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淆行為(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1.江蘇××電梯有限公司商業混淆案
辦案機關:江蘇省連雲港市工商局
處罰時間:1月9日
處罰結果:罰款150萬元
江蘇省連雲港市工商局根據舉報,發現江蘇××電梯有限公司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其電梯上使用SIEMENS標誌。經進一步查證,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雖然經SIEMENS商標權利人及其授權人同意在電梯上標註「西門子合作夥伴」和「Siemens core components」等字樣,但當事人在使用過程中將SIEMENS、siemens、Siemens與其他字母分列兩排,且字號明顯放大並突出SIEMENS、siemens、Siemens,其他字母字號較小易被忽略。
連雲港市工商局認為,當事人突出使用SIEMENS、siemens、Siemens標誌的行為,極易讓人對其生產的電梯來源產生混淆,不當利用了商標權利人的市場影響力,誤導社會公眾,構成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所指的混淆行為。根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連雲港市工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2.某食品江蘇有限公司實施混淆行為案
辦案機關: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
處罰時間:5月31日
處罰結果:罰款20萬元
1月2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勁牌有限公司舉報稱,某食品江蘇有限公司委託上海××釀酒有限公司生產的××牌增力酒外包裝與其產品勁牌中國勁酒相近似,並提供了舉報材料及商品實物。
經查,當事人於2017年下半年與上海××釀酒有限公司保健酒廠達成口頭委託生產協議,委託該保健酒廠生產××牌增力酒,具體生產根據當事人的訂單安排。根據協議,當事人負責產品包裝設計,保健酒廠負責××牌增力酒配方設計、原材料採購和生產。當事人委託他人生產並自行經銷的××牌增力酒和勁牌有限公司的勁牌中國勁酒保健酒在外觀包裝上十分近似,不僅損害了勁牌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也誤導了消費者。
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屬實施混淆行為。根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商業賄賂行為(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
3.江蘇南通好得家生活館商業賄賂案
辦案機關: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
處罰時間:5月
處罰結果:對當事人商業賄賂行為罰款10萬元;對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行為,沒收油麵筋、冬筍等21個品種食品1551袋/盒,並處罰款2萬元;對當事人無照經營的行為,罰款0.2萬元
此案是江蘇省首例適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處的商業賄賂案。3月19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位於通州區某建材市場的好得家生活館存在無照經營行為。
3月20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從2018年3月10日起,當事人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對外從事食品及其他商品銷售經營活動。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的辦公場所內有「好得家生活館、旅行社、客源地、人數、營業額、獎勵、導遊籤名、備註、開單」等內容的單據18張及記有「日期、編號、人數、姓名簡稱」等內容的遊客情況記錄本。當日,該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2017年7月27日,羊某以當事人的名義與蘇州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籤訂租賃管理合同,用於開設「好得家生活館」旅遊超市,並已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間的租金。
2018年3月10日起,當事人在未辦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好得家生活館」為名,對外銷售食品及其他商品。同時,當事人採取向上海、無錫、南京的5家旅行社及自帶團隊的導遊、駕駛員給付現金的方式,吸引導遊、駕駛員帶旅遊團遊客過來消費。根據旅遊團遊客人數,當事人以每人10元或12元的標準支付「人頭介紹費」,並按旅遊團遊客消費總額10%至30%的標準,支付「銷售提成」。
5家旅行社及自帶團隊的導遊朱某等人從羊某處以現金方式支取約定的「人頭介紹費」及「銷售提成」。
截至案發,當事人共接待旅行社37團次、遊客1590人次,嚮導遊、駕駛員及旅行社支付「人頭介紹費」16234元。當事人收銀系統預先設置了商品銷售提成比例,按此比例應嚮導遊、駕駛員及旅行社給付「銷售提成」14348.7元,實際用現金方式嚮導遊、駕駛員及旅行社給付「銷售提成」14151.3元。綜上,當事人嚮導遊、駕駛員及旅行社給付「人頭介紹費」及「銷售提成」共計30385.3元,向遊客銷售的食品及其他商品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在未領取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遊客銷售食品及其他商品1603件,銷售金額為54379元。
