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義玻璃:宣派末期股息、購回授權及一般授權、建議重選退任...

2020-12-14 中國財經信息網

[公告]信義玻璃:宣派末期股息、購回授權及一般授權、建議重選退任董事及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時間:2019年04月09日 09:55:29&nbsp中財網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之股票經紀商或其他

註冊證券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獨立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之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

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股票經紀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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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XINYI GLASS HOLDINGS LIMITED

信義玻璃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0868)

宣派末期股息、

購回授權及一般授權、

建議重選退任董事及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信義玻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十時三十分

假座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135號宏基資本大廈21樓舉行股東週年大會,有關通告載於本通

函附錄三。無論 閣下能否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盡快將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

備之指示填妥,並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

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惟無論如何最遲須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

(即不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十時三十分(香港時間))或其任何續會指定

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填妥及交回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屆時仍可依願親身出

席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

目 錄

– i –

頁次

釋義 .............................................................................................................................. 1

預期時間表 ................................................................................................................... 4

董事會函件

緒言 ........................................................................................................................... 5

宣派末期股息 ............................................................................................................ 6

購回授權 ................................................................................................................... 6

一般授權 ................................................................................................................... 6

重選退任董事 ............................................................................................................ 7

股東週年大會 ............................................................................................................ 7

委任代表安排 ............................................................................................................ 7

暫停辦理股份登記手續 .............................................................................................. 8

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 8

推薦建議 ................................................................................................................... 8

責任聲明 ................................................................................................................... 9

附錄一 —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 10

附錄二 — 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退任董事資料 ............................................... 13

附錄三 —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 20

釋 義

– 1 –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及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股東週年大會」 指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十

時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135號宏基資本大

廈21樓舉行的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

定);

「細則」 指 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公司法」 指 開曼群島公司法第22章(一九六一年法例三,經綜合

及修訂),經不時修訂;

「本公司」 指 信義玻璃控股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

交所上市(股份代號:00868);

「控股股東」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其之涵義,就本通函文義而言,則

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上市規則所定義者),分別

為李賢義博士(銅紫荊星章)、Realbest Investment

Limited、董清波先生、High Park Technology

Limited、董清世先生、Copark Investment Limited、

李聖典先生、Telerich Investment Limited、李清懷

先生、Goldbo International Limited、吳銀河先生、

Linkall Investment Limited、李文演先生、Perfect

All Investments Limited、施能獅先生、Goldpine

Limited、李清涼先生及Herosmart Holdings Limited;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末期股息」 指 擬向於記錄日期已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以現金派

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

每股股份27.0港仙;

「一般授權」 指 建議授予董事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配發、發行及以

其他方式處置新股份,或會就或可就發行、配發或出

售股份而授出任何要約、協議或購股權的一般授權,

惟就該授權而發行、配發或出售的股份不得超過於

批准上述授權的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

20%;

釋 義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最後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確定其所載若

幹資料的最後可行日期;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通告」 指 本通函附錄三所載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就召開股東

週年大會而刊發的通告;

「普通決議案」 指 有關本通告所述事項之建議普通決議案;

「記錄日期」 指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四);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股東名冊」 指 本公司的股東名冊;

「過戶處」 指 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

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

1712-1716室;

「購回授權」 指 建議授予董事以行使本公司權力購回數目不超過於批

準上述授權的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10%

的股份的一般授權;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已發行股份;

「股東」 指 股份登記持有人;

釋 義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信義企業」 指 信義汽車玻璃香港企業有限公司,一間於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十八日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全

部股份於聯交所GEM板上市(股份代號:08328);

「收購守則」 指 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 指 百分比。

預期時間表

– 4 –

寄發本通函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星期二)

為符合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有投票資格交回

股份過戶表格登記的最後時限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星期三)

下午四時三十分

因股東週年大會而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

(包括首尾兩日)...................................................................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星期四)

至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三)

