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費用發票今年入帳,意思就是發票屬於以前年度。
對於以前年度發票在本年入帳的,需要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財稅處理。
一、可以在今年稅前扣除(或屬於今年的費用)的處理
在經濟實務中,經常會出現提前收取費用的情況。
【案例-1】房東在2020年的12月底前開具了2021年1月至3月房租發票31.50萬元(專票,稅額1.50萬元),本來按照租房合同約定應該在2020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但是因為資金臨時緊張,導致實際支付時間2021年1月份,支付後房東才把發票交給甲公司。
分析:在該案例中,發票日期雖然已經跨年度,實際付款是在2021年,做帳肯定是在2021年吧!難道你好意思讓人家房東重新給你開具發票?因為完全就沒有必要啊。如果你真的叫人家重開發票,人家絕對會恥笑你的專業素質。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即便是2020年的開具的房租發票,2021年入帳,雖然跨年度,也應在2021年度進行稅前扣除。
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租賃費 3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31.50萬元
二、可以在費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的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彙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彙算清繳期結束日期,是指次年的5月31日。
因此,需要在稅前扣除的發票,或者稅前扣除需要發票,企業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都是可以的。
【案例-2】某公司在2020年12月份在電視臺投放了廣告,按照合同約定在12月31日通過網銀支付了廣告費10.60,電視臺在2021年1月4日開具了專用發票。
分析:對於該筆廣告費由於是在2020年發生的,因此會計確認費用應該在2020年;稅前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也應該是在2020年。所以,案例中雖然發票跨年度了,但是並不影響在2020年稅前扣除。
帳務處理如下:
支付費用(2020年12月31日):
借:銷售費用 10萬元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0.6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6萬元
2.收到發票後(2021年1月):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0.6萬元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0.6萬元
說明: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或者收到是不需要抵扣進項稅額的普票等,第2筆會計分錄就不存在,收到的跨年度發票可以直接粘貼到第1筆分錄後面即可。
三、應該追補扣除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根據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案例-3】某民營公司老闆在2020年12月份報銷了2019年度的差旅費(理由是忘記了),裡面包括了2019年度的飛機票、住宿費、餐飲發票等10萬元(假定不考慮業務招待費的問題以及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分析:對於上述業務,民營企業的財務人員完全沒有抵抗的能力,只能給予報銷。既然報銷了,企業會計上肯定需要進行帳務。
1.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處理借:管理費用——差旅費 10萬元貸:庫存現金等 10萬元
稅務上按照15號公告就需要「追補」扣除,不能在2020年度稅前扣除,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需要調增。如果企業忘記進行「追補」扣除,稅務局檢查發現後也不得在2020年度稅前扣除。
2.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
(1)報銷: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萬元貸:庫存現金等 10萬元
(2)追補扣除(假設可以全部扣除):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5萬元(假定稅率25%)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5萬元
(3)結轉:借:盈餘公積 0.75萬元(7.5萬元*1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75萬元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5萬元
稅務上按照15號公告就需要「追補」扣除,進行更正申報。
四、不能追補扣除的處理
按照15號公告規定,如果時間已經超過追補的最高年限5年的,就不能追補扣除,當然也不能在報銷年度扣除,如果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的,則需要納稅調增。
【案例-4】繼續利用【案例-3】資料,假如時間已經超過5年了(民營企業老闆可以任性一把,請理解啊!)
分析:由於已經超過了追補扣除的最高年限,當然就不能追補扣除,也不能在報銷的當期年度扣除。
1.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處理借:管理費用——差旅費 10萬元貸:庫存現金等 10萬元
稅務上按照15號公告不能「追補」扣除,不能在2020年度稅前扣除,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需要調增。
2.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1)報銷: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萬元貸:庫存現金等 10萬元
(2)結轉:借:盈餘公積 1萬元(10萬元*10%)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萬元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萬元
稅務上按照15號公告不能「追補」扣除。由於會計上沒有影響報銷當期的損益,所以2020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五、跨年度費用需要資本化的處理
由於部分費用,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由於為建造資產所發生的,需要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並不需要計入當期損益,因此對當期的納稅申報可能是沒有影響的。
【案例-5】甲公司在2021年1月收到在建工廠的設計費發票106萬元,發票開具時間是2020年12月31日。該發票款項在2021年1月支付,該設計的廠房還在建設中。
借:在建工程 10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萬元貸:銀行存款 106萬元
六、跨年度費用需要資本化且需要調整暫估的處理
對於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準則應用指南規定:應按照估計價值確認為固定資產,並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是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待取得發票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案例-6】A公司建造的廠房在2020年6月達到預定使用狀態並投入使用,但是因為跟建築施工單位存在工程量計算爭議,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按照合同預估進行了轉固處理,轉固金額1000萬元,預計還需要支付的工程款為100萬元(不含稅)。從2020年7月開始按照預估金額折舊,折舊期限20年,直線法,殘值率預計5%。
2021年1月,雙方達成協議,A公司實際支付工程款105萬元(不含稅)。建築施工單位提供了2020年12月開具專票110萬元,稅額9.9萬元;以及2021年1月開具的紅字專票5萬元,稅額0.45萬元。
(一)A公司的2020年的財稅處理
1.會計處理(1)暫估入帳借:固定資產 1000萬元貸:在建工程 900萬元應付帳款——預估工程款 100萬元
(2)折舊2020年折舊金額=1000*(1-5%)/20/2=23.75萬元每月折舊額=23.75/6=3.9583萬元借:製造費用 3.9583萬元貸:累計折舊 3.9583萬元
2.稅務處理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由於在12個月內,可以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其折舊額可以稅前扣除。因此,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二)A公司的2021年的財稅處理
1.會計處理借:固定資產 5萬元應付帳款——預估工程款 10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45萬元貸:銀行存款 114.45萬元
折舊按照調整後的金額重新在剩餘期限內折舊,不調整已經按照暫估金額折舊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