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企查查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原告倪xx與被告上海財聯社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聯社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5月15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求
1.財聯社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0,000元;
2.財聯社公司支付2019年年終獎18,333元;
3.財聯社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日期間341小時延時加班工資58,793.10元及15天休息日加班工資27,586.20元。
事實和理由:
倪xx於2017年3月13日入職財聯社公司,從事技術類後臺開發工作,每月工資12,000元,自入職以來,倪xx工作勤勤懇懇,常加班至深夜,於2019年2月晉升為技術主管。2019年12月,財聯社公司以倪xx虛假考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該理由不成立,屬違法解除,財聯社公司應當按照20,000元的工資標準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財聯社公司在2018年、2019年初分別按照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發放了2017年、2018年年終獎,理應按照20,000元的標準按比例折算支付2019年年終獎(20,000元÷12×11個月)。倪xx所在的IT部門經常加班,公司無加班申請制度,其主張的加班時長是根據離開公司的時間統計後估算,財聯社公司應當按照20,000元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被告答辯
財聯社公司辯稱,其處通過手機APP進行打卡考勤,上下班時間為9:00-18:00,為使員工無需9:00時在辦公室門口排隊進行打卡,其設定在公司一公裡範圍內即可打卡。2019年11月期間,倪xx在手機上的打卡時間均在9:00左右,但是有大量日期的實際到崗時間晚於10:00甚至11:00,倪xx弄虛作假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財聯社公司的規章制度,財聯社公司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對倪xx主張的賠償金計算基數無異議。年終獎經考核後方予以發放,倪xx在考勤上弄虛作假,2019年考核不合格,不享有年終獎。財聯社公司執行加班申請制度,所有加班均需經過申請,而倪xx申請的加班都已獲得調休。綜上,請求駁回倪xx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財聯社公司人事在微信工作群中發布消息「……快到月末了,大家抓緊查下自己的考勤是否有異常……」。2019年12月3日,財聯社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經核實,您已違反《員工手冊》第七章第三十九條39.3的規定:弄虛作假行為:通過各種弄虛作假行為,欺騙、欺詐公司。包括提供打考勤卡弄虛作假、虛假醫療證明、以假發票報銷等行為。根據《員工手冊》第七章第四十條處罰標準規定,自2019年12月03日起與您即時解除勞動關係。特此通知」。
又查,經對照倪xx在2019年11月4日至12月3日期間的手機打卡時間及實際到崗時間,手機打卡時間均在9:00左右,而有7天到崗時間超過10:00,另有3天超過10:30、1天超過11:00。再查,財聯社公司持有倪盼龍2019年6月6日、7月5日、8月23日至8月27日、9月29日至9月30日、10月11日、10月31日(半天)至11月1日、11月27日休假申請單一組,其中除2019年7月5日未標明外,其餘均註明調休休假,2019年6月6日、8月23日至8月27日、9月29日至9月30日未註明加班日期,10月11日調休對應加班日期3月14日、3月21日,10月31日至11月1日對應加班日期3月22日、3月25日、3月27日,11月27日對應加班日期10月23日、10月30日。上述事實,除當事人陳述外,另有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員工手冊》、員工手冊確認單、休假申請單、考勤記錄、視頻光碟、截圖、對照表等證據證明,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
通過手機APP在規定的上班時間進行了打卡考勤,但有大量日期晚於一小時以上才實際到崗,倪xx對此解釋為所在部門實行彈性工作制,但無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此難以採信,且財聯社公司在2018年11月、2019年11月均向包含倪xx在內的員工重申了考勤制度,倪xx的行為顯然嚴重違反了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基本勞動紀律,財聯社公司據此與倪xx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據,倪xx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駁回倪xx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