提交股東週年大會代表委任表格的最後時限

(任何情況下不遲於股東週年大會或

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48小時)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一)

上午十時三十分

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及時間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三)

上午十時三十分

享有末期股息的股份最後買賣日期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星期四)

為符合收取末期股息資格交回

股份過戶表格登記的最後時限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一)

下午四時三十分

因末期股息而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

(包括首尾兩日)............................................................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至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四)

釐定收取末期股息資格的記錄日期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四)

派發末期股息支票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星期三)或前後

附註:

1. 本通函所述所有日期及時間均指香港本地日期及時間。

2. 本通函所訂明日期或最後時限僅供指示用途,並可由本公司更改。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及根據

上市規則就其後任何有關預期時間表之更改發表公佈或知會股東。

董事會函件

– 5 –

XINYI GLASS HOLDINGS LIMITED

信義玻璃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0868)

執行董事:

李賢義博士(銅紫荊星章)(主席)

董清波先生(副主席)

董清世先生(行政總裁)

李聖根先生

非執行董事:

李清懷先生

施能獅先生

李清涼先生

吳銀河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林廣兆先生(銀紫荊星章)

王則左先生

王英偉博士(金紫荊星章、太平紳士)

陳傳華先生

譚偉雄先生

註冊辦事處:

P.O. Box 1350 GT

Clifton House

75 Fort Street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Cayman Islands

總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

九龍

觀塘

海濱道135號

宏基資本大廈21樓

2101至2108室

敬啟者:

宣派末期股息、

購回授權及一般授權、

建議重選退任董事及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緒言

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於股東週年大會提呈有關下列決議案的資料,以便 閣下於

股東週年大會上就該等決議案作出知情決定。

董事會函件

決議案包括(i)自本公司股份保留盈餘賬宣派末期股息;(ii)授出購回授權;(iii)授出一

般授權;(iv)擴大一般授權;及(v)重選退任董事。

宣派末期股息

董事建議向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四)名列股東名冊之股東宣派截至二零

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27.0港仙。

購回授權

股東週年大會將提呈普通決議案,授予董事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權

力,在符合本通函所載準則的情況下,購回股份。 閣下請尤其注意,除上市規則另有規

定外,根據購回授權可購回的股份數目,最多為通過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10%。購回授權將於以下最早日期屆滿: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舉行之日、適用法例或

細則規定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日或股東大會通過股東普通決議案撤銷或更改該

等授權之日。

根據上市規則,本公司須向股東發出說明函件,該函件載於本通函附錄一。

一般授權

股東週年大會將提呈普通決議案,授予董事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配發、發行及處

置額外股份,或會就或可就發行、配發或出售不超過通過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20%的股份而授出任何要約、協議或購股權。於最後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4,002,714,647股股份且全部繳足。假設最後可行日期至上述決議案通過日期間已發行股份

總數並無改變,則於上述決議案通過日期根據上述一般無條件授權可發行的股份數目上限

為800,542,929股股份。

待通過上述購回授權及一般授權的普通決議案後,另提呈一項獨立普通決議案,以供

股東考慮並酌情批准擴大一般授權,將董事根據一般授權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

之股份總數加入倘獲授予購回授權所購回股份之數目。

董事會函件

重選退任董事

根據細則第108條,董清波先生、董清世先生、施能獅先生、李清涼先生及譚偉雄先

生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告退,並符合資格及願意重選連任。

譚偉雄先生正擔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職位(履歷載於本通函附錄二),已確認其參考

