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河北省全面開展大額現金管理試點工作。隨後,網上便有消息稱「轉帳超10萬將被嚴查」,甚至有說法稱「以後就算給媽媽轉錢,也不要一次性轉10萬元以上」,引發公眾熱議。
對此,中國網際網路聯合闢謠平臺向中國人民銀行求證,央行回應稱,網傳信息中「轉帳超10萬將被嚴查」系無中生有,明顯與大額現金試點政策不符。大額現金管理是我國借鑑國際經驗,為補齊相關領域監管短板,提高現金服務水平和效率而採取的管理措施。目的是保障合理現金需求,抑制不合理需求,遏制利用大額現金進行違法犯罪。
事實上,早在2019年11月5日,人民銀行已就試點大額現金管理工作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按計劃人民銀行於近日正式啟動試點工作,公眾無需過度揣測。
據了解,7月1日在河北開展的大額現金管理試點,針對的是對公對私帳戶在管理起點金額以上的個人客戶,只要依規履行登記義務,其存取行為及個人隱私受充分保護,正常的轉帳業務不會受到影響。10月1日,浙江省和深圳市將繼河北之後,試點開展此項試點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提示:對於大額現金管理試點相關政策解讀,公眾可參考人民銀行官方發布,請勿輕信不實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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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現金管理的對象、範圍、內容是什麼?
大額現金管理的對象為商業銀行櫃面發生、起點金額之上、有現金實物交接的存取業務。
此次試點為期2年,分地區分階段實施。
對公帳戶管理金額起點均為50萬元,對私帳戶管理金額起點分別是河北省10萬元、浙江省30萬元、深圳市20萬元。試點地區將逐步建立和規範大額取現預約、大額存取現登記、大額現金分析報告、監督檢查等制度。
大額現金管理會不會影響公眾存取自由?
不影響。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公眾存取款自由受充分保護。只要公眾合法依規履行登記義務,大額現金存取並不受限制。
大額取現為何需要預約?
事實上,商業銀行大額取現需預約已實行多年。在公眾對現金需求總量下降及結構多樣化的趨勢下,規範大額取現預約,可以更好地滿足公眾需求,並有效降低社會成本。
大額現金管理會否影響公眾日常生活?
影響有限。專家表示,目前大額現金管理僅限試點地區。當下,網上轉帳、行動支付等廣泛應用,能夠滿足大多數公眾日常支付需要;加之,大額現金存取管理起點考慮到了絕大多數公眾的現金使用量,因此對人們日常經濟活動影響有限。
相關背景材料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16年12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第9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2016年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大額交易報告、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措施、法律責任、附則6章30條,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明確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1、對於大額支付交易的界定
(1)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戶銀行帳戶與其他的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客戶銀行帳戶與其他的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4)自然人客戶銀行帳戶與其他的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2、發生了大額交易金融機構的處理
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帳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帳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3、對可疑交易的界定
(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2)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3)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範圍明顯不符;
(4)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5)周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7)長期閒置的帳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8)短期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
(9)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10)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11)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12)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13)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1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15)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注意:實際中金融機構按自己規定的情形或標準來判斷。
4、發生了可疑交易金融機構的處理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來源:綜合網際網路聯合闢謠平臺微信公眾號、券商中國
流程編輯:TF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