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你所執業的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報告文號:瑞華審字〔2019〕24030001號)和內控審計項目(報告文號:瑞華審字〔2019〕24030002號)進行了內控專題檢查。經查,你所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識別出公司內控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重大股權收購和重大工程立項未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審批程序、子公司與其少數股東間發生的大額資金往來未履行董事會審批,且涉及金額超過重大缺陷定量標準,你所未將上述事項識別為內控重大缺陷。
上述行為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二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二、未合理評價識別出的內控缺陷
你所將子公司大額工程預付款審批程序不符合公司財務審批規定,且涉及金額超過重大缺陷定量標準等事項,認定為一般缺陷,判定的依據不充分,內控評價不合理。
上述行為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二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三、內控審計報告意見類型不恰當
你所未能識別和認定公司在股權收購、大額資金往來、工程項目立項、預付款等審批程序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意見類型不恰當。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四、未實施充分程序識別出應披露的重大期後事項
你所未設計並實施充分的審計程序,識別出相關股權收購重大期後事項,未提醒報告使用者關注,截至報告日股權轉讓協議尚未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相關預付款尚未返還等事項。
上述行為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二十九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後事項》第八條的相關規定。
五、其他內控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了解並測試籌資活動相關的內部控制,未核查相關審批流程。二是部分內控測試底稿描述與實際執行情況不符。三是部分內控測試底稿存在瑕疵。如未獲取穿行測試樣本,個別樣本名稱填寫錯誤,與實際樣本不符。
上述行為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四條、第八條、第三十四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綜上,你所的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你所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你所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同時抄送證監會會計部。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1月22日
來源: 證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