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職場人從來不把勞動法當作一項技能,一遇到事,瞬間就傻。還有部分職場人,什麼事都不做,只會說勞動法沒有用。就筆者認識的一部分大廠員工,他們現在已經把每天視頻打卡跟錄音取證作為一項日常工作來完成了。那些認為勞動法沒有用的人,請問問自己,在沒遇到裁員前,自己做過些什麼?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鐘在「網際網路坊間八卦」上學一點點職場技能,看一個勞動案例,筆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幹掉80%混日子的職場人了。
近日,據企查查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原告周xx與被告周口金絲猴食品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6月5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求
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43433.89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自2008年9月1日開始一直在被告處上班,雙方之間成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2019年5月份,被告單方面通知原告因工作需要,要將原告的工作地點由付井鎮工業園區變更到沈丘縣沙南產業集聚區。原、被告在籤訂勞動合同時,被告的住所地在付井鎮工業園區,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地也在付井,沈丘縣沙南產業集聚區距離原告原工作地點有二十多公裡,如果駕車需要半小時的時間,來回需要一個小時的時間,該一小時的時間看似很短,但是原告上有老下有小,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的變更給原告的日常生活帶來嚴重的不便。原告在此也已經連續工作十一年之久,被告在未召開會議,也未與原告進行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通知原告工作地點變更到沈丘縣城,致使原告工作生活發生嚴重變化,原告特向被告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事,被告卻一直置之不理,致使原告已無法工作,雙方的勞動合同也無法繼續履行。為維護權益,原告特向沈丘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請依法裁定被告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43433.89元。沈丘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未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草率作出裁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答辯
一、工作地點變更符合客觀實際,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並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被告因生產經營和企業更好地發展等客觀需要,工廠整體搬遷,對工作地點進行合理調整,是被告依法行使企業經營和用工自主權的具體體現,此行為是被告作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合法行為,目的是為了增加企業效益,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增加職工利益。另外,被告對工作地點的變更,並未對職工的勞動合同目的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且職工也有義務配合和服從用人單位的經營安排。被告把工廠從鄉鎮整體搬遷到縣城後,被告作為用工單位為職工提供了免費上下班班車接送、免費提供宿舍住宿及就餐便利,職工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資福利等權利均保持不變,最大限度地保障職工的各項權益,沒有對職工的生活和工作狀況產生實質影響和帶來不便,公司搬遷並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二、原告拒不上班,不服從公司管理,屬於自行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事實和法律規定。
原告不服從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無故缺勤,其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對原告進行的用工安排,依法通知了原告,但原告無視公司的管理和決定,拒不服從公司決定,連續缺勤,拒不上班,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根已經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原告拒絕到崗屬於其自身原因,與被告公司無任何關係。原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法院查明:
周口金絲猴食品有限公司為生產經營需要,於2018年12月決定整體搬遷至沈丘縣豫東金絲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廠區內(沈丘縣沙南產業集聚區),周口金絲猴食品有限公司會同工會並於2018年12月26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宣布了搬遷事宜。為解決搬遷後員工上下班問題,周口金絲猴食品有限公司與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沈丘公司籤訂《運輸服務協議》,行車路線為周口金絲猴食品有限公司(沈丘縣付井鎮)至沈丘縣豫東金絲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沈丘縣沙南產業集聚區)往返,往返是指將員工從出發地送達目的地,再將員工接回原出發地。
協議期限分別為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7月31日和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同時,周口金絲猴食品有限公司為員工提供免費住宿和便利的就餐場所。原告周xx於2019年5月9日向周口金絲猴食品有限公司郵寄信件。2019年5月10日以後,原告周xx未在周口金絲猴食品有限公司處上班。後周xx向沈丘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認為:
被告周口金絲猴食品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對工作地點進行合理調整,是企業用工和經營自主權的體現,並不違背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對於工廠搬遷事宜,被告公司會同工會召開了職工代表大會,原告對工作地點的變更是知曉的。對於原告來說,雖然工作路途相較於原先有所變化,但被告為職工上下班提供免費上下班班車接送、免費住宿、就餐便利,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資福利等權利均保持不變,並未對原告的勞動合同目的產生實質影響。本案原告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工作地點的變更對其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在此情況下原告以被告變更工作地點為由拒絕提供勞動,應視為原告單方面不願履行勞動合同,自動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不符合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周xx與被告周口金絲猴食品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
二、駁回原告周xx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