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黔西縣,10多名來自外省的驢友駕駛3輛車到黔西縣水西洞探險。但是,該溶洞尚未完全開發,當地政府部門對洞口上鎖並立上了警示牌,10多名驢友將鎖撬開進入,隨後與外界失聯。目前,貴州藍天救援隊已前往救援。
【律師點評】
這10名驢友對於戶外探險看來是相當的酷愛,即使當地政府部門對洞口上了鎖,還立上了警示牌,也無法阻擋他們他們要進去探險的腳步。現在該10名驢友在洞中失聯,假如有人發生傷亡,那麼責任由誰承擔呢?
在以往,像這種戶外探險活動,如果發生探險隊員人身傷亡,探險活動的組織者需要承擔責任,即使探險隊員在參加探險活動時,已經和探險活動的組織者籤訂了「生死有命,富貴在天」的免責條款,也不能免除組織者的責任。
但是,民法典徹底改變了此前的規則。民法典明確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據此,如果探險活動的探險隊員參加探險活動是自願的,那麼在探險隊員如果在探險活動中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傷害,也不能要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舉重以明輕,如果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傷都不能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那麼因探險隊員自己的行為和過失發生傷亡的,更不能要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了。
當然,如果探險隊員受到傷害是其他參加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說完了探險活動參加者的責任承擔問題,我們現在來分析一下溶洞開發者的責任問題。在本案中,如果探險隊員發生傷亡,溶洞開發者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當然不需要!溶洞開發者需要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溶洞開發者存在過錯。但是在本案中,因溶洞尚未完全開發,當地政府部門對洞口上鎖並立上了警示牌,已經盡到管理義務。
但該10名驢友卻不顧當地政府的警示,將鎖撬開進去溶洞,當地政府部門作為溶洞開發者,對此不存在過錯,即使探險隊員發生傷亡,也不能要求當地政府部門承擔侵權責任。
還有最後一個問題,貴州藍天救援隊前往溶洞進行救援,對於救援隊救援所發生的費用,應當由誰承擔?
當然是由被救援者承擔。藍天救援隊對該10名驢友並沒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義務進行救援,因此藍天救援隊對該10名驢友進行救援構成無因管理。如果因救援而發生費用支出和人員傷亡,屬於管理者的損失。
根據法律規定,因無因管理而發生的費用,管理者可以請求受益者進行償還。因此藍天救援隊此次救援所發生的費用,都應當由該10名驢友承擔。對此您怎麼看?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