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轉」,「每夫」被判與「海天」在調味品等類別上構成商標近似

2020-12-20 瀟湘晨報

財經網產經訊 12月5日上午,財經網產經由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在關於「每夫」商標的有效性,以及是否與海天味業持有的「海天」商標構成近似問題上,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先後作出三輪認定。

其中,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每夫」未與「海天」商標構成近似為由,對前者作出維持註冊裁定。

但一審法院隨後作出相反判決,認為「每夫」使用在「調味品、麵粉」等商品上與海天味業持有部分「海天」系列商標均構成近似。

而二審法院則認為,一審判決部分認定事實有誤。判決「每夫」商標在除「麵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上,與在醬油等30號品類上核定使用的「海天」商標構成近似,但與在豆製品上核定使用的部分「海天」商標未構成近似。

圖片來源:訴爭商標(截圖自中國商標網)

根據這份今年11月底作出的(2020)京行終4364號判決書披露,訴爭商標為第7120939號「每夫」,由方美紅於2008年12月19日申請。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類,類似群:3001;3006;3008;3009;3010;3012;3013;3015;3016;3018):醬油;調味品;冰淇淋;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烹調食品用增稠劑;鍋巴;麵條;麵粉;麵包;咖啡調味香料(調味品)。

圖片來源:引證商標一、三、五(截圖自中國商標網)

5個引證商標均為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持有,分別為不同版式的海天圖文組成。其中引證商標一、三、五的核定使用範圍大多圍繞第30類的醬油;醋;味精等。而引證商標二、四的使用範圍為第29類,類似群:2913:豆製品。

圖片來源:引證商標二、四(截圖自中國商標網)

對此,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8年7月11日作出裁定,以訴爭商標的註冊未構成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之規定為由,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註冊。

海天味業對上述裁定不服,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調味品、麵粉」等商品上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判決撤銷被訴裁定,並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但國家知識產權局又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院在判決書中闡述道,判斷商品是否類似,應當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的關聯性,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繫。《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簡稱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的參考。

在產品類別區分層面,北京市高院指出,本案中,訴爭商標在核定使用的除「麵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別屬於區分表第31類的3001、3008、3009、3010、3012、3015、3016、3018類似群中的商品,故分別屬於類似商品。

訴爭商標在核定使用的「麵包;冰淇淋」商品與引證商標二、四核定使用的「豆製品」商品分別屬於區分表不同類似群,且未註明構成交叉檢索,故分別不屬於類似商品。原審判決對此認定結論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在商標本身的樣式層面,北京市高院認為,判斷兩商標是否近似,應當按照相關公眾對商標的一般識別和對文字、圖形等商標組成部分的理解進行,既要考慮商標標誌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商標申請註冊意圖、商標使用情況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

本案中,訴爭商標的漢字「每夫」與三個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海天」相比較,雖然在含義上有所區別,但是「每」系「海」的右半字體結構,「夫」比「天」僅在上字體上部多出一撇,因此在字形及整體外觀上較為相近,相關公眾在隔離比對狀態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區分,故構成近似標誌。

北京市高院據此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引證商標一、三、五經過在醬油等商品上的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引證商標三曾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五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商品來源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繫。

因此,本案宜認定訴爭商標在除「麵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三、五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四分別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根據以上結論,原審判決對此認定事實有誤,但是對於案件的結論並無實質影響,本院對此僅予指正。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主要上訴理由不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院最後表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當,但是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結論正確,應予維持。駁回國家知識產權局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林辰)

【來源: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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