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2 18:5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最高檢今天發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明確將文物和文化遺產領域作為檢察公益訴訟新領域的重點予以部署推進。其中,甘肅省敦煌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訴訟案備受關注。針對涉案4家石料廠及1家砂礦均設在莫高窟建設控制地帶範圍之內,石料廠和砂礦在長期生產作業過程中對莫高窟及周邊環境產生不利影響,嚴重違反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敦煌市檢察院於2020年1月15日採取公開宣告的方式分別向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敦煌市文體廣電和旅遊局、敦煌市自然資源局、敦煌市應急管理局、酒泉市生態環境局敦煌分局等4家行政單位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各單位依據職責對敦煌莫高窟建設控制地帶內設置的石料廠和砂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石料廠採用的爆破、挖掘作業等活動責令停止,並進行限期治理和拆遷整改,儘快消除文物和環境安全風險隱患,確保莫高窟文物安全及周邊環境和山體形貌免遭破壞。目前,1家石料廠的設施已搬遷完畢,3家石料廠已聯繫好搬遷地點,搬遷的相關事宜正在協調當中,其他後續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甘肅省敦煌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 圓桌會議 協同多部門履職
【要旨】
文物保護需要與環境、資源、安全等相關領域系統治理。檢察機關發揮公益訴訟協同優勢,以召開圓桌會議等形式,推動多部門共同履職,形成文物保護合力,促進文物保護與地方經濟發展協調推進。
【基本案情】
甘肅敦煌莫高窟是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96年至今,敦煌三危山下莫高窟建設控制地帶內,敦煌市敦盛石業開發有限公司等5家石料廠和砂礦違反文物保護禁止性規定,在作業過程中炸山採石,亂挖亂堆,破壞山體形貌,生產作業產生的粉塵對莫高窟的生態環境、景觀形象和文物安全造成危害隱患,同時對周邊居民的生活環境、身體健康也造成極大困擾。其中4家石料廠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環評手續齊全,且完成環保自主驗收。另1家建築用砂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完成環保自主驗收。
2016年以來,甘肅省酒泉市生態環境局敦煌分局針對4家石料廠未採取有效控制、減少粉塵排放措施,未安裝汙染防治措施和破碎生產線等問題,多次督促整改,並作出行政罰款、責令停止生產等行政措施。敦煌市應急管理局對4家石料廠未按要求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使用淘汰工藝等不符合安全生產的行為,亦多次採取下達安全生產執法文書、作出行政罰款、責令限期整改等行政措施,但違法行為始終未得到有效遏制。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11月,酒泉市人民檢察院將群眾舉報的該案線索交敦煌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敦煌市院)辦理。敦煌市院通過走訪調查、徵詢意見、調取證據、查閱資料等方式查明,涉案4家石料廠及1家砂礦均設在莫高窟建設控制地帶範圍之內,石料廠和砂礦在長期生產作業過程中對莫高窟及周邊環境產生不利影響,嚴重違反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於該案涉及負有行政監管職責的部門多且存在職能交叉,敦煌市院於2020年1月15日採取公開宣告的方式分別向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敦煌市文體廣電和旅遊局、敦煌市自然資源局、敦煌市應急管理局、酒泉市生態環境局敦煌分局等4家行政單位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各單位依據職責對敦煌莫高窟建設控制地帶內設置的石料廠和砂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石料廠採用的爆破、挖掘作業等活動責令停止,並進行限期治理和拆遷整改,儘快消除文物和環境安全風險隱患,確保莫高窟文物安全及周邊環境和山體形貌免遭破壞。
2020年3月13日,4家行政單位對檢察建議進行了書面回復,由敦煌市自然資源局牽頭制定《敦煌市三危山下石料廠關閉退出工作實施方案》,確定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對石料廠全面停工停產,12月31日之前完成拆除搬遷和地形地貌及周邊環境恢復治理。各相關行政單位在整改期間,依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監管工作,按期完成石料廠關閉退出工作。為進一步督促各行政單位依法履職,嚴格按照方案的目標要求、完成時限和具體措施整改落實到位,2020年4月25日,敦煌市院組織召開落實整改圓桌會議,省、市文物部門、敦煌市政府、敦煌研究院和市自然資源局等相關單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20餘人參加,共同協商解決石料廠關閉退出相關事宜,助力莫高窟文物和三危山景區環境保護。8月底,4家石料廠已全部停工停產,如期完成了第一階段的整改任務。截至2020年11月,酒泉市自然資源局已委託第三方對石料廠剩餘礦產資源量進行核實,重新劃定了礦權範圍,正在依法辦理出讓手續。目前,1家石料廠的設施已搬遷完畢,3家石料廠已聯繫好搬遷地點,搬遷的相關事宜正在協調當中,其他後續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典型意義】
敦煌市文物資源豐富,有「千佛洞」之譽的莫高窟石窟作為世界文化遺產具有極為重要的歷史文化研究價值。習近平總書記曾專門指示,要加強莫高窟的保護和研究。本案是全省檢察機關與文物部門聯合開展「國有文物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取得的成果。本案文物安全隱患形成原因複雜,所涉監管部門多、職責不清,且涉及多家民營企業經營活動。檢察機關發揮公益訴訟職能,協同多部門出臺共同遵循和執行的文物保護方案,在推動國有重點文物保護的同時也保障了地方民營經濟的綠色發展。
來源: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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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訴訟案被最高檢作為典型案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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