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半山花園小區 11 幢 1 單元共有 14 戶居民,同意增設電梯的有 10 戶,另外 4 戶居民和該小區 7 幢的 1 名居民不同意增設電梯,並狀告南京市規劃局屬違法行政,該案被稱為南京市第一例有關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案件。9 月 19 日下午,經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判決,業主狀告南京市規劃局,並要求其撤銷對單元樓增梯許可證的訴請被法院駁回。
5 位業主不滿加裝電梯,告了市規劃局
半山花園是南京玄武區的一處老小區。今年 5 月 1 日出臺《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許可手續辦理規則》後,小區 11 幢一單元的樓上住戶準備好了相關文件,於 5 月 15 日向南京市規劃局提交申請材料。根據新規定,南京市規劃局於 5 月 24 日快速審批,頒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6 月 25 日,根據規劃局許可的建設工程施工圖,南京市玄武區建設房產和交通局頒發了《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施工許可手續》。
但沒想到,7 月 5 日開工後遭到部分業主反對。有業主認為存在危險隱患,還有業主認為,電梯不僅佔用公共土地和道路綠地,還影響低層及全體業主的通行通風、採光,也存在噪音的問題。於是,小區的 5 位業主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南京市規劃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9 月 14 日上午,這起案件在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業主敗訴," 雙三分之二 " 合法性得到確認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今年 5 月 15 日,家住半山花園小區 11 幢 1 單元的樓上住戶向南京市規劃局提交了符合《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的相關材料,市規劃局經審查,認為符合相關法定條件,於 2017 年 5 月 24 日頒發了規劃許可證。
但 5 位半山花園的業主(4 位 11 幢 1 單元,1 位 7 幢 1 單元)認為 11 幢 1 單元樓上居民在加裝電梯過程中並未取得他們 5 人的同意,市規劃局在未經業主共同決定的情況下頒發許可證,程序違法。為此,這 5 位業主將南京市規劃局告上了法庭。9 月 14 日上午,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第三法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住宅物業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等進行二次開發、改造的,應當經本幢或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此外,《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本幢或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半山花園 11 幢 1 單元共有 14 戶居民,同意增設電梯的有 10 戶,根據上述規定,符合 " 兩個三分之二 " 的法定許可條件。
記者注意到,該案 5 位原告中,有 1 位並非是半山花園 11 幢 1 單元的業主。對此,法院認為,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中對 " 雙三分之二 " 的相關規定,住宅物業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進行二次開發、改造,並非一定要徵得非本幢或本單元的小區其他業主同意。因此,法院認定這位業主沒有原告主體資格。業內人士建議,居民之間應以文明的思維、文明的心態、文明的行為對待增梯工作。
針對 5 位原告對市規劃局程序違法的質疑,法院認為,《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對城鄉規劃實施沒有影響的簡易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簡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流程。具體辦法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既有住宅樓增設電梯項目是對原住宅樓垂直交通方式的改進和完善,增設的電梯是依附於建築物使用的附屬設施,不具有獨立使用功能。因此,既有住宅樓增設電梯僅是對建築物的局部改建,屬於對城鄉規劃實施沒有影響的簡易項目,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審批流程可以由市政府決定。為此,法院裁決:駁回 11 幢 1 單元 4 位居民作為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