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體制機制創新,授權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鄭州航空港區)設立具有特定管理職能的法定機構;要加大對鄭州航空港區轉移支付投入力度,支持鄭州航空港區公共事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
11月24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召開,會上,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學勤作了關於《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審議修改情況的報告。
【背景】
體制不順暢、法律地位不明確……我省立法,為鄭州航空港區發展「護航」
河南商報記者了解到,鄭州航空港區是全國第一個以航空港經濟為主題的國家級實驗區,自2013年3月7日獲批以來,在樞紐建設、產業培育、城市塑造、開放創新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不過,隨著鄭州航空港區開發建設的不斷深入,由於缺乏法治支撐,鄭州航空港區管理體制不順暢、法律地位不明確、權力責任不清晰、先行先試無依據、改革創新缺空間等問題逐步顯現。因此,通過制定《條例》,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用法治手段「護航」鄭州航空港區發展,很有必要。
今年9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張學勤表示,常委會人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進一步推動鄭州航空港區的高質量發展,建設中原經濟區核心增長極,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審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會同鄭州市人大、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進行了深入的立法調研,廣泛徵求了意見,並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研究修改。
10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11月13日,法制委員會將《條例(草案)》審議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修改】
A、授權鄭州航空港區設立具有特定管理職能的法定機構
與一審相比,此次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修改了不少地方。
會議上,張學勤表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實現鄭州航空港區更高層次的發展,持續增強發展動力和活力,創新管理體制是非常必要的。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單位提出,鄭州航空港區的發展應當探索建立一種靈活高效,更能激發人才幹事創業熱情的管理體制。
法制委員會對此進行了認真研究,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 借鑑深圳、海南等地的經驗做法,並徵求省委編辦意見,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一條內容:探索體制機制創新,授權鄭州航空港區設立具有特定管理職能的法定機構。
「法定機構」不納入政府部門序列,薪資水平和獎懲機制更靈活
何為「法定機構」,張學勤告訴河南商報記者,這種模式目前還處在探索階段,不過,該機構可以使辦事部門更加高效、靈活,在海南,已經有這樣的機構出現了。
河南商報記者了解到,法定機構是指承擔公共事務管理和服務職能,卻不列入行政機關序列,而治理結構、人事管理、財務監管等方面相對獨立和自主的機構。
因其不納入政府部門序列,薪資水平和獎懲機制靈活,從而能更好吸引人才。因其實行企業化管理,組織模式和執行能力高效,從而能有效提高提供公共服務效率。
法定機構創新的法人治理模式,兼具了政府功能和企業效率,是公共服務供給的新形態。
B、突出鄭州航空港區發展定位,融入「雙循環」新發展格局等內容
此外,張學勤還表示,《條例(草案)》規定了鄭州航空港區的發展理念、原則等內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該條應當體現國務院批覆確定的實驗區發展定位和融入「雙循環」新發展格局等內容。
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將內容修改為:鄭州航空港區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突出國家確定的發展定位,遵循區域統籌、整體規劃、協調推進、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積極融入「雙循環」新發展格局,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高質量發展。
C、機場規劃、綜保區規劃等應當與鄭州航空港區規劃相銜接、相統一
《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鄭州航空港區周邊區域的城市規劃應當與鄭州航空港區總體規劃相協調」。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細化完善有關內容。
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了有關市、縣(區)應當嚴格遵守規劃方案和機場規劃、綜保區規劃等應當與鄭州航空港區規劃相銜接、相統一的內容。
D、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鄭州航空港區公共事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
想要做成一件事,很多時候,需要前期的投入。
張學勤說,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體現先行先試,採取更具體更有操作性的措施,對鄭州航空港區的發展予以資金、政策支持。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在徵求省政府辦公廳意見的基礎上,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省、市級財政應當加大對鄭州航空港區轉移支付投入力度,支持鄭州航空港區公共事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
(河南商報編輯 施尚景 吉倩倩)
【來源:河南商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