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12月31日消息(記者 陳棟 通訊員 羅鳳靈 劉丹丹)31歲的洋浦男子吳某,曾因犯盜竊罪三度入獄,刑滿釋放後,通過微信認識了林某,兩人戀愛後,吳某以帶見家屬的名義騙林某到小樹林,暴力搶走了林某的金項鍊、手機等財物。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00元;責令其退賠林某4196元。吳某上訴後,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2月份左右,吳某與林某通過微信相識,交往數月後,雙方發展為情人關係。11月24日,吳某打電話約林某在洋浦經濟開發區見面,二人見面後,吳某帶林某到旅店休息。當日14時許,吳某以帶林某回家見其家屬的名義,將林某騙至某村附近的小樹林內,以掐脖子、綁手腕等暴力方式,搶走林某戴在脖子上的金項鍊、手提包、手機等物品,然後逃離現場。經鑑定,林某被搶的金項鍊及手機共計價值4196元。2019年9月13日,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手段奪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吳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應予以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吳某不服,提出上訴稱,其獲取的金項鍊系林某自願交出,是雙方結束男女朋友關係林某對其的補償,其並未對林某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而劫取,不應認定其構成搶劫罪。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吳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據海南二中院主審法官介紹,吳某以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林某的金項鍊、手機等財物的事實,有相關證據印證,且吳某在公安偵查階段對該事實也予以供認,並對作案現場進行了指認,依法應認定其構成搶劫罪。吳某的行為已超出被害人的意願,儘管兩人曾以男女朋友關係相處,但其行為實際侵害到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和人身健康權,並不影響其行為的定性。
法官還介紹,現在是網絡時代,網戀已成為不少年輕人追求愛情的方式,但近年來,以「網戀」為名實施的犯罪案件多發,犯罪分子用愛情包裝的華麗騙局,輕而易舉地讓滿懷期待的受害人淪陷,當愛情泡沫破滅後,受害人不僅傷情又破財,人身還容易受到侵害。法官提醒,網戀有風險,見面須謹慎!在沒有全面了解對方時,不能輕信對方的花言巧語,應當提高警惕,保護好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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