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1日電 據「中央社」報導,兩岸開放觀光後,不少赴臺旅遊陸客有開車需求。不過,臺北市監理處11日表示,除非陸客持有「國際駕駛執照」,否則要取得經許可停留等證明文件,始得換發駕照後在臺開車。
臺北市交通局監理處表示,赴臺個人遊陸客大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依目前規定不得直接使用大陸當地駕照在臺開車。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陸客須取得經許可停留或居留1年以上證明,以及持有的大陸所發有效正式駕照,經兩岸海基會、海協會公證處驗證,並於臺灣經筆試及格後免路考,始得換發同等車類普通駕駛執照在臺駕駛車輛。
若陸客持有互惠地區所發「國際駕駛執照」,赴臺作30天短期停留者,準予免辦籤證開車;如停留超過30天者,仍應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籤證申請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籤證。
另外,監理處提醒民眾,暑假期間離臺旅遊在當地若有開車需求,可先於臺灣涉外部門及交通部門「公路總局」網站查詢兵向各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國際駕照」,隨到隨辦。至於前往日本旅遊駕駛車輛,僅需申請島內駕照日文譯本並搭配島內駕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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