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望地等待痛苦的來臨,拿什麼結束家暴「孽緣」

2021-01-08 環球網

每一張面容,都飽含生的渴望和美麗;每一個生命,都享有人的權利和尊崇。然而,對她們而言,太難了。

習得性無助:放棄離婚的副教授

「她第一次出現在我面前時,眼神黯淡、充滿著恐懼,完全看不出來是一個高級知識分子。」李瑩是北京源眾性別發展中心主任、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一位長期遭受家暴的北京某高校女副教授曾向她諮詢離婚。

「這位副教授的丈夫也是高校的教授,甚至是某學術領域帶頭人。」據了解,該副教授長期遭受丈夫家暴。丈夫甚至特意當著兒子的面施暴,給兒子灌輸「就該這麼打女人」的理念。

「敢離開就用刀割掉你的頭、挖掉你的眼珠……」長期遭受家暴的副教授,認為丈夫「無所不能」「說到做到」,她想過離開,但最終屈服於丈夫的威脅,也未曾報警。

據聯合國調查,在大多數國家遭受暴力的女性中,僅有不到 40% 曾尋求幫助,報警的更是不到10%。在中國,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家暴後,才會報警。

「受暴者在對抗家暴的過程中,會越來越無助而認命。」李瑩告訴記者,在最後起訴離婚的關頭,這位副教授放棄了,選擇繼續回到丈夫身邊。

「家庭暴力對一個人的心理創傷非常大,他們普遍有屈辱感、恐懼、焦慮、抑鬱、自卑。遭遇長期家暴的婦女,還有一種習得性無助。」李瑩甚為遺憾。

本來可以主動地逃避卻絕望地等待痛苦的來臨,這就是習得性無助。

報警「無助」:多次報警離家出走終被打死

2014年的一天,一個 23 歲女孩在電話中哭訴,說自己遭到了嚴重的家庭暴力。這個女孩一提離婚,她的丈夫就揚言要殺她全家。

有報導稱,家暴她的丈夫,正是減刑釋放後的王某。而也就是這個王某,在4年前,打死了他的前妻,董珊珊。

那一年,家暴還被視為「家事」;那一年,家暴案件還無法可依。

2009年10月19日,年僅26歲的北京女孩董珊珊走到了生命的盡頭,此時,距離她結婚之喜僅僅10個月。

當年3月,董珊珊第一次向家人和警察披露婚後經常遭到丈夫王某的毆打。從這時到她死亡,短短幾個月中間,她和家人曾先後多次向警方報告王某的暴力行為,並提起過離婚訴訟,也曾經離開親人獨自在外租房躲藏,但所有這些努力都未能挽救她的生命。

董珊珊的母親也曾報警,請警察一定要救救她的女兒,警方雖然每次都會出警,但最終,卻對於董珊珊遭受家暴一事,表示沒有什麼好辦法。

「腹膜後巨大血腫;右腎變形萎縮;頭部多發挫傷;多發肋骨骨折;肺挫裂傷,四肢多發挫傷、淤血……」這是婚後8個月,董珊珊被送進重症監護室時的診斷書。

王某曾這樣描述對她的最後一次殘酷毆打:「用拳頭打她,用腳踢她,從臥室門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腳。」

2010年,王某被判處六年半有期徒刑,罪名是「虐待罪致人死亡」,而非「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殺人罪」。然而,4年後,又一個「董珊珊」在求助……

法律難援:難以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2016年2月14日下午,在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門口,一個30來歲的婦女抱著一個兩三歲的男孩兒不住地向樓裡張望。因為是周日沒辦法接訪,在得知她是因遭受家暴前來求助後,值班人員建議她撥打110報警。

在警方的幫助下,婦女和小男孩兒於當晚住進了朝陽區救助站。

這名婦女叫劉麗(化名),出生於1981年,山東招遠人,生長在一個單親家庭,缺少父愛的她在2002年與丈夫黃剛(化名)結識,這個大她10歲的男人曾讓她感到被呵護的溫暖,認識沒多久他們便同居了。

第二年,劉麗生下了女兒,雖然兩人還未領證,但女兒的降生讓劉麗不禁憧憬未來的幸福生活。然而,現實卻上演了反轉劇。兩個月後,還在哺乳期的劉麗迎來的不是丈夫的噓寒問暖而是他重重的拳頭。

因為還在餵奶,劉麗沒有反抗,忍了下來,以為可能是丈夫偶然的衝動,不幸的是暴力的行為愈演愈烈。自此以後,黃剛動輒對劉麗拳打腳踢,有時候覺得不解氣甚至將她吊在暖氣管上扒光了抽打;每次施暴,黃剛都刻意避免留下家暴痕跡,怕被外人看出。

2013年劉麗生下了小兒子。兒子出生後,家暴的次數稍有減少,但是黃剛依舊控制著劉麗。黃剛辦了精神殘疾的假證明提前退休,家裡的花銷全靠劉麗一個人負擔,劉麗的工資、銀行卡、身份證、手機、鑰匙等個人財物、證件和通訊工具均被黃剛扣下。