載於上市規則第3.13條的因素之獨立性。提名委員會已檢討董事會之構成、董事提供之確

認及披露、參考載於本公司的董事會多元性政策及本公司的企業戰略之提名原則及準則所

訂定的退任董事之資格、技能及經驗、付出之時間及貢獻,以及譚偉雄先生之獨立性。提

名委員會已向董事會建議重選全體退任董事,包括上述將於股東週年大會退任的獨立非執

行董事。董事會接納提名委員會的建議,並認為譚偉雄先生按照上市規則所載之獨立指引

為獨立人士,亦將繼續帶來為董事會提供具效益和效能地運作及多元性的寶貴業務經驗、

知識及專業精神。董事會因此認為彼為獨立人士,並相信彼應被重選。

擬於股東週年大會重選的退任董事詳細資料載於本通函附錄二。

股東週年大會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附錄三。股東週年大會將提呈決議案,以批准(其中包

括)自本公司保留盈餘賬宣派末期股息、授出購回授權、授出一般授權、擴大一般授權及重

選退任董事。股東週年大會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十時三十分假座香港九

龍觀塘海濱道135號宏基資本大廈21樓舉行。

委任代表安排

本通函隨附股東週年大會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必須按其上印備之指示填妥

及簽署,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該等授權書

或其他授權文件副本,盡快交回過戶處,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

樓,惟無論如何不遲於股東週年大會(即不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十時

三十分(香港時間))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方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

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乎情況而定)並於會上投

票。在該情況下, 閣下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作撤銷論。

董事會函件

暫停辦理股份登記手續

為符合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資格,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星期

四)至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三)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期

間不會登記任何股份轉讓。所有股份過戶文件及有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星

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送交過戶處,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

室。

為確定收取擬派末期股息之資格,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二)至二

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四)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期間不

會登記任何股份轉讓。所有股份過戶文件及有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星

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送交過戶處,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

1716室。

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作出的任何表決將以投票方式進行,

惟大會主席可真誠準許就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因此,所

有提呈的本公司決議案均須於股東週年大會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股東週年大會結束後,投票表決結果將刊載於聯交所網站及本公司網站。

推薦建議

董事會認為宣派末期股息、授出購回授權及一般授權、擴大一般授權及建議重選退任

董事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的最佳利益,因此董事會建議全體股東投票贊成將於股東週年

大會提呈的相關普通決議案。

董事會函件

責任聲明

本通函的資料乃遵照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願就本通函

的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

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屬準確及完備,且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其

他事項致令本通函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此致

列位股東 臺照

承董事會命

信義玻璃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賢義博士(銅紫荊星章)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

附錄一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 10 –

本附錄載有上市規則規定須載入說明函件的資料,以便股東可就投票贊成或反對將於

股東週年大會提呈有關購回授權的決議案作出知情決定。

建議股份購回授權

建議向董事授出購回授權以行使本公司權力以購回不超過通過批准有關決議案當日已

發行股份總數10%的股份。截至最後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為4,002,714,647股股份且

全部繳足。因此,悉數行使購回授權(即購回於通過批准購回授權之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10%)可使本公司購回最多400,271,464股股份(假設於最後可行日期後直至通過有關

決議案當日並無發行或購回任何股份)。

購回的理由

董事相信購回授權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最佳利益。儘管董事無法預知彼等可能認為

適合購回股份的任何特定情況,惟董事相信賦予購回權力可增加本公司之靈活性,對本公

司及股東有利,原因為購回可提高每股股份資產淨值及╱或每股股份盈利,惟須視乎當時

之市況及融資安排而定。董事可向股東保證,彼等僅會在彼等認為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的

情況下方會進行購回。

購回的資金

購回股份時,本公司建議動用根據組織章程大綱、細則、上市規則及公司法可合法作

此用途的資金撥付。根據公司法,本公司購回股份僅可從溢利或就此發行新股的所得款項

中撥付,或倘獲組織章程大綱或細則授權及在公司法規限下方可從資本中撥付。而購回股

份之應付溢價僅可從本公司之溢利或股份溢價賬中撥付,倘獲細則授權及在公司法規限下

方可從資本中撥付。根據公司法,所購回股份仍為本公司法定但未發行股本的一部分。

附錄一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購回的影響

根據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刊發經審核財務報表之結算

日)的綜合財政狀況,尤其是根據本公司當時之營運資金狀況及現已發行股份數目計算,董

事認為,若購回授權獲悉數行使,或會對本公司的營運資金狀況及負債水平有重大不利影

響。倘購回股份會對本公司的營運資金狀況或負債水平(與最近刊發的經審核財務報表所披

露之狀況比較)有重大不利影響,則本公司不會進行購回。

股價

截至最後可行日期前十二個月各月,股份於聯交所的最高及最低成交價如下:

