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政府對民間秘密宗教的治理
——以末後一著教案為例
晚清時期,民間秘密宗教滋蔓,已成為晚清政府面臨的一個十分棘手的社會問題。如何有效地遏制「邪教」日益蔓延的趨勢,晚清政府使出渾身解數,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是其始終未找到問題的癥結所在,因而難以對症下藥。筆者認為,民間秘密宗教蔓延與晚清政體存在著弊端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本文試圖結合發生於光緒年間的末後一著教案件,對晚清治理民間秘密宗教問題做點探討,不妥之處,敬請方家教正。
一
據當代中國秘密社會史專家蔡少卿說:「進入近代時期以後,中國的秘密社會已遍布全國各地,擁有三四百種名目。」
[1]蔡氏所謂的秘密社會,主要是指民間秘密宗教和幫會組織。如若將幾百個民間教派組織,逐一進行分析研究,非鴻篇巨製不可。俗話說,觀一斑以見全
豹。因此,選擇一個教派作個案進行剖析,或許會使問題的討論更加深入。筆者以末後一著教作為解剖的對象,基於兩點原因:一是該教具有典型和代表性。清道光時,知巨鹿事黃育楩說:「邪教傳徒聚眾,漁利漁色,瞞騙孰甚焉。」
[2]末後一著教並非是以聚斂錢財和貪圖美色為目的,它是一個有著深刻的政治目的團體。教徒熊定國說:「名為傳道,實則邀人謀反。」
[3]末後一著教是以推翻清王朝取而代之為最終目標。該教組織分布於全國18個省份,歷時十幾年,以後又與民國時期的一貫道有繼承關係,影響深遠。二是筆者有幸尋覓到一批當年所留下的有關末後一著的原始檔案資料。其中有河南、湖北、江蘇、山東等地方官府抓捕和審訊該教教徒所留下的檔案資料,涉案地區的官府往來公文,以及當時審理此教案的欽差大臣孫毓汶、烏拉布的原始提審記錄等。這些新發現資料不僅涉及了末後一著教歷史問題,更為我們探討清政府治理「邪教」提供了重要依據。為了便於討論問題,下面將末後一著教的基本情況略作介紹。有關末後一著教的史實問題,筆者將另文詳細論述。
末後一著教是晚清時期一個頗具影響的一個民間秘密宗教組織。但是,以往由於資料缺乏和該教的濃重的神秘色彩,使許多問題迷霧重重,難識其廬山真面貌。諸如教派創立於何時?以及該教的名稱、來歷、源流、使用的經書、組織活動情況等等,人們一直如霧裡觀花,影影綽綽。在新資料發現之後,許多問題得以清晰起來。
這一教派的淵源,可以追溯到發動元末農民大起義的白蓮教。明清時期,由於白蓮教多次組織武裝暴動,而成為被歷朝政府取締和鎮壓的「邪教」組織。清朝律令對「邪教」的處置一向很嚴酷,如道光十五年續纂的律例云:「傳習白陽、白蓮、八卦、紅陽等項邪教為首之犯,無論罪名輕重,恭逢恩赦不準查辦,並逐案聲明遇赦不赦字樣。其為從之犯亦不準援減,如此明立專條,庶知儆畏。」
1在晚清政府的嚴厲打擊之下,白蓮教的繼承者不斷改換教名,以此逃避制裁。如末後一著教徒陳本立說:「末後一著,就是白蓮教。」
2參與審理末後一著教汝寧府知府周冠說:「末後一著,即白蓮教之隱名。」
3說明它的譜系屬於具有強烈反抗意識的白蓮教。
末後一著的教主名叫王覺一,「山東青州益都縣人,住闞家莊地方」。
4他生於道光十三年(1833),家境貧寒,「幼習算卦卜課,本名王希孟,又名王養浩」,
5「又號王古佛」。
6王覺一之名並非幼年所起,而是他傳教時所用的姓名。在傳教期間,王覺一不僅變換名字,而且還常常改變籍貫。如光緒七年(1881)五月,河南汝寧府汝陽縣破獲一起末後一著教圖謀起事的案件,官府捕獲「教匪」多名。其中有一名清軍休假參將田映堂,他在供詞中交代說:「光緒五年三月,革員上山(河南新鄭縣風后頂)還願,遇見一擺卦攤人,招牌上寫『洛川王』,能講《易經》。革員去起課,知他是山東青州人,名叫王覺一。」
7此處公開打出的招牌的是「洛川王」,不僅無名,連山東青州人,也一變成為陝西洛川人了。黃育楩曾對「邪教」教首隱姓埋名的現象分析說:「今邪教自謂度救眾生,而必欲隱姓埋名者何也?以此等教首皆系娼優下賤,無賴匪人,及至習教傳徒,謬稱某佛轉世,又恐人知其真姓名,即知其真來歷,所以隱姓埋名者,正欲掩其娼優下賤,無賴匪人之真來歷耳。愚民無知,竟以隱姓埋名視為度救眾生之妙用,何其愚也!」
8黃氏分析不無道理,王覺一出身貧寒,他改名換姓,目的是使人無法了解其過去的經歷。但是,黃氏認為隱姓埋名是愚民無知,這就錯了。其實,隱姓埋名是很聰明的辦法,這便於保護自己有利於傳教活動。
清同治四、五年間,王覺一開始在山東、河南、直隸等地傳教。初期,他並未自立教門。據他兒子王繼太說: 「四十歲後,左手掌上有古字紋痕,父親(王覺一)就說夢見菩薩,叫他傳道。因即設立教名,始稱先天無生老母教,後為末後一著教,勸人入教吃齋,每人出錢數百千文不等,作為盤費,並用紅色印出手紋給教徒收執,說可免災,另做諸佛諸祖等句咒語,教人念誦。」
9同治十二年,王覺一創立先天無生老母教,不久改名為末後一著教,光緒六年又稱一貫道。
