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企查查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原告李xx與被告深圳市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查明:
原告主張其2005年6月17日創辦被告深圳市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任職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事宜。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原告同樣是被告公司的業務員。
2018年4月27日,原告退出公司後,原被告勞動關係解除。被告主張2012年至2018年4月27日,原告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控股股東,未從公司實際領取過勞動報酬。原告實際管理控制公司,是勞動者的相對人,並不受公司管理,也未為公司提供勞務。
原告在轉讓公司股權給案外人楊xx時,並未告知楊xx有關公司欠付其工資及報銷費用的情況,原告轉讓股權並退出公司管理後,即起訴公司要求賠償巨額工資等費用,是涉嫌浪費司法資源及虛假訴訟的惡劣行為。
依據工商登記信息、公司章程,可知原告在2012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間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控股股東,在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屬於按被告安排提供了勞動。其次,企業章程規定原告需接受公司全體股東及成員和有關機關監督。
再次,依據原告提交的其名下銀行交易流水,被告在2016年2月16日之前有為原告發放工資。同時,被告也認可有向公司其他股東及高管發放工資;原告作為公司股東及高管,同樣享有由被告發放工資的權利。最後,被告確認有為原告購買社保。綜上,本院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法院認為:
首先,《董事會審批事項決議文件》所涉內容違背公司章程,且其中一名參與人鄒xx並不是被告董事,該決議文件不能用於證明原告工資水平。
其次,《稅後應付未付工資明細》雖加蓋被告籤章,但《稅後應付未付工資明細》形成時間是2018年4月16日,而原告在2019年4月27日將其持有的被告股權予以轉讓,該《稅後應付未付工資明細》除原告籤名外,僅顯示有被告財務人員及另外一名股東籤名,且缺少購買原告股權的另外一名股東籤名確認,故本院對《稅後應付未付工資明細》不予採信。
再次,原告確認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被告並未製作工資表由其籤名,而鄒xx、鄒xx、吳xx並不是被告員工,該三人的銀行交易流水並不不能證明被告向原告發放工資的情況。綜上,原告主張其年薪為1100000元,本院不予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通用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李xx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間工資265000元;
二、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