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日報
主要涉及增加存託憑證作為交易品種、交易異常情況和重大異常波動處置規定
本報記者 張歆 姜楠
日前,為貫徹落實新證券法,進一步完善基礎交易制度,滬深交易所分別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進行了修改,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據了解,本次兩所修訂《交易規則》主要涉及增加存託憑證作為交易品種、完善交易異常情況和重大異常波動處置規定、明確證券即時行情實時發布等內容。
上交所明確,考慮到市場及會員業務技術準備情況,《交易規則》中此前暫未實施的部分內容繼續暫緩實施。
上交所2018年8月6日發布的《關於修訂的通知》(上證發〔2018〕59號)和於2020年1月7日發布的《關於修改第3.1.5條的通知》(上證發〔2020〕1號)同時廢止。深交所於2019年1月11日發布的《關於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3.1.4條的通知》(深證會〔2019〕23號)同時廢止。
此外,滬深交易所分別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具體修訂如下:
一、第九十二條修改為:「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存在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第一百一十四條修改為:「滬股通投資者可以通過本所網站以及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查詢滬股通股票發行人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
《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相應修訂如下:
一、第九十三條修改為:「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存在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第一百一十五條修改為:「深股通投資者可以通過本所網站以及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查詢深股通股票發行人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
(編輯 上官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