弟子所說為宗,宗為教的分派,合稱宗教,指佛教的教理……現泛稱對神道的信仰為宗教。」而在西方,宗教(religion)一詞則意為與神的「再結合」。依據宗教的觀點,神創造了人,而人卻由於自己的墮落背離了神,在神的感召下人又重新通過崇拜神而回到神。從起源和本質來講,宗教無非是對塵世力量的一種神聖化。恩格斯曾經指出:「一切宗教都不過是支配著人們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們頭腦中的幻想的反映,在這種反映中,人間的力量採取了超人間的力量的形式。」(《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54頁)從表現形式來說,宗教又表現為一些基本的要素。宗教學之父繆勒認為:「在一般語言裡,我們使用宗教一詞至少有三層含義:首先它指信仰的對象,其次指信仰的力量,第三指信仰的表現,即在崇拜行為中或在虔誠的行為中的表現。」(《宗教的起源與發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頁)一些學者也把這些要素概括為宗教觀念、宗教情感、宗教活動和宗教組織。

李洪志自己否認「法輪功」是宗教,認為「法輪功」超越了各種宗教。然而,他卻把自己這個凡夫俗子塑造成一個超凡脫俗的神靈,甚至是法力最大的、最高的神。他斷章取義地從佛教、道教、基督教竊取來一些片言隻語,不斷地發布「經文」,拼湊出「法輪大法」的教義。「法輪功」組織既用「世界末日」來恐嚇練功者,又以祛病強身、度人去天國、「真、善、忍」來引誘,鼓動、培植起修煉者對神靈兼「教主」李洪志的特殊的崇拜情感,並舉辦種種有特殊儀式的「弘法」、「傳法」活動。凡此種種,說明「法輪功」組織確實具有宗教的某些特徵。

我們不必因為我國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諱言「法輪功」具有宗教的一些特徵。我國政府依法取締「法輪功」組織,與它有沒有宗教的某些特徵並沒有直接的關係。換言之,我國政府之所以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是因為它們都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活動的。「法輪功」組織之所以被取締,正是因為它觸犯了國家的法律。不過,說「法輪功」組織具有宗教的一些特徵,並不意味著把它與宗教等量齊觀。這是因為,「法輪功」組織並不是一種正常的宗教,而是一種邪教。

「法輪功」邪教之「教」與宗教之「教」

「邪」在漢語中的首要含義是「不正」,即不正常、不正當、不走正道。在這樣的意義上,把「法輪功」組織稱之為一種「不正常、不正當、不走正道的教」也未嘗不可。「法輪功」具有邪教的幾乎所有基本特徵,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將其概括為「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編造邪說」、「斂取錢財」、「秘密結社」、「危害社會」。這一概括充分地揭露了「法輪功」組織的邪教本質。從一定意義上說,這些基本特徵也可以說是與宗教對比而言的。

對於所有的宗教來說,幾乎都有崇拜神靈的內容。但宗教的神靈都是抽象的、彼岸的神靈。人間的教主充其量不過是神靈的代言人,是先知。即便是被基督教神化了的耶穌也是如此。據福音書的記載,他活在世上的時候也從未說自己就是神。而邪教的一大基本特徵就是活在塵世的教主把自己神化,讓信徒對自己頂禮膜拜。宗教所崇拜的神靈是真善美的化身,因而信徒們在神靈面前的態度是謙恭的,即便是教主也不能例外。取悅神靈、盼神降福的方式也只能是道德修養。而邪教的教主則由於自封為神,往往吹噓自己具有超凡入聖的大神通,甚至有驅神役鬼的法力,以狂妄的態度君臨世界,順己者昌,逆己者亡,信徒們只能靠對教主的絕對忠誠、絕對服從來獲得教主的青睞,即使是因此而為非作歹也在所不惜。邪教之所以邪惡,與對教主的這種無條件崇拜有著密切的關係。李洪志吹噓自己的「出世千年不遇,萬年不遇」,說自己「四歲時接受佛家獨傳大法第十代傳人全覺法師親自傳功」,具有各種各樣的特異功能,法身無數,能決定地球爆炸與否及其時間,能度人去天國,是唯一能把整個人類超度到光明世界中的救世主,全世界只有他一個人在公開傳正法,在末劫時期最後一個把它弘傳出來,從而威脅利誘「法輪功」練習者心中只存一個「李老師」,對他唯命是從,百依百順,甘受驅使,甚至把生命也心甘情願地交給他支配,這種絕對的崇拜更進一步加大了「法輪功」邪教對社會的危害性。