通州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利用導遊、司機和旅行社對遊客的特殊影響力,暗中給付導遊、駕駛員、旅行社「人頭介紹費」和「銷售提成」,拉攏促使導遊及旅行社將遊客帶至「好得家生活館」進行購物消費(未如實入帳)以牟取交易機會,違反了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屬商業賄賂行為。根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和《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五條、二十七條之規定,通州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
對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和無照經營之行為,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罰。
三、虛假宣傳、刷單炒信行為(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4.浙江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免費試用」「拍A發B」刷單炒信案
辦案機關: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罰時間:9月14日
處罰結果:罰款150萬元
6月,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稱,名為「美麗啪」的網站存在幫助電商刷單的行為。經過前期細緻的摸排和精心的準備,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管局於7月10日對涉案公司開展執法行動,一舉查實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組織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商家,以商品免費試用的名義進行虛假交易,進而提升商品交易量的違法事實。
經查,當事人開發了「美麗啪」平臺,2017年10月以商品免費試用平臺名義上線運營,對外宣傳通過免費試用可以幫助電商提高店鋪信譽,以此吸引商家和用戶使用該平臺。在商品試用過程中,當事人通過設置試用條件、流程等方式,引導用戶前往商家店鋪購買試用商品,下單後商家發貨給用戶另一商品(多數為低價值的贈品),即「拍A發B」的交易模式。交易完成後,商家通過「美麗啪」平臺將購買試用商品的貨款返還給用戶。截至7月10日被查處,共有3495家電商通過「美麗啪」平臺進行商品試用42107次,其中虛假交易式的商品試用17453次,在第三方交易平臺產生虛假交易記錄63萬條。當事人通過「美麗啪」平臺共收取商家會員費、服務費等費用17965907.73元,獲利8036863.09元。
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開發運營「美麗啪」平臺,幫助提高店鋪信譽,吸引商家使用該平臺,同時指導、協助、審核商家的虛假交易式的商品試用行為,屬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組織虛假交易的行為。根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並處罰款。
5.浙江金華JS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組織虛假交易案
辦案機關:浙江省金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罰時間:4月9日
處罰結果:罰款200萬元
此案為浙江首起適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處的組織虛假交易案。3月21日,浙江省金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稽查支隊執法人員在金華JS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內,當場鎖定其網絡刷單行為。當日,該局對此案立案調查,於3月27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為入駐拼多多、蘇寧易購等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商家提升網店信譽,增加商品銷量記錄。
當事人自建伺服器,使用PO工作室刷單平臺系統,將通過網絡採購或購買手機號碼自行註冊兩種方式取得的購物平臺上的買家帳號導入系統,使用網店商家提供的資金(先行支付或當事人墊付),通過計算機模擬手機客戶端操作的方式虛假下單採購商品,並使用網絡採購的空包物流單號或商家自行聯繫的物流發送空包裹,欺騙第三方交易平臺取得交易記錄,從而實現刷單炒信流程。
由於PO工作室刷單平臺系統僅存有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3月21日(案發日)的刷單數據,執法人員通過導出後統計,共有刷單記錄18.9萬條。當事人涉及的刷單商品金額為2015.8119萬元,涉及空包物流的金額為12.03萬元,獲取佣金209.5萬元。與此同時,當事人擅自刪除用於經營電腦內的所有電子數據,銷毀證據,導致其他數據無法核實提取。
4月9日,金華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下達處罰決定書。該局認為,當事人採取不法手段,幫助其他經營者提升網店信譽、增加產品銷量獲取佣金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組織虛假交易行為。由於當事人組織虛假交易的金額及刷單交易筆數特別巨大,該局根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
四、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6.浙江湖州查處三人合謀侵犯商業技術秘密案
