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邵志媛報導
已經實施兩年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近日再瘦身。
近日,國家發改委聯合商務部印發《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0年版)》(以下簡稱《負面清單(2020年版)》),並自公布之日起落地執行。
國家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孟瑋介紹,《負面清單(2020年版)》在放開「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資格認定」等3項措施、刪除「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檢驗許可」等14項規定的同時,謹慎增列了「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管理相關措施」以及「未經許可不得超規模流轉土地經營權」等少數事項。
縮減18%管理事項
據了解,2020年版清單比2019年版清單再減8項;與2018年版清單相比,事項數量由151項縮減至123項,縮減比例達到18%;與2016年試行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328個事項相比,縮減比例達62%。
「清單的修訂出臺,有利於進一步放寬準入限制、實現平等準入,推動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加快形成高效規範、公平競爭的國內統一市場。」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發言人孟瑋表示,總體來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運行平穩,對全社會市場主體的預期和行為起到了積極引導作用,企業活力得到進一步激發,政府行為得到更好規範,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逐步實現更好結合。
知名財經評論員司徒正襟向《中國產經新聞》記者分析指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中國正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負面清單作為一種貿易保護和市場經濟的輔助行政手段,一直以來在規範外資在華進行產業投資和行業投資上發揮引導作用,能夠通過看得見的手調整市場經濟中存在的自發性、盲目性、滯後性等固有的弊端。在2018年以後的統一市場準入清單之後,在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上,中國開展了一系列針對經濟結構戰略調整的新舉措,負面清單項目上的持續縮減,體現了中國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機制上的持續不斷努力,通過融入世界市場和縮減準入壁壘,從要素市場上的資源、管理等方面解放全要素生產力束縛,為經濟增長增添活力。
「負面清單管理的核心,即除了負面清單禁止和限制的,其他領域都可放開,這與法律中的『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思路是一致的。負面清單越短,說明國家放開的領域越多。中國連續縮減負面清單,是中國擴大對外開放、加大市場化改革的具體措施。這也體現了我國加大『放管服』改革的力度。」 安邦智庫高級研究員賀軍對《中國產經新聞》記者說道。
孟瑋介紹,中國持續清理和規範違規制定的準入類負面清單,取消各地區自行編制發布的市場準入類負面清單23個,有效杜絕了「負面清單滿天飛」的情況,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統一性、嚴肅性、權威性在不斷增強。
放開「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資格認定」
據了解,此次《負面清單(2020年版)》進一步放開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資格認定」3條限制性政策。
以碳排放權交易為例,11月30日,生態環境部新聞發言人劉友賓曾表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已公開徵求意見,完善後將儘快發布。
「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資格認定,是中國進一步放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碳排放市場的舉措。過去,中國對於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有一定的門檻限制,如要求『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500萬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辦資金不少於?300?萬元。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以及開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設施和辦公條件』。」賀軍對記者表示。
他指出,目前我國重點排放企業已在籌備建立碳市場,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預計將在未來五年內趨於成熟完善,全國碳市場有可能於2021年啟動交易。中國將力爭在2030年前使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努力爭取在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碳排放權交易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體制安排,放寬相關領域市場準入將激活這一市場的競爭與活力,以市場化手段促進節能減排。為支持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建設,放開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資格認定,是一個重要的輔助性措施。
司徒正襟則指出,放開「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資格認定」是發展與綠色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的實踐。2020年9月22日,在第75屆聯合國大會期間,中方提出將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採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爭於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一改以往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對資源和環境的破壞,創造性地採用科學的發展模式和新發展理念,在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基礎上解決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既往矛盾。開放該項認定,無疑是為實現碳中和的必要措施。中國始終認真履行《巴塞爾公約》,為全球環境治理作出積極貢獻。也是中國對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實質承諾,將對全球綠色低碳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再「加碼」
當然,負面清單修訂並不是只減不增,而是有增有減。
記者注意到,不久前出臺的《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的內容,也增列在此次清單之內。
按照《負面清單(2020年版)》要求,未獲得許可,不得設立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或變更其股權結構。其中強調,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變更名稱、住所、註冊資本、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資控股其他金融機構;增加或者減少對所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導致控制權變更或者喪失;分立、合併、解散或者破產的審批等事項需獲得許可。
「將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措施增列入清單,是為了防範金融風險。今年9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其中第一條就是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並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程序、股東資質、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率、股權結構、公司治理做出了具體的監管要求,因而相關條款列入了負面清單。此外,中國在擴大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過程中應當防範一些大的跨國公司出現贏家通吃的局面,同時也要防範國內的一些金融控股企業藉助網際網路與平臺經濟消滅對手,抑制市場競爭。」賀軍說道。
此外,記者還看到,根據「放管服」改革進展,新版清單還刪除了「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檢驗許可」「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審批」「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等14條管理措施。
顯而易見,我國在負面清單具體條款數目上已大幅縮減,那麼,未來負面清單還需怎樣調整?
司徒正襟指出,負面清單的調節應始終遵循中國經濟發展的階段性改革的時間進行實踐和調整。中國對外開放的整體過程伴隨經濟體制改革的各個階段,從外資銀行入股到去年的部分開放投資機構和券商入股,到今年的許可部分外資保險機構進行股權投資,再到最近的外資信託機構的準入門檻放寬,金融機構的準入管理無不遵循了這樣一個規則,都是循序漸進的。期待未來能夠在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引入的同時,建立國際認可的市場評級制度,將標普、惠譽等評級機構納入中國企業和市場的評級競爭中,將現代金融體系和與之配套的監管理論進行中國化引入,從技術引入-高校吸收-人才培訓-技能上崗-系統提升-市場融入的角度來實現中國資本市場和金融市場的整體代際升級和監管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