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馬鞍山振輝食品有限公司經營標籤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被...

2020-12-24 中國質量新聞網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馬鞍山振輝食品有限公司經營標籤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馬市監稽罰字〔2020〕1274號

當事人:馬鞍山振輝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1340500MA2NH3416X

住所(住址):慈湖高新區霍裡山大道北段1669號6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餘斌

2020年8月26日執法人員前往馬鞍山振輝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你單位成品庫內發現「雙味土司」、「生吐司」、「酒釀提子吐司」等產品,上述產品標籤均未標註淨含量。執法人員調取上述產品配方,上述產品標籤標註的配料表與配方投料均不一致,未標示添加有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4.1.3.1的規定。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產品進行了扣押。

2020年9月3日我局確定兩名執法人員對本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核查,你單位於2020年8月22日至26日共生產「雙味土司」120包,「生吐司」153袋,「酒釀提子吐司」135袋,「全麥無糖吐司」146袋,「椰奶餐包」276袋,「巧克力煉乳餐包」111袋,「北海道紅豆吐司」46袋,「楓糖小吐司」63袋,「芝麻薄餅」27盒,除2020年8月26日生產的尚未配送外,其餘均已配送到門店。上述產品的標籤均未標註淨含量。且上述產品標籤標註的配料表與配方投料均不一致,未標示添加有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4.1.3.1的規定。上述產品的出廠價為:「雙味土司」6.7元/包,「生吐司」6.4元/袋,「酒釀提子吐司」5.4元/袋,「全麥無糖吐司」5元/包袋,「椰奶餐包」3.7元/袋,「巧克力煉乳餐包」5.4元/袋,「北海道紅豆吐司」3.4元/袋,「楓糖小吐司」6.7元/袋,「芝麻薄餅」5元/盒。因上述產品僅配送到你單位的門店,所以上述產品的成本價與出廠價一致。故本案貨值金額5806.3元,違法所得為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0年8月26日《現場檢查筆錄》一份,扣押的標籤不符法律規定的產品,2020年8月26日現場調取的產品標籤,生產配方複印件一份,證明案件來源和對違法事實客觀、準確的認定。

2.馬鞍山振輝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餘斌身份證複印件一份,證明違法主體的證據。

3.2020年9月24日馬鞍山振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的供述。

4.馬鞍山振輝食品有限公司成本核算表一份,2020年8月22日-2020年8月26日生產單一份,證明本案對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的判定。

5.馬鞍山振輝食品有限公司《情況說明》一份,證明當事人採取的整改措施和減輕處罰的請求。

我局於2020年10月19日向你單位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你單位生產標籤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和第三款:「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籤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

本案貨值金額5806.3元。符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139】條第五款:「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一般行政處罰,處二萬三千元以上四萬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決定給予你單位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雙味土司」42包,「生吐司」72袋,「酒釀提子吐司」54袋,「全麥無糖吐司」38袋,「椰奶餐包」130袋,「巧克力煉乳餐包」24袋,「北海道紅豆吐司」18袋,「楓糖小吐司」15袋,「芝麻薄餅」20盒;罰款30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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