股價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八年

四月

12.26

11.20

五月

11.56

10.70

六月

11.06

8.60

七月

9.37

8.26

八月

10.50

8.61

九月

10.22

8.84

十月

9.90

7.59

十一月

8.62

8.00

十二月

9.08

8.20

二零一九年

一月

9.50

8.16

二月

9.76

9.00

三月

9.65

8.83

四月(直至最後可行日期)

9.16

8.99

承諾

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董事所知及所信,概無董事或彼等任何聯繫人目前有意於

股東批准購回授權後向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截至最後可行日期,並無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知會本公司表示目前有

意於股東批准購回授權後,向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出售股份,亦無承諾不會出售任何股份。

附錄一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董事已向聯交所承諾,在適用情況下,彼等會一直遵照上市規則、本公司組織章程大

綱及細則與公司法行使購回授權。

收購守則

倘根據購回授權行使權力購回股份,會使一名股東於本公司投票權之權益比例增加,

則有關增加視為收購守則第32條所規定的收購。因此,一位股東或一組一致行動之股東可

取得或鞏固本公司之控制權,並因而須根據收購守則第26條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

根據控股股東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四日訂立的股東協議,倘任何控股股東有意出售其

於本公司上市日期持有之股份,其他控股股東均可優先購買該等股份。截至最後可行日

期,控股股東(即因上述股東協議而一致行動之人士)持有約2,324,719,059股股份,相當於

已發行股份總數約58.08%。

倘董事全面行使建議授予之權力購回股份,則(在現時持股量維持不變的情況下)控股

股東於本公司所持股權將增至已發行股份總數約64.53%。就董事所知,並無任何情況導致

須根據收購守則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的責任。董事無意於聯交所購回股份,致使公眾持股

量低於上市規則所規定的最低百分比。

本公司購回股份

本公司於緊接最後可行日期前六個月於聯交所購回合共6,040,000股股份,詳情如下:

購回日期

購回股份數目

購回股價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6,040,000

8.35

8.09

除上文披露者外,於最後可行日期前六個月內,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並無購回本

公司任何上市證券。

附錄二 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

退任董事資料

– 13 –

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退任董事

下列概述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退任董事履歷。董清波先生、董清世先生、施能

獅先生、李清涼先生及譚偉雄先生將根據細則第108條輪值告退。

執行董事

董清波先生,56歲,我們的副主席兼採購總監,負責管理我們的日常營運及監察採

購。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加入我們之前,董清波先生於採購汽車零部件方面積逾15年經驗。

董清波先生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獲委任為第十屆安徽省政協委員會委員及同時為福建省

南平市政協委員。

董清波先生為李賢義博士(銅紫荊星章)之姻弟、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董清世先生之兄

長及執行董事李聖根先生之舅父,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獲委任為執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清波先生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或主要股東(定義見上

市規則)或控股股東概無關係。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清波先生於過往三年並無擔任證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

上市的上巿公司董事。

董清世先生,53歲,我們的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董清世先生自我們於一九八八年

十一月成立起已加入,任職達逾30年,負責監察我們的日常營運。董清世先生為廣西壯族

自治區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成員、中國建築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

副會長、第四屆及第五屆深圳市青年企業家聯合會會長,二零零一年九月當選第三屆深圳

市十大優秀青年企業家,並榮獲「二零零六年香港青年工業家獎」。董清世先生於二零零七

年畢業於中山大學,持有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學碩士學位。董清世先生為李賢義博士(銅

