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刷抖音時發現,不少影視作品被剪輯成一個個小片段在平臺上播放。其中既有前幾年熱播的宮廷劇《甄嬛傳》,也有兒時的下飯神劇《皆大歡喜》。這也不免引發思考,此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構成侵權,抖音平臺又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一、將影視劇剪輯成片段是否構成侵權
毫無疑問,影視劇作為類電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類型,著作權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權。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影視劇作品,顯然構成侵權。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影視作品進行片段化的切割、拼剪,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且大量傳播並持續推薦影視劇作品的核心劇集及精彩片段,已構成對原影視作品的實質性替代。因此,將影視劇剪輯成片段上傳至平臺進行播放,構成對原作品的著作權侵害。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導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二、平臺是否應當擔責
一般而言,平臺責任適用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
(一)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原則,是指利用網絡服務商(ISP )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權利人有權通知 ISP 刪除或斷開連結,ISP 在接到通知後立即採取相關措施即可免責。
相關法律法規:《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並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繫人、網絡地址;(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也就是說,在用戶提供上傳的內容侵權時,平臺只要符合前四項條件,並在收到權利人告知後刪除侵權內容,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二)紅旗原則
前述提到的「避風港」免責原則適用的前提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必須履行了注意義務。目前通常採用的注意義務的標準是紅旗原則。「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適用,「紅旗」原則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就像是紅旗一樣飄揚,網絡服務商就不能裝做看不見,或以不知道侵權的理由來推脫責任,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不進行刪除、屏蔽、斷開連接等必要措施的話,儘管權利人沒有發出過通知,我們也應該認定網絡服務商知道第三方侵權。
而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紅旗」的情形主要有:如相關劇集進入國家版權局的預警名單,短視頻平臺對該類短視頻負有通過關鍵詞搜索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權發生的較高注意義務;短視頻平臺採取榜單、推薦等鼓勵用戶上傳的措施時,應對該板塊內的內容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如相關短視頻系電視劇、電影、綜藝節目等的片段或集錦,通常個人無能力獲得劇集版權並在網絡傳播,故對個人上傳的上述短視頻,短視頻平臺應當預見到存在較高的侵權可能;短視頻標題、簡介中包含侵權導向性信息,如直接使用劇集名稱、使用「福利」「搶先看」等字眼的,短視頻平臺負有通過關鍵詞搜索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權發生的注意義務;相關視頻經權利人投訴後仍有同一用戶上傳,對此短視頻平臺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權行為重複發生。
參考文獻:陸燕.《短視頻侵權,平臺豈能甩鍋》[N].光明日報
來源:北京市晟信律師事務所 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