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法的實施將使旅行社由單純的價格競爭轉入服務質量競爭,有利於市場優勝劣汰。」
■國家旅遊局有關部門解釋,「十一」後旅遊團費價格的上升,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漲價」,而是一種理性、正常的回歸,是真正的「陽光價格」。
■「在旅遊法這一『籠頭』制約下,景區應轉變觀念和思路,為遊客提供有個性、有創意,同時又方便去消費、去享受的旅遊產品。」
■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就旅遊安全發布維權十大重點提示,涉及旅遊者的旅遊安全、對旅行社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旅遊合同、旅行投保、旅行社違約責任等方面,提醒遊客積極利用旅遊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0月1日,我國首部旅遊法將正式實施,即將來臨的「十一」黃金周是旅遊法實施後的第一個假期,社會普遍關注旅遊法的實施能否有效遏制各種出遊亂象。而關注此法的人大代表則認為,旅遊法的施行,必將開啟中國旅遊新時代。
旅行社:被旅遊法套上「緊箍」
國慶節前,北京市海澱區居民張女士帶著母親參加了神舟旅行社16個人團的「港澳五日遊」,每人團費2300元。籤訂的旅行合同中顯示:日程中的第二天是在香港的珠寶店、表店、巧克力店等場所度過。當時,張女士有些納悶:怎麼一整天都在購物?購物需要這麼長時間嗎?結果到了香港之後,導遊就說:「你們的團費只夠機票錢,怎麼合得上成本?在『十一』旅遊法生效之後,就不會再有這麼便宜的團費了。現在,我們的團是『旅遊購物團』,各位只有購物了,我才能完成任務。」在珠寶店,該團的購物任務是5萬元。只要買的人少,導遊就不集合大家去下一個景點。於是,「識趣」的團員買了一些首飾。
全程下來,張女士購物花費近萬元。「雖然團費便宜,但是自己的選擇餘地小,而且還成了『旅遊購物團』,出遊快樂被打了折扣。」張女士說。
「旅遊購物遭捆綁,旅行時間被縮水是遊客們最反感也很無奈的問題,而且購物環節所佔偏重,嚴重消耗了遊客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全國人大代表、新怡和集團公司董事長王剛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他認為,隨著旅遊法和《旅遊行政處罰辦法》的同步實施,旅行社將會被戴上「緊箍」,飽受詬病的「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出遊亂象將得到有效遏制。屆時,張女士的這種遭遇可能不會再現了。
旅遊法是在今年4月25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於2013年10月1日施行。該法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旅遊行政處罰辦法》是由國家旅遊局制定實施的,這一辦法的出臺,對旅遊主管部門貫徹落實旅遊法、保障遊客合法權益作出了詳細規定。
「旅遊法的實施將使旅行社由單純的價格競爭轉入服務質量競爭,有利於市場優勝劣汰。」王剛認為,旅遊法為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權益、規範旅遊市場提供了法律保障,對我國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出遊團費:「藉機漲價」還是「理性回歸」
值得注意的是,在「十一」黃金周來臨之前,報團遊迎來了漲價潮,旅行社普遍調高了出遊線路的價格,這引發了遊客對旅行社「藉機漲價」的質疑。
「過去花1000多元就能香港澳門走一圈,現在要五六千元;過去花3000多元就可以去東南亞,現在上萬元只是起步價……」家住北京市朝陽區的徐小姐在得到各大旅行社的「十一」出遊報價後抱怨道。她認為這是旅行社在借旅遊法實施趁機漲價。
對此,國家旅遊局有關部門解釋,10月1日後團隊遊價格上升,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漲價」,而是一種理性、正常的回歸,是真正的「陽光價格」,以前「零負團費」違反了市場經濟規律、扭曲的經營模式,從整個層面上,往往導致旅遊者購物質價不符,價格虛高,現在回歸了旅遊的本質———「愉悅感」。
王剛告訴記者,有的旅遊者認為,低團費報名參團比較划算,還可以購買旅遊紀念品帶回家。但沒有免費的午餐,旅行社以低於成本的團費誘使遊客報名後,必然會從旅遊者的二次消費中彌補其利潤,旅遊者並不了解導遊帶其購買的旅遊紀念品的價值與價格差距有多大;還有的旅遊者在報團時認為,在行程中可以堅決不購物、不加點,實際上,行程中購物店、自費景區一個接著另一個,絕大多數旅遊者要麼自願參加了,要麼被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旅遊的舒適度和愉悅感都打了折扣。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旅遊法的實施,對更看重價格的老年出遊影響較大。多數普通老年市民出遊的心態很簡單:趁著腿腳方便,到處去走走看看,既鍛鍊了身體也「到此一遊」了。所以,過去很多零負團隊的出遊主力都是中老年人,他們對出行方式、時間也沒有太多的限定,吃住要求不高,也並不很看重遊玩品質,但是對價格卻很敏感。
針對這一情況,旅遊業內人士認為,針對老年人出遊特性,旅行社可以通過降低住宿酒店標準、採取火車出行、增加老年人免費景點以及避開出遊旺季等等方式來減少成本,以降低出遊費用來吸引消費者。
