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親加同居並懷孕,感情不和是否需要離婚?

2020-12-18 楊永建律師

案情

閆妮和趙大成一起在河北石家莊一飯店打工,兩人逐漸產生了好感。經過一段時間的戀愛,雙方對對方都很滿意,在此情況下,二人就在飯店附近租房開始同居生活。雙方家長知道後,於2020年元旦為雙方舉行了定親儀式。當時閆妮、趙大成還有雙方的父母及親朋一共36人在場參與了定親儀式。定親儀式後,閆妮改叫趙大成的父母為爸媽,趙大成也改叫閆妮的父母為爸媽。本來計劃2020年春節假期辦理結婚登記並舉辦婚禮,但由於疫情沒有舉辦成。這時,閆妮已經懷孕,怕娘家村人笑話,就在沒辦理結婚登記和婚禮的情況下到趙大成家生活。趙大成母親思想較為封建,認為閆妮沒結婚就懷孕給他家丟了人,處處給閆妮臉色看並導致爭吵。由於疫情,飯店沒有開張,趙大成每天呆在家裡眼見母親和閆妮爭吵,心裡特煩。在此情況下,趙大也開始和閆妮爭吵並開始動手打的閆妮流產。這時的閆妮,再也不想和趙大成在一起了,但她不知道,她和趙大成訂過親、同居並懷孕,是否需要離婚?

律師說法

雖然閆妮和趙大成訂了親,同居並懷孕,但由於閆妮和趙大成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因此,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從此法律規定能夠看出,只有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才算結婚,法律上也才承認並予保護。而訂婚並非結婚法定的和必經的程序,只是一種民俗。因此,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受法律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閆妮和趙大成二人同居期間和定親時均沒有配偶,缺少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一法院受理要件,因此,閆妮想和趙大成斷絕關係,無需經過離婚程序和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同居關係程序。但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以及訂親時有過較大的財物往來,以及閆妮認為自己懷孕、流產產生了損害,可以提起相關的民事訴訟,但者均與離婚沒關係。在此提醒未婚男女,尤其女性,雖然時代進步了,但未婚先孕等婚前行為還是為社會所排斥,需要慎重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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