辦案機關:浙江省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罰時間:6月1日
處罰結果:對當事人A、Z分別處以罰款20萬元,對起次要作用的當事人S從輕處罰10萬元
1月22日,浙江省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某電子科技公司舉報,稱該企業技術人員存在洩露企業核心生產工藝、侵害企業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企業合法利益。該局根據舉報,多次赴省內外調查取證,經過3個多月的調查,查證當事人A、Z、S侵犯湖州市某電子科技公司商業秘密的事實。
經查,A作為湖州市某電子科技公司的工藝裝備部長和原料生產線項目執行人,與公司籤訂企業員工保密協議和項目保密協議。協議明確約定,A在任職期內完成與公司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均為職務成果,公司享有智慧財產權。A在該公司研發出被列為企業核心商業秘密的原料除雜加工工藝後,為了牟取私利,與該公司的原料供應商Z合夥在江蘇連雲港建廠,並將其竊取的生產工藝秘密傳授給工廠管理人員S,利用該項工藝生產成品原材料。截至案發,該廠共生產成品原料200噸,尚未對外銷售。
湖州市市場監管局認為,本案當事人A為牟取私利,竊取被湖州市某電子科技公司列為商業秘密的原料生產工藝,並與當事人Z、S利用該項生產工藝生產原材料的行為,違反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屬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根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該局對3名當事人分別作出行政處罰。
五、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
7.江蘇鴻地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辦案機關:江蘇省無錫市工商局
處罰時間:5月30日
處罰結果:罰款10萬元
4月17日,江蘇省無錫市工商局經檢支隊執法人員依法對江蘇鴻地地產投資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涉嫌不正當競爭。為進一步查明事實,經分管領導批准,該局於當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現查明,當事人從2017年12月起,就其開發的「小天鵝·望山院墅」(小天鵝南苑)房產項目開展抽獎式有獎銷售,即每售出10套房產(以購房者交納20萬定金為準)就進行一次抽獎,最高獎為一輛奔馳S系汽車。當事人確定開展上述抽獎促銷活動後,委託無錫兩家公司印製了包含「每售十套別墅,抽取一次奔馳S系豪車(以交納20萬元定金為準)」「為保證抽獎的公平性,活動將全程邀請無錫市公證處公證人員參與」「活動截止日期2018年3月15日」等內容的廣告單頁並對外宣傳。
因銷售業績不佳,當事人於上述抽獎促銷活動到期後,繼續開展該促銷活動,並委託無錫某公司印製了包含「每售十套別墅,抽取一次奔馳S系豪車」「活動截止日期2018年6月25日」等內容的廣告單頁並對外宣傳。
自當事人開展上述抽獎促銷活動開始至案發,共銷售別墅15套。4月15日,當事人組織前10套別墅認購者進行抽獎,並委託無錫市錫城公證處對此次抽獎活動公證。現場一名別墅認購者抽取了價值為92.8萬元(不含稅費和其他費用)的梅賽德斯奔馳汽車(型號:S320L)。
5月24日,無錫市工商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無錫市工商局認為,當事人在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時,為促進銷售,採用抽獎式的有獎銷售,且最高獎獎品為價值92.8萬元的奔馳汽車,其行為違反了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鑑於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改正並停止違法行為,該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從輕處罰。
8.上海吉盛偉邦環球家居公司佛山禪城分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辦案機關:廣東省佛山市工商局
處罰時間:1月17日
處罰結果: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從輕處以罰款8萬元
此案是廣東適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處的首起不正當競爭案件。1月1日,廣東省佛山市工商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依法對上海吉盛偉邦環球家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禪城分公司涉嫌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是一家從事家居品牌管理的分公司,為了提高其管理的某家新開張家居商場的知名度,制定了開業促銷活動方案,並於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1日在商場內舉行有獎銷售活動。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的獎品包括一輛租賃的奔馳smart小轎車的一年使用權、iphone8手機、商品部分免單、現金紅包等。其中,終極大獎(租賃的奔馳smart小轎車的一年使用權)的抽獎時間為2018年1月1日19時,其他獎項的抽獎時間穿插於3天的活動期間內。當事人向某二手車行租賃了一輛紅色二手奔馳smart小轎車,擺放於商場內的抽獎區域。
