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Timberland產品的銷售者,錢某對該品牌經典的大黃靴頗為熟悉,卻在自己成立鞋廠後,做起了「復刻版大黃靴」。4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真假「踢不爛」大黃靴間的侵權案件。原告美國添柏嵐公司將中山同業公司及其股東錢某告上法庭,稱對方侵害自身商標權並存在不正當競爭。後杭州餘杭區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公開審理並宣判該案,認定被告惡意侵權成立,判令其賠償原告方40萬元。
中美鞋企起糾紛
據介紹,原告添柏嵐公司在中國被稱為Timberland、踢不爛、天博倫等,是美國威富公司所有的戶外生活時尚品牌。基於其獨特的製鞋技術,打造出了世界上第一雙防水靴。自該品牌進入中國以來,通過各種渠道開展宣傳推廣,從而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銷量,2017年,Timberland在「雙十一」天貓戶外用品熱銷店鋪中排名第一。而被告中山同業公司也是一家主要生產、銷售鞋類產品的公司,在淘寶、天貓分別開設店鋪,銷售其生產的產品。
近日,美國添柏嵐公司不遠萬裡來到餘杭法院打官司,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中山同業公司及其股東錢某告上法庭。餘杭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公開審理了此案並於4月22日進行了宣判。
復刻鞋型被指不正當經營
添柏嵐公司起訴稱,被告中山同業公司在其天貓店鋪中銷售名為「踢不爛10061大黃靴」的產品,無論是顏色、造型、鞋底紋路、細節線條,還是產品型號都效仿了原告的大黃靴,甚至直接使用了「踢不爛」來介紹、宣傳商品。同時,在其開設的淘寶店鋪、微店也大量使用「踢不爛」、「Timberland」、「大黃靴」標識銷售侵權產品,還在百度貼吧中發帖公然宣稱「Thesameway 10061,大黃靴經典復刻,森威鞋店口碑產品」。
此外,2016年4月8日,中山同業公司的唯一股東錢某向商標局申請註冊了與原告商標①極為近似的②商標,雖然該商標仍在異議程序當中,但中山同業公司已將該標識用於其鞋類產品及包裝上,使用位置與原告商標的使用位置幾乎相同。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將被告告上法庭。
侵權者曾專門銷售正品「大黃靴」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商標侵權,被告使用的標識②和原告商標①雖有差異,但兩者圖案表達形式相近,容易造成公眾對產品來源的混淆,屬於近似商標,因此,涉案產品屬於侵犯添柏嵐公司涉案商標權的侵權產品。
關於不正當競爭。原告「大黃靴」產品經過長期、持續的推廣宣傳,在相關公眾中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屬於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一定影響的商品」。雖然「踢不爛」一定程度上指代了鞋子本身堅實耐用的特點,但是經過原告持續宣傳及使用,已與原告大黃靴產品建立了對應關係,取得了顯著性,應當認定為「一定影響的商品」的特有名稱。同時,「大黃靴」的整體配色、局部顏色組合、六角形的鞋眼、黃褐相間的鞋帶、鞋底的紋路等雖具有實用性價值,但同時也兼具了裝飾性功能,且該些裝飾性要素能夠與功能性部分相區分開來,可以認定為「大黃靴」的特有包裝、裝潢。因此,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一定影響的商品的特有名稱及特有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通報稱,中山同業公司的股東錢某之前專門銷售Timberland的產品,對原告的大黃靴產品非常熟悉,其明知大黃靴產品的裝潢、名稱,仍然不予合理避讓,反而在淘寶、天貓店鋪、微店大量使用「踢不爛」標識銷售侵權產品,並在百度貼吧中發帖公然宣稱「Thesameway 10061,大黃靴經典復刻,森威鞋店口碑產品」,其侵權主觀惡意非常明顯;同時,被告方通過淘寶店鋪、天貓店鋪、微店等多種途徑宣傳、銷售侵權產品,侵權規模大,侵權時間長,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40萬元。
(北青報記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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