紫荊星章)之姻弟、董清波先生之胞弟及執行董事李聖根先生之舅父。董清世先生於二零零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獲委任為執行董事。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董清世先生獲委任為信義企

業之主席兼非執行董事。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信義企業自本公司分拆,並在聯交所GEM獨

立上市。董清世先生為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義光能控股有限公司之副主席兼執行董事。

附錄二 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

退任董事資料

董清世先生為李賢義博士(銅紫荊星章)之姻弟、董清波先生之胞弟及執行董事李聖根

先生之舅父。董清世先生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獲委任為執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清世先生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或主要股東(定義見上

市規則)或控股股東概無關係。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清世先生於過往三年並無擔任證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

上市的上巿公司董事。

非執行董事

施能獅先生,61歲,我們的非執行董事,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以來一直任職。施能獅先

生於加入我們之前,曾任職於買賣汽車零部件行業。施能獅先生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

日獲委任為非執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施能獅先生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或主要股東(定義見上

市規則)或控股股東概無關係。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施能獅先生於過往三年並無擔任證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

上市的上巿公司董事。

李清涼先生,62歲,我們的非執行董事,自二零零四年八月起加入我們。李清涼先

生為蕪湖工業園之前助理總經理。李清涼先生於加入我們之前,曾任職於買賣汽車零部件

業、塑膠產品及模具製造業,以及皮革產品製造業。李清涼先生於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五

日獲委任為執行董事,並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轉任非執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清涼先生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或主要股東(定義見上

市規則)或控股股東概無關係。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清涼先生於過往三年並無擔任證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

上市的上巿公司董事。

附錄二 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

退任董事資料

獨立非執行董事

譚偉雄先生,69歲,於香港及中國商業銀行業積逾40年經驗。譚偉雄先生於一九六八

年開展其事業,加入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滙豐」)。譚偉雄先生於滙豐任職期間,曾在香

港及海外出任多個高級職位,而彼於一九九九年在滙豐的最後一個職位為亞太區付款及現

金管理部高級行政人員。自一九九九年三月起,譚偉雄先生於恒生銀行有限公司任職,並

在企業及商業銀行及風險管理部出任多個高級職位。譚偉雄先生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以副總

經理身份辭任恒生銀行有限公司,而彼最後一個職位為首席風險監控總監。自二零一二年

十二月至二零一七年六月,譚偉雄先生出任一家中國山東省煙臺巿的城市商業銀行-煙臺

銀行的董事。譚偉雄先生現任聯交所上市公司南旋控股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聯交所上市

公司大新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及大新銀行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譚偉

雄先生分別於一九八六年及一九九五年成為英國特許銀行學會及香港銀行學會資深會士。

譚偉雄先生於一九九一年獲多倫多大學頒發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譚偉雄先生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或主要股東(定義見上

市規則)或控股股東概無關係。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譚偉雄先生於過往三年並無擔任證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

上市的上巿公司董事。

附錄二 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

退任董事資料

退任董事之其他資料

權益披露

截至最後可行日期,退任董事於本公司或其相聯法團(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定義

者)之股本、相關股份及債券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須知會本公司

及聯交所的權益及淡倉(包括根據該等條文當作或視作持有之權益及淡倉);或根據證券及

期貨條例第352條須按照該條例所存置之登記冊登記之權益及淡倉;或根據上市規則所載

上市公司之董事進行證券交易之標準守則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權益及淡倉如下:

(i) 於本公司股份之權益

佔本公司

已發行股本

董事姓名

權益性質

所持股份數目

概約百分比

董清波先生

受控制法團權益(附註a)

266,766,456

6.66%

受控制法團權益(附註b)

29,574,000

0.74%

個人權益(附註c)

38,086,000

0.95%

董清世先生

受控制法團權益(附註d)

246,932,579

6.17%

受控制法團權益(附註b)