當事人在戶外廣告及宣傳資料中,標註「送車子,送金子,送票子,免單100%」「終極大獎禮獻全城,奔馳豪車免費開回家」「38個免單現金大獎最高4999元加碼抽」「3000份價值萬元溫度禮包到店領」等內容。經佛山市工商局執法人員調查,當事人實際上設置的終極大獎並非全新奔馳smart小轎車的所有權,而是一輛二手奔馳smart小轎車的一年使用權,該小轎車在二手車行的一年使用權的掛牌銷售價為4.5萬元,全免單獎項只有1個,部分免單獎項有37個,溫度禮包僅僅是理論上價值可能過萬元。當事人對上述獎品的信息未作明確清晰的表述,容易讓消費者對此產生誤解,使消費者無法實際獲得可以合理期待的獎勵。
1月1日19時,此次有獎銷售活動的終極大獎通過抽獎方式產生。由於中獎者對車輛的需求意願不大,雙方友好協商後籤訂協議書:中獎者自願放棄獲贈二手奔馳smart小轎車一年使用權,當事人通過現金支付2.4萬元給中獎者作為補償。
1月17日,佛山市工商局依法對當事人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六、商業詆毀行為(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
9.鄭州××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商業詆毀案
辦案機關:河南省鄭州市工商局
處罰時間:9月6日
處罰結果:罰款20萬元
3月15日,河南省鄭州市工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鄭州××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涉嫌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品聲譽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作為專業汽車銷售公司,主要銷售卡羅拉等一汽豐田品牌汽車。市場中,與當事人所售的卡羅拉同檔價位、性能的競爭車型主要有大眾朗逸、日產軒逸、別克英朗等品牌轎車。2017年10月12日,當事人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利用其在汽車之家網站平臺上所擁有的企業網頁的新聞資訊欄目,轉發一篇新聞資訊文章《10萬元級別家用車為什麼只考慮卡羅拉》。在文章中,當事人將其所銷售的卡羅拉牌轎車與日產軒逸、別克英朗、廣豐雷凌轎車,在產品質量、配置、安全性能等方面進行了貶損性對比,並通過實車配圖的形式詆毀日產軒逸、別克英朗和廣豐雷凌轎車。當事人已於3月19日主動將此文章刪除。
鄭州市工商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構成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品聲譽的違法行為。鑑於當事人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案件的調查並積極改正違法行為,在案發後主動刪除涉案文章,該局根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從輕處罰。
七、網際網路專條(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
10.浙江海鹽查處嘉興市洞洞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網絡技術手段妨礙競爭案
辦案機關:浙江省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罰時間:7月6日
處罰結果: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0萬元
4月20日,浙江省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嘉興市洞洞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某知名外賣平臺海鹽地區的代理商,通過後臺管理軟體修改數據的方式,縮小商家配送範圍,迫使平臺上有關商家退出另一公司運營的競爭平臺,給部分商家和競爭對手造成經濟損失。
經查,當事人於2017年7月成為國內某知名外賣平臺海鹽地區的代理商,負責海鹽地區代理和管理商家入駐平臺等事宜,並通過後臺管理軟體進行包括劃定商家配送範圍等內容的商家維護。
2018年4月初,當事人從總部得知其代理的外賣平臺在海鹽地區的市場佔有率有所下降,從2月的62.83%下降至3月的61.66%。當事人調查發現,部分籤約其代理外賣平臺的商家同時上線「閃電小哥」平臺。當事人於4月上旬起通過下屬業務員,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同時上線兩個平臺的商家,要求其關閉或停止在「閃電小哥」平臺上的經營,否則將暫停相關商家在當事人代理的外賣平臺的經營。隨後大部分商家關閉或暫時停止在「閃電小哥」平臺上的經營。
因無正當理由直接關停籤約商戶服務無法通過總部審批,自4月11日起,當事人對不願關閉或停止在「閃電小哥」平臺上經營的部分商家,通過使用後臺管理軟體修改後臺數據的方式,縮小相關商家在當事人代理的外賣平臺上的配送範圍,將原本正常半徑為2.5公裡至3公裡的配送範圍縮小到0.2公裡至1.5公裡,迫使商家關閉或暫時停止在「閃電小哥」平臺上的經營,之後才予以恢復。在此期間,相關商家在當事人代理外賣平臺上的接單量顯著下降,上線或使用「閃電小哥」平臺商家的數量明顯減少。
海鹽縣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為維持其市場佔有率,採用修改商家配送範圍等不當技術手段,強迫其平臺商家關閉或停止在「閃電小哥」平臺經營的行為,違反了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屬不正當競爭行為。該局根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7月26日,海鹽縣市場監管局對某知名外賣平臺海鹽地區的另一代理商——上海友昂投資有限公司與當事人相同的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本報編輯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