言語侮辱、咒罵、拳腳相向,甚至當著孩子面對她進行性暴力……回憶過去13年婚姻生活,劉麗傷痕累累。

其實,從2003年開始,劉麗就曾四次逃跑,可很快被黃剛找到。回到家,黃剛下手更狠。一提離婚,丈夫便拿她的母親和弟弟的性命威脅她。

黃剛一直懷疑劉麗出軌,可據劉麗透露,是黃剛在外面有外遇。

為了以後的生活,劉麗決定必須離開黃剛,2月14日當天,劉麗趁丈夫外出會情人,在大女兒的幫助下,這才抱著小兒子從房山區的出租房偷偷跑出。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當天,劉麗在律師和護工的陪同下來到房山區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同時起訴離婚。雖然劉麗的案子有婦聯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支持,法院也十分重視,劉麗的遭遇不僅有派出所的筆錄、救助站的證明,還有朋友鄰居的證言、女兒的證明,但是法院依然認為證據不足,遲遲不肯發保護令。

「法院對反家暴法規定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理解還存在誤區。」李瑩表示:「設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意義在於保護受暴人的人身安全,防止施暴人進一步進行危害受暴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只要有發生危險的可能性,法院就應當依申請作出,但是現實中法院需要高證據度的條件才會發文。」

在李瑩的一再堅持下,法院說出了不肯發文的首要依據——劉麗身上沒有傷。

在多番努力下,人身安全保護令最後還是拿到了。離婚心切的劉麗在法官的調解下與丈夫達成離婚協議,協議內容極不平等:女兒由劉麗撫養,兒子由黃剛撫養;房產、車以及大部分存款歸黃剛所有;劉麗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600元。

然而劇情再次反轉,調解當天那麼堅決的劉麗不到半個月又回到了原先的家裡。

「因為擔心孩子。」劉麗告訴李瑩。

這樣的轉折並沒有讓李瑩太驚訝,她告訴記者,調查顯示,一個受暴婦女平均需要「七進七出」才能徹底擺脫暴力環境。

「這就是受暴婦女特殊的心理狀態——受暴婦女綜合症的特點,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生活在恐懼之中,內心的煎熬和無助讓她們覺得自己的丈夫隻手遮天、無所不能,自己這一輩子都不能逃出他們的手心,這種特殊心理狀態很難擺脫。」

據統計,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後,截至2018年11月,全國法院共審查5632件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案件,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僅3560份。

反家庭暴力法:效果初顯,任重道遠

「效果初顯,任重道遠。」李瑩這樣評價。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下稱《反家暴法》)正式施行,該法律詳細規定了諸如告誡制度、強制報告制度、緊急庇護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等,集實體處理和處置程序於一體,為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家暴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依據。

然而,大量案例表明,整個社會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理念尚未真正樹立,從事反家暴一線服務的人員普遍對家暴的規律特徵與受害人的特殊心理缺乏足夠了解,法律認定家暴事實的比例低,受害人舉證難,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告誡書制度的潛力遠未充分發揮。

「《反家暴法》在立法上仍有一定的滯後性和空白點,也存在司法、執法的理念和實操技能處理跟不上的困境。」通過頻繁跟受害人溝通,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呂孝權發現很多家暴案件本身都伴有性暴力情節,但是《反家暴法》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明顯範圍過窄。

浙江金華,有一婦女與前夫已協議離婚七年了,後前夫以看望孩子為由又強行住進了該婦女租住的房子裡。有一天,前夫提出要與該婦女發生關係,遭到嚴詞拒絕後,一怒之下毆打該婦女導致女方脊椎骨折。翌日,女方報警,到派出所做了筆錄,並把診斷證明、前夫威脅殺自己全家的記事本等證據提交給了警方。經傷情鑑定,女方構成輕微傷,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施暴男處以治安拘留8天的處罰。決定下達前,男方在派出所還威脅女方:「等我出來沒你好日子過!」

「這種離婚不離家的暴力屬於典型的同居暴力,女方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予以駁回,認為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二者屬於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呂孝權指出,在美國,家暴都是犯罪,「死亡威脅」更是一種比較嚴重的刑事人身威脅,是要被重點監控的,施暴人有可能面臨威脅罪的刑事指控(主要分析威脅背後的動機),很可能就被當場羈押。但我國的《反家暴法》對這種情況沒有做出規定,我們信奉的法律原則是懲罰一個人的行為而不是他的言語。

那些在施暴人身邊忍辱負重的女性,當她們終於打破精神枷鎖,試圖對外發聲和求助,法律制度層面的支持不足是更加堅硬的壁壘。

「法律不僅要保護受害人,還要能有效制止施暴者的行為,實際上,有一些施暴者是需要治療和幫助的,但如果法律上沒有相關的規定,那基本就沒有有效的辦法。」李瑩親自申請過好幾個人身安全保護令,她的感受是「可不容易了」。

告誡書制度的潛力也遠未充分發揮,很多地方的公安機關籤發告誡書的數量極少。李瑩到現在沒有做成功過告誡書,「很多基層派出所的人員也不諱言,上面沒有統一的安排部署,我們也不知道該怎麼做。」呂孝權在北京跟派出所打過很多次交道,多次闡明依據《反家暴法》公安機關可以籤發告誡書,但同樣顆粒無收。

「你發現不是你想起訴離婚就能離得掉的,法院第一次不一定會判。遭受家暴後向派出所投訴,要求對施暴人進行批評教育,出具告誡書,或者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也不是想申請就能申請下來的。」呂孝權表示。

對家庭暴力的容忍,就是對社會暴力的放縱。而一句「零容忍」,卻還要走好多年。

(文/林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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