景區:門票價格有望回落
9月27日,國家發改委發布消息稱,為貫徹落實旅遊法,營造良好的旅遊價格環境,降低群眾旅遊成本,近期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發改委部署,在國慶節期間推動全國約1400家景區實行門票價格優惠,平均優惠幅度約20%。一些著名景區如山西五臺山和雲岡石窟、福建武夷山、江西廬山、雲南石林和香格裡拉等景區均在優惠之列。
多年來,旅遊景點門票亂漲價問題一直攪動著公眾的神經。全國人大代表張澤保認為,旅遊法加強了景區管理,明確規定:門票漲價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在王剛看來,旅遊法在給旅行社戴上「緊箍」的同時,也給旅遊景點套上了「籠頭」。在旅遊法出臺之前,不管消費者接受不接受,熱門景區門票價格節節高,而且在景區內無條件放行坐收「人頭費」,這不僅損害了遊客利益,也不利於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最終也會傷及旅遊景點。「目前,隨著旅遊法實施在即,這一趨勢正在被改變,並有逆轉的趨勢。」王剛說。
「單靠門票價格上漲和無限制放行的粗放經營方式並不能持久,門票經濟降低了中國旅遊業競爭力。」上海財經大學旅遊管理系教授何建民認為,旅遊法的實施將進一步倒逼景區轉型。
張澤保認為,在旅遊法這一「籠頭」制約下,景區應轉變觀念和思路,為遊客提供有個性、有創意,同時又方便去消費、去享受的旅遊產品。
華東師範大學旅遊系教授樓嘉軍建議,應通過發展和旅遊密切相關的周邊服務產業,讓遊客感到物有所值,從而擴大景區收入來源,形成良性循環。
檢察機關就旅遊安全維權十大重點警示
9月25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兩起旅遊糾紛典型案例,並就旅遊安全發布維權十大重點提示,涉及旅遊者的旅遊安全、對旅行社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旅遊合同、旅行投保、旅行社違約責任等方面,提醒遊客們積極利用旅遊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旅遊者的旅遊安全義務:旅遊法第15條在強調旅遊經營者義務的同時,也非常重視旅遊者應履行的義務,目的是構建和諧的旅遊市場,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是旅行社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旅遊法第35條針對旅遊市場零負團費的亂象,對旅行社的相關行為進行限制。
三是旅遊合同的內容:旅遊者在籤訂旅遊合同時,要注意合同必備條款,這是維權的重要依據。旅遊合同應當向旅遊者詳細說明旅遊法第58條所載內容,包括旅遊行程安排,旅遊團成團的最低人數,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安排和標準,遊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遊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等。
四是旅行社投保提示義務:根據旅遊法第61條規定,旅行社應提示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是否購買由旅遊者自己決定。
五是旅行社告知義務: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應注意旅行社是否履行了相關告知義務。根據旅遊法第62條規定,應當向旅遊者告知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旅遊者應當注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六是旅行社違約責任:旅遊法第70條規定,如果出現旅行社違約或侵權行為,旅遊者可主張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自身原因引起的損失除外。但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七是旅遊經營者安全說明或警示義務: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應注意旅遊經營者是否履行了相關安全說明或警示義務。旅遊法第80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等。
八是出境旅遊特別規定:出境旅遊的旅遊者應格外注意在境外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但也要履行好相關義務。中國出境旅遊者在境外陷於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範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九是旅遊糾紛解決方式:根據旅遊法第92條規定,如果出現糾紛,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包括雙方協商,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是新旅遊法不溯及既往,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