29,574,000

0.74%

個人權益

2,908,000

0.07%

個人權益(附註e)

126,512,000

3.16%

施能獅先生

受控制法團權益(附註f)

105,630,781

2.64%

受控制法團權益(附註b)

29,574,000

0.74%

個人權益

11,490,000

0.29%

李清涼先生

受控制法團權益(附註g)

77,853,911

1.95%

受控制法團權益(附註b)

29,574,000

0.74%

個人權益

5,494,000

0.14%

個人權益(附註h)

400,000

0.01%

附錄二 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

退任董事資料

(ii) 於相聯法團股份之權益

於相聯法團所持

於相聯法團

相聯法團名稱

董事姓名

股份類別及數目

概約持股百分比

Goldpine(附註f)

施能獅先生

2股普通股

100%

Herosmart(附註g)

李清涼先生

2股普通股

100%

High Park(附註a)

董清波先生

2股普通股

100%

Copark(附註d)

董清世先生

2股普通股

100%

福廣(附註b)

董清波先生

350,000股普通股

16.20%

董清世先生

350,000股普通股

16.20%

施能獅先生

110,000股普通股

5.09%

李清涼先生

80,000股普通股

3.70%

附註:

(a) 董清波先生之股份權益乃透過High Park Technology Limited(「High Park」)持有,該公司乃於

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由董清波先生全資擁有。

(b) 股份權益乃透過福廣控股有限公司(「福廣」)持有,該公司乃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在英

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福廣乃分別由李賢義博士、董清波先生、董清世先生、李

聖典先生、李清懷先生、吳銀河先生、李文演先生、施能獅先生及李清涼先生擁有33.98%、

16.20%、16.20%、11.85%、5.56%、3.70%、3.70%、5.09%及3.70%。

(c) 董清波先生之股份權益乃透過與其配偶龔秀惠女士之聯名戶口持有。

(d) 董清世先生之股份權益乃透過Copark Investment Limited(「Copark」)持有,該公司乃於二零零

四年七月二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由董清世先生全資擁有。

(e) 董清世先生之股份權益乃透過其配偶施丹紅女士持有。

(f) 施能獅先生之股份權益乃透過Goldpine Limited(「Goldpine」)持有,該公司乃於二零零四年七

月二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由施能獅先生全資擁有。

(g) 李清涼先生之股份權益乃透過Herosmart Holdings Limited(「Herosmart」)持有,該公司乃於二

零零四年七月一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由李清涼先生全資擁有。

(h) 李清涼先生之股份權益乃透過與其配偶董綠民女士之聯名戶口持有。

附錄二 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

退任董事資料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就董事所知,截至最後可行日期,董清波先生、董清世先生、施

能獅先生、李清涼先生及譚偉雄先生於股份或相關股份中並無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

所指任何權益。

執行董事服務合約之詳情

董清波先生及董清世先生各自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協議。本協議

概述如下:

(i) 各服務協議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開始,為期三年,其後可續期直至根據協議條

款終止為止。根據該協議,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向另一方發出最少三個月之事先書

面通知終止協議;及

(ii) 董清波先生及董清世先生將分別獲支付年度薪酬3,130,804港元及8,558,550港

元,以及由董事會全權酌情可能獲支付管理層花紅,其金額參照本集團就彼等之

任命仍然生效之本公司各完整財政年度之除稅後經審核綜合純利(「純利」)釐定,

惟就本集團任何財政年度應付本公司全體執行董事之管理層花紅總額不得超過相

關財政年度純利之1.65%。

執行董事酬金政策

本公司有關執行董事酬金之政策為:

(i) 酬金數額乃根據有關執行董事之經驗、責任、貢獻予本集團之工作量及時間釐定;

(ii) 可向執行董事提供非現金福利作為其部分酬金;

