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護照(Passport )是一份美國公民的官方證明。假如你是美國公民,不論是在美國出生,或是移民歸化入籍,均可提出申請,辦妥一本美國護照,以備出國時使用。
申辦美國護照,必須提供下列文件:
有關美國公民身份的證明,例如:出生證明,移民歸化入籍後所頒發的「美國公民證」,或以前申辦的舊護照。
六個月內所拍攝的二英寸X二英寸近照兩張:須由了解照片姿勢以及大小尺寸要求的專業攝影師拍攝的,其尺寸為2 英寸乘2 英寸,頭部大小從一英寸至一又八分之三英寸。
一份類似駕駛執照的證明,上有你的籤名、相片和身體狀況說明。
填妥申辦護照申請表FORM DS-11 。第三及第四頁籤名的地方不可事先籤名,需由護照承辦人員驗明身份後,在承辦人員面前親自籤名才可。
私人支票或郵局匯票:十六歲及以上護照費五十五元( 支票抬頭」 US DEPARTMENT OF STATE 」) ,處理費三十元( 支票抬頭致您所申請的郵局、法院或護照服務處) ,SECURITY SURCHARGE 十二元,總費九十七元。十六歲以下護照費四十元,處理費三十元,SECURITY SURCHARGE 十二元,總費八十二元。
正常護照申請處理過程所需時間是六個星期,如果知道何時將旅遊,您最好在DS-11 和DS-82 護照申請表上註明出發時間。
若需以急件處理,可加付加急費六十美元,外加雙向夜間郵遞服務(OVERNIGHT EXPRESS) ,護照可於申請提出兩個星期內收到。
如果是攸關生死的緊急事件,請直接致電「全國護照訊息中心」的客戶服務代表,其免費付費電話為:1-877-487-2778 。
申辦護照須由本人親自前往下列任何一個護照辦理機構辦理:
郵局:部份可受理護照申請的郵局,由郵政局長指定的郵局僱員,受理申請。每個郵局受理申辦的時間不盡相同,有些郵局只有上午受理,下午不受理,需事先問清楚。
法院:聯邦法院或州法院書記官,任何接受「遺囑認證」法庭的法官或書記官。
護照服務處:美國國務院在下列城市設有護照服務處:波士頓、芝加哥、檀香山、休士頓、洛杉磯、邁阿密、西雅圖、紐奧良、紐約、費城、舊金山、斯坦福(康乃狄克州)和華府的辦事處,皆受申辦護照。
十八歲以上公民,需本人親自前往上述護照服務辦理。一般而言,前往居住地附近的郵局申辦護照較方便。
十四歲以下孩童,須在父或母至少一方的陪同下,親自前往辦理,父或母需攜帶自身的身份證明、孩童的出生證等,同時必須備妥父及母雙方籤名的DS-3053「十四歲以下孩童護照核發同意書」。
當承辦護照的人員驗明你的身份,他會代收你的公民證、照片、申請表、費用(支票或匯票)等,並請你在申請表上親自籤名,然後給你一份「收據」,這樣整個申辦護照的手續就算完成。
十八歲以下的公民,護照有效期為五年(自籤署之日起),年滿十八歲以及大於十八歲的公民,除了美國國務卿限定只能較短期限的地區外,一般有效期為十年。美國護照93 年以前發的是藍色封皮,93年以後改為綠色封皮。
護照換新,可透過DS-82 表格郵寄辦理,唯必須符合以下四項要件,申請人須仔細閱讀申請表上的有關規定,以確定本人是否可合法使用DS-82 表格。
舊護照可繳遞。若護照因遺失、被偷或損毀而無法繳交,則不得以DS-82 表格郵寄辦理;必須使用DS-11 表格,親自辦理( 見前) 。
舊護照核發時,申請人已年滿十六歲。
舊護照是在不超過十五年以前核發的。
申請人目前使用的姓名與舊護照上相同( 若因婚姻或其它法律之故更改姓名,必須提供結婚證書等證明文件) 。
辦理郵寄申請者必須呈交完整填寫的DS-82 表格、尚在有效期限內的舊護照、兩張二乘二英寸的彩色護照照片。
郵寄護照換新手續費為五十五美元,SECURITY SURCHARGE十二元,總費六十七元。需時六星期,可使用個人支票或匯票。支票抬頭為」US Department of State 」,正面並寫上申請人全名及生日。加急服務另加六十美元,可於案件收到後三個工作天內處理。填妥的表格需寄至:
National Passport Center P.O. Box 371971 Pittsburgh, PA 15250-7971
2004 年3 月26 日,國務院(DOS)對外公布一項有關美國護照有效期以及發放的臨時法案。其內容如下:
凡被取消,上報丟失或失竊的美國護照一律報廢無效。
凡不符合允許以郵件方式申請的申請人,一律須親自前往有關部門提交申請。
所有14 歲以下的未成年申請人,必須親自前往有關部門提交申請,除非申請人就該個案已經獲得赦免。
所有美國護照的申請人,必須按照護照申請要求,提交其個人照片。
美國公民在旅行前可致電國務院「公民緊急中心」(」Citizens Emergency Center 」) ,電話:202-647-5225 詢問有關旅行路線及訪問地區的安全狀況,以便必要時隨時保持警惕,防範危險發生。
自2003年8月19日起,美國國務院轄下的「國家
美國對永久居民沒有嚴格的居住要求,通常只要求每次離開美國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即1年內需要返回美國2次。如果永久居民要離開美國國境6個月以上時,建議申請「回美證」以作為返回美國時的準入性證件。這裡大家整理了關於「回美證」的一些注意要項。
關於"回美證"(Reentry Permit)
A.什麼是回美證
如果你是美國的永久居民或者是條件性的永久居民,你就可以申請回美證。當你在填寫回美證申請表格和提交生物識別時,必須身在美國。在你提交完回美證申請表格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會書面通知你去往當地申請協助中心(Application Support Center)做生物識別預約的時間。
註:如果你在申請的時候提出要求,回美證可被寄到國外的美國大使館、領事館或DHS(國土安全部)辦公室以便你領取。
除了在國外申請返美居民籤證(returning resident visa)從而得以獲準返美這樣的例外途徑,即使擁有回美證,你也需要嚴格遵守美國移民法律的規定(回美證有效期到了而當事人還沒回美,只能申請返美居民籤證)。擁有有效回美證意味著即使你在美國境外,也沒有放棄自己永久居民或者條件性永久居民的身份。
當你不在美國境內的時間超過一年時,歸化入籍所要滿足的連續居住時間將會中斷。此時你可以你可以提交N-470表格,即為歸化入籍而保留居住權的表格。
(1)一般來說,面向永久居民的回美證自頒發日期起將會有兩年的有效期。但是,如果你在成為永久居民以後,在過去五年曾有超過4年的時間在美國境外的話,有效日期將只有1年。在這種情況下仍可能取得2年有效期的情況如下:
(a)在美國政府的要求下(不包括禁止入境、遞解出境、驅逐出境等命令)出境旅行的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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