邪教不僅控制人的行動,而且也控制人的精神,這種控制突出地表現為邪教教義的絕對排他性。當然,世界上的任何宗教的教義,都免不了具有排他性,都會宣稱唯有自己才代表了真理。但對於正常的宗教來說,其教義往往是開放的。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各大宗教都形成了其系統的、完整的教義,並以其教義的博大、精緻、深邃來吸引信眾。它們承認其他宗教或者理論學說中也包含有真理或者可取之處,允許自己的信眾獨立地思考,把自己的教義與其他思想進行比較,在自由的思維中作出理性的選擇。而邪教則根本沒有這種文化的深厚歷史積澱,而是從不同的理論學說中摘取片言隻語,揉合成一個破綻百出、經不起任何推敲的大雜拌。為了掩飾和彌補這種致命的缺陷,邪教把思想上的排他性推向了極端,宣稱其他一切理論學說都是邪魔歪道,唯有自己的才是絕對真理,嚴禁信徒接近其他思想。李洪志要求「法輪功」練習者對他那簡陋的無法再簡陋的「經文」反覆背誦,反覆抄寫,要求他們與其它學說一刀兩斷,必須把其它念頭統統了結,達到非「法輪大法」不信的痴迷狀態,正是這種思想上的絕對排他性的集中表現。

邪教之邪,更突出地表現在其反社會、反文明、反科學的特徵上。正常的宗教在悠久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大多已經調整好了自己與社會、與文明、與科學的關係。宗教雖然都強調美好的來世或者彼岸世界,但並不完全否定現實世界的正常生活,甚至還把現實世界的道德生活作為來世幸福的必要條件,把現實世界中的成功作為榮耀神的一個有效途徑,要求信徒在現實世界中為他人、為社會、為人類作出貢獻。宗教雖然承認現實世界的不完美,但卻都把依靠自己的力量改造現實社會作為自己的任務。此外,各種宗教雖然也都認為科學不足以認識神的真理,但大多都是只強調科學的局限性,而並不否認科學自身的真理性。對於科學已經作出結論的東西,它們不僅都予以承認,而且還力圖把科學的結論納入其教義體系,甚至鼓勵信徒積極研究科學。在世界各大宗教中,都不乏為科學的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信徒。而邪教則都明顯地具有反社會、反文明、反科學、反人類的傾向。邪教大多利用社會上存在的醜惡現象或者不盡人意之處,對社會、對政府、對人類進行肆意的攻擊,否認人類和各種社會力量有自我改善的能力,把在「世界末日」超升入天國作為追求的目標。一旦遭到社會的抵制,則不惜以武裝抵抗、集體自殺、屠戮無辜平民等方式來與社會、政府對抗。至於科學,則由於其思維方式和結論直接與邪教的歪理邪說相對立,邪教更是極盡詆毀之能事。「法輪大法」極力宣揚「世界末日」、「人類末日」的臨近,宣稱任何政府、任何學說都不能挽救人類,人們對「法輪功」稍加微辭,「法輪功」組織就群起圍攻,甚至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正常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對社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這充分暴露出其反社會、反人類的本性。

凡此種種,已足以說明,「法輪功」組織並不是一種正常的宗教,而是一種披著宗教外衣的邪教組織。總之「法輪功」邪教與正常的宗教有著本質的區別。

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不侵犯宗教信仰自由

時值世紀末,形形色色的邪教組織在全世界範圍內都蠢蠢欲動,各國政府也都對邪教採取了嚴厲的打擊措施。我國政府依法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只不過是其中之一。這種取締並沒有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在社會現實中,宗教信仰自由絕不能混同於宗教自由、迷信自由。任何宗教都包含著兩個方面,即內在的方面和外在的方面。內在的方面包括信念、情感等,外在的方面則包括行為、組織、體制等。內在的方面是純粹個人的事情,發生在人的精神領域,所謂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指的是內在的方面的自由。其實,即便是對那種最荒謬的迷信和歪理邪說,如果有人硬要去信,別人也是無可奈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而外在的方面則是社會的事情,發生在政治法律的領域,必須在社會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具體地說,這範圍就是國家的法律。即便是合法的宗教,其活動也必須受到國家法律的約束,也必須接受國家依法對宗教進行的管理。任何宗教或者信仰的信徒都同時而且首先是國家的公民,都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同時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反革命活動,或者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法輪功」組織作為一種邪教,其所作所為已經嚴重地觸犯了國家的法律。對這樣的組織予以取締,對其炮製者予以法律制裁,不僅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且也符合宗教自身的要求。因為對違法邪教活動的打擊,同時也就是對正常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的保護。基於上述理由,我國政府取締「法輪大法」及其「法輪功」邪教組織,有著充分的理論依據和法律依據,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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