(iii) 董事會可根據本公司採納的購股權計劃酌情決定向執行董事授出購股權作為部分

酬金;及

(iv) 各執行董事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董事袍金為300,000港

元,而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則為300,000港元。

附錄二 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

退任董事資料

非執行董事委任書之詳情

施能獅先生及李清涼先生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獲委任,任期為三年,其後可續期

直至根據協議條款終止為止。根據該協議,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三個月

之事先書面通知終止協議。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非執行董事的年度董事袍金分別為300,000港元及300,000港元。

非執行董事酬金政策

非執行董事薪酬乃參考非執行董事之職責及責任以及彼等與本公司的協議釐定。

獨立非執行董事委任書之詳情

譚偉雄先生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獲委任,任期為三年。委任書詳情概述如

下:

(i) 委任書其後可續期直至根據協議條款終止為止。根據該協議,任何一方均可隨時

向另一方發出最少三個月之事先書面通知終止協議;及

(ii) 除各獨立非執行董事於二零一九年的年度薪酬300,000港元外,概無獨立非執行董

事收取本集團其他酬金(包括固定或酌情性質的花紅)。

獨立非執行董事酬金政策

獨立非執行董事薪酬乃參考獨立非執行董事之職責及責任以及彼等與本公司的協議釐

定。

其他資料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無任何其他有關退任董事之事宜須務請股東注意,亦無任何其他

資料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須予披露。

附錄三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 20 –

XINYI GLASS HOLDINGS LIMITED

信義玻璃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0868)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茲通告信義玻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

十時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135號宏基資本大廈21樓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

年大會」),以討論下列事項:

普通決議案

1. 省覽及考慮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及本公司董

事(「董事」)會報告及本公司核數師(「核數師」)報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股份27.0港仙;

3. (A) (i) 重選董清波先生為執行董事;

(ii) 重選董清世先生為執行董事;

(iii) 重選施能獅先生為非執行董事;

(iv) 重選李清涼先生為非執行董事;及

(v) 重選譚偉雄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B) 授權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4. 重新委任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彼等之酬金;

附錄三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5. 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本公司之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5A. 「動議:

(a) 在下文(c)段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

段),根據所有適用法例、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或細則(「細則」)及香港聯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之規定(不時修訂本),行使本公司所

有權力,在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本公司之股份可能在此上市,且獲

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購回本公司每股面值0.10港

元之已發行股份(「股份」);

(b) (a)段之批准須附加於董事所賦予之任何其他授權上,並授權董事在有關期間

(定義見下文(d)段)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董事所釐定之價格購回股份;

(c) 董事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購回的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本決議案通過當日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10%,而上述批准須受此限制;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乃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至下列任何一項最早發生之日期止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或

(ii) 任何適用法例或細則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之

日;或

(iii) 本決議案所載之授權經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予以撤

銷或修訂之日。」

5B. 「動議:

(a) 在下文(c)段規限下,遵照及根據所有適用法例之規定,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

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段)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配發、發行及以

附錄三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其他方式處理額外股份或可兌換為股份的證券或購股權、認股權證或認購股

份或有關可換股證券的類似權力,及作出或授出行使該權力之售股建議、協

議、購股權及轉換或兌換權;

(b) 上文(a)段之批准須附加於董事所賦予之任何其他授權上,並授權董事在有關

期間作出或授出可能須在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購

股權(包括債券、認股權證,債權證及其他可兌換為股份的證券)及轉換或兌

換權;

(c) 董事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而已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同意有條件或

無條件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無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或其他形式處理)

之股份總數(惟不包括根據(i)供股(定義見下文(d)段);或(ii)因行使當時所採

納或將予採納之購股權計劃或類似安排授予或發行予本公司及╱或附屬公司

職員及╱或僱員的購股權、可認購本公司股份之購股權或聯交所批准購買本

公司股份之權利;或(iii)根據細則,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配發股份

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而發行的股份),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通過

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而上述批准須受此限制;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具有上文第5A(d)段所載決議案所述之相同涵義;及

