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一、根據《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九條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制定本守則。
二、凡進站、乘車的人員,應當遵守本守則。
三、乘客應當遵守以下有關票務管理的規定:
(一)乘客應當持有效乘車憑證乘車,並配合軌道交通企業查驗,不得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的乘車憑證或者逃票;
(二)乘客越站乘車的,應當補交超過部分的票款。乘客無車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軌道交通企業可以按照軌道交通網絡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並可加收五倍票款;
(三)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乘車。乘客有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乘車和其他逃票行為的,有關信息可以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四、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免費乘車待遇的乘客,憑有效證件,經軌道交通企業查驗後,可以免費乘坐本市軌道交通(磁浮線除外)。
五、乘客須在安全線內有序排隊候車,乘車時應當先下後上,上、下列車應當注意站臺間隙;列車車門蜂鳴器響,車門及屏蔽門、安全門警示燈亮,乘客不得強行上、下車;車門開啟、關閉時,不得觸摸、倚靠車門;車到終點,乘客應當全部下車。
六、老、幼、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者優先上、下車,其他乘客應當主動讓座。
七、乘客可以免費帶領兩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兒童乘車,超過兩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無成年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不得單獨乘車。
八、乘客所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23千克,體積不得大於0.2立方米,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8米,並不得汙損乘車環境或者影響其他乘客正常乘車。
九、凡進站、乘車的,禁止下列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或者車站內其他有禁行標誌的區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列車、圍牆、柵欄、閘機、站臺門;
(四)強行上、下車,扒門和吊門;
(五)吸菸、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
(六)擅自塗寫、刻畫或者懸掛、張貼物品;
(七)擅自設攤、停放車輛、堆放雜物、賣藝、散發宣傳品或者從事營銷活動,大聲喧譁、吵鬧,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
(八)乞討、躺臥、收撿廢舊物品;
(九)攜帶活禽以及貓、狗(導盲犬、軍警犬除外)等動物;
(十)攜帶自行車(含摺疊式自行車),使用平衡車、滑板、踏板車、溜冰鞋等助力代步工具(殘疾人輪椅車、嬰童車除外);
(十一)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攜帶有嚴重異味、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以及未經安全包裝的易碎、尖銳物品;攜帶充氣氣球;
(十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十三)損壞車輛、站臺門、自動售檢票等設備,幹擾通信信號、視頻監控設備等系統;
(十四)向軌道交通線路、列車以及其他設施拋擲物品;
(十五)損壞、移動、遮蓋安全標誌、監測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十六)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推擠、嬉戲打鬧;
(十七)影響運營安全和滋擾乘客的其他行為。
十、赤腳、赤膊、油汙衣褲者、醉酒肇事者、烈性傳染病患者、無人監護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進站、乘車。
十一、乘客應當文明乘車,自覺保持車站、車廂衛生,不得在列車車廂內飲食、大聲喧譁,不得踩踏車站和車廂內座席。
十二、乘客應當正確使用軌道交通自動扶梯、自動售檢票機、公共運輸卡充值驗票機及有關設施、設備。因乘客原因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乘客應當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十三、軌道交通範圍內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意外情況時,乘客應當保持冷靜,服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或者按廣播提示有序疏散。
十四、乘客應當自覺遵守軌道交通企業有關票務、安全、公共衛生等方面的服務須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檢查,遵從服務、應急設施的使用提示,服從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管理。發生糾紛時,可向軌道交通企業反映,但不得影響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管理和軌道交通的正常運行。
十五、乘客違反《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按照《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乘客應當遵守本守則,拒不遵守的,軌道交通企業有權勸阻和制止,制止無效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十六、本守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止。《上海市交通委員會關於發布<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的通知》(滬交軌〔2016〕5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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