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刑警支隊二大隊破獲一起冒充領導招搖撞騙案件,青海海東市某男子王某自稱其與「省裡領導」有關係, 以花錢從某辦案單位「撈人」出來為名,先騙取了何某5000元後,又「獅子大開口」,多次向其索要辦事費用共計20萬元。 目前,王某因涉嫌詐騙罪已被西寧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8年12月,馬某被西寧市某辦案單位羈押審查期間,其親屬賈某多方打聽,找到犯罪嫌疑人王某幫忙。王某自稱自己認識省裡領導,可以幫忙辦事,對賈某的要求一口答應,隨後以打聽案情為由先向賈某索要5000元「打點費」。2019年1月,王某多次向賈某索要辦事用的「好處費」,賈某便通過親屬何某索要共計20萬元後交給王某。同年1月底,馬某被辦案單位釋放,王某仍然隱瞞真相,將所騙錢款用於償還個人債務。2019年4月9日,刑警支隊二大隊根據相關線索,迅速抓獲了涉嫌詐騙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經訊問,王某對其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20萬元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像馬某親屬這種想花錢辦事「撈人」的情況並不少見, 在這些案件中,結果往往是花了錢人卻沒「撈」到,直到想「撈」的人被釋放或被司法機關處理,親屬朋友才發現自己被騙了,進而選擇報案。 此外,涉案金額也都很大,少則十幾萬元,多則上百萬元。
而「撈人」的騙子的下場,往往是被法院以詐騙罪判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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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海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