「供股」指因在董事指定之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

份或其任何類別股份之持有人按其於當時持有之該等股份或有關類別之股份

之比例配發、發行或授出股份(惟董事有權在必須或權宜之情況下就零碎股權

或因應任何適用於本公司的有關司法權區之法律限制或責任或任何認可監管

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而作出該等免除或其他安排)。」

附錄三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5C. 「動議:

待通過第5A項及第5B項決議案後,擴大根據第5B項決議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

權,在該決議案上加上本公司根據上文第5A項決議案所授出的授權可能購回的股

份總數,惟該增加總數不得超過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

承董事會命

信義玻璃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劉錫源

香港,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星期一)

附註:

1.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他人代其出席及投

票。股東可僅就所持部分股份委任代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代表委任文件必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之代表簽署。如屬法人團體,則必須蓋

上公司印鑑或經主管及正式授權代表親筆簽署。倘代表委任文件聲稱由主管代表法人

團體簽署,則除非出現抵觸,否則假設該主管已獲正式授權代表該法人團體簽署有關

代表委任文件而毋須另行提供證明。

3. 代表委任文件連同(董事會如有規定)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

人簽署證明之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必須於有關文件所列人士擬投票之股東週年

大會(即不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十時三十分(香港時間))或股東週

年大會之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48)小時前,送交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

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否則代表委任文件將告無效。

4. 交回代表委任文件後,本公司股東仍可親身出席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

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文件將被視為撤銷。

附錄三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5. 如屬聯名股份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聯合持有人均可親身或委任代表就該股份投票,猶

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股東週年大

會,則只有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作出之投票方為有效,其他聯名持有人之投票則為無

效。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本公司股東名冊內聯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6. 為確定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資格,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星期

四)至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三)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

續,期間不會登記任何股份轉讓。所有股份過戶文件及有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一九年

五月八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

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

7. 為釐定收取擬派末期股息的資格,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二)至二

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四)(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期間不

會登記任何股份轉讓。所有股份過戶文件及有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

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

8. 於本通告刊發日期,執行董事為李賢義博士(銅紫荊星章)、董清波先生、董清世先生

及李聖根先生;非執行董事為李清懷先生、李清涼先生、施能獅先生及吳銀河先生;

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林廣兆先生(銀紫荊星章)、王則左先生、王英偉博士(金紫荊星

章、太平紳士)、陳傳華先生及譚偉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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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義玻璃2019年度多賺6%股息30仙
    【財華社訊】信義玻璃(00868-HK)公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全年股東應佔溢利44.78億元,按年增長5.69%,每股盈利111.8仙;建議派發末期息每股30仙。收益162.58億元,按年上升1.52%。
  • 信義玻璃二零一七年全年業績再創新高
    ) 101.14 82.78 +22.2% 建議本年度末期股息、節能建築玻璃及優質浮法玻璃綜合製造商信義玻璃控股有限公司(「信義玻璃」或「集團」)(股份代號:00868.
  • 業績會實錄︱信義玻璃(00868):將增設東南亞廠房 隨時準備分拆信義...
    2月25日,信義玻璃(00868)、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信義玻璃實現收益160億港元,同比增長8.7%;該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42.37億港元,同比增長5.6%;每股盈利1.06港元,末期股息每股0.27港元。   至於,信義光能期內收益為76.72億港元,同比減少19.5%。毛利為29.6億港元,同比減少13%。
  • 龔成:持續增長的信義玻璃
    :0.27/0.40/0.48/0.52/0.55毛利率:27.3/36.3/37.0/36.7/36.2ROE:16.8/24.8/25.6/23.0/22.7--企業簡介--信義玻璃(信義)從事多種玻璃產品的製造及銷售,其中包括汽車玻璃、節能建築玻璃、優質浮法玻璃以及其他不同商業及工業用途的玻璃產品。
  • 還記得信義玻璃嗎?剛剛業績創了歷史最高,但股價還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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