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在線浙江訊 2010年10月22日,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衛生廳向各市、縣(區)民宗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衛生局聯合發布《關於做好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原文如下:
浙民宗發〔2010〕162號
關於做好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區)民宗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宗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民政部、衛生部《關於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國宗發【2010】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我省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 統一思想
宗教教職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是保民生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把他們納入社會公共服務體系,妥善做好他們的社會保障工作,有利於進一步發揮宗教界人士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有利於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步伐,有利於促進對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各級黨委和政府要著眼大局,給予足夠的重視。各級宗教工作部門要加強對宗教界人士的思想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認識,積極參加各項社會保障。各級人力社保、財政、民政、衛生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以積極的態度支持宗教界參加各項社會保障。
二、基本要求
在認真貫徹落實國宗發【2010】8號文件的前提下,從我省宗教界的實際出發,按照以下要求開展工作:
(一)自願參保。由於各宗教教儀教規及生活習俗不同,要充分尊重宗教教職人員的選擇,不搞一刀切。
(二)協商一致。要根據各宗教的實際情況,因教施策。由政府有關部門與宗教團體共同協商,針對具體問題,採取具體措施,確保積極穩妥實施。
(三)從實際出發。要在不違背社會保障基本政策的前提下,處理好政策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的關係。在確定參保的方式方法上,要力爭將更多的宗教教職人員納入社會保障。
(四)統一辦理。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工作在政府的指導推動下,一般應遵循個人自願,以場所為單位,由縣(市、區)宗教團體(天主教可按教區)按規定統一繳費,集中辦理參保手續。
(五)做好銜接。對已納入社會保障的宗教教職人員,要根據有關規定,做好銜接工作,防止在同一地區發生不平衡和重複保障的現象。
三、保障辦法
(一)參保人員的身份認定。已經完成宗教教職人員身份認定備案工作的縣(市、區),按宗教工作部門接受備案的人員認定。尚未完成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的縣(市、區),由各宗教團體提出參保人員名單,經同級宗教工作部門審核後認定。
(二)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問題。對符合當地城鄉低保享受條件的宗教教職人員,應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應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宗教教職人員所在宗教團體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認定工作。
(三)資金問題。資金實行個人、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相結合的方式,各級財政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宗教教職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給予一定支持。
(四)繳費方式及標準
繳費方式一般以愛國宗教團體(天主教以教區)為繳費單位。繳費標準原則上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本繳費基數。其中,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按城鎮個體勞動者的規定執行。
(五)基本醫療保障。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團體、宗教院校的職工,應在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宗教團體的所在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中,省級宗教團體、省級宗教院校可參加省本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按《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浙政發【2001】23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通力合作 齊抓共管
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強,影響面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複雜性。各級宗教事務部門要牽頭做好協調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衛生等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我省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工作落到實處,為推進宗教和睦、社會和諧作出應有貢獻,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關於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衛生廳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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