王覺一創立的教派,儘管名稱前後有所變化,但宗旨教義並無區別。無生老母是明代後期以來的許多民間秘密宗教教派崇信的至尊偶像。她被視作創世主和人類命運的主宰,住在真空家鄉(天堂)。
10成書於清順治年間的《古佛天真考證龍華寶經》云:「古佛出現安天地,無生老母立先天。」
11王覺一教派稱「先天無生老母教」,即來自於此。此教的教義云:無生老母分世界為三個時期,即青陽、紅陽、白陽三期。白陽末劫來臨的時候,無生老母派古佛即彌勒佛下凡,最後一次普渡眾生。這在信仰無生老母的教派中稱之為「末後一著」。因此,在許多民間宗教的經卷中,常常都能看到「末後一著」的說法。如,「末後一著皈家去,九玄天上證無生。」
1又如,「收元法末後一著」。
2再如,「無生蓮臺坐雲宮,末後一著躲死生。」
3由此可見,王覺一的「末後一著教」名稱,即據此派生而來的。由於這一教派的重要經書是《一貫探原》,並供奉「一貫圖」,即將儒釋道及天地人一以貫之,因此又稱「一貫道」。
末後一著教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教派組織分布已擴展到直隸、山東、河南、河北、安徽、江西、江蘇、湖南、湖北、四川等18個省。從光緒七年(1881)起,末後一著教幾次在各地試圖組織反清武裝暴動。然而,最終被清朝官軍所鎮壓,包括王覺一之子王繼太在內的末後一著教大批徒眾被捕殺。但是不僅教主王覺一漏網,該教絕大部分骨幹成員也消失的無影無蹤。光緒十年末,清朝政府將此案審結。然而,末後一著教案的影響遠遠沒有結束,它成為難得的見證晚清社會問題的重要案例。
二
從末後一著教案發生的前後過程來看,晚清政府在治理民間宗教方面暴露出諸多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有令不行,查禁不力
從清初開始,清朝政府即禁止民間宗教活動。
4順治年間,針對「邪教」,頒布了專門的懲治律條。《大清律集解附例》其中云:「凡師巫假借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太保、師婆(名色)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異端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惑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入人民,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裡。」
5此後,清歷朝政府的民間宗教政策儘管有所差別,但對民間宗教取締與鎮壓的方針基本上是一致的。從有清一代民間宗教發展趨勢來看,凡是政令通暢、查禁力度大的時期,民間宗教則處於相對沉寂狀態;反之,則會出現活躍和蔓延的態勢。晚清末後一著教的興起就是一個很好的佐證。
據曾國荃在光緒十年五月初二日奏摺云:王覺一「歷年在直隸、山西、河南、安徽、江蘇、江西、湖北等省地方傳教,收徒甚眾」。
6湖北教徒熊定國說:「他們行教十八省,只湖北通在後」,王覺一他們「傳教已十七八年矣。」
7王覺一從同治四、五年間即開始傳教,到光緒年間,其組織已經發展到18個省。這樣一個地域分布廣、人員眾多的教派,卻一直未引起清朝各級政府注意。這不僅是偶然的疏漏和失察的問題,而是相關機制出現了無可逆轉的病變。
我們從史料的記載中看到,清朝官員初次發現末後一著教活動的時間是在光緒七年十一月末。首次發現末後一著教活動的是河南汝寧府汝陽縣令車鴻遠。據他說:「光緒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卑府署大門外牌上粘有匿名揭帖,經府署揭入。當時,縣中未知。後經查訪,亦查不出何人所貼,何人滋事。迨
十二月初一日午間,有盛鴻喜到縣要見,說有首告事件。當令進署後,盛鴻喜面稟,並未有稟詞。訊後,面稟:本日夜間,吃齋人要滋事。」
1隨後,車縣令立即命兵勇照舉報的名單抓人。蘇天爵、陳本立、郭振青、牛登科、蕭鳳儀、張懷松等人先後歸案,其中韓汶舉等人逃逸。縣兵在案犯家起獲銅印、三極圖等物證。經審訊後,這些人留下大量口供和官府審訊記錄。通過這些材料揭示出這是一起有組織,有預謀,有目的的造反事件。這次事件的直接組織者是蕭鳳儀、張懷松、蘇天爵等人,參與者都是自稱為末後一著教的教徒,教主是王覺一。據起事的組織者之一蕭鳳儀供稱:
王角〔覺〕一說,癸未年洋人作亂,叫修道的人合洋人去說理。小的說,作亂必從東南動手,這是從八卦推下來的。去年十月間,陳本立給小的說起反的話。
十一月二十二日,吳何氏著韓自立把小的叫來說,蘇天爵、謝務本、陳本立要起反,小的允從。回去二十六日,小的蕭黑家借他的房子請客約人,小的請有楊西振、楊西傑、韓文舉、於成德,還有楊萬世。小的對他們說:「
十一月三十日、
十二月初一日這兩天,天昏地暗,日月無光,天下大亂」。楊西振約人入夥,約定
十二月初一日夜動手。起反的人頭帶(戴)白布扎巾、紅頭繩為記。
十一月二十八日,小的就把孫子合兒媳都送進城來。
2另一名領導者張懷松在供詞中說:
去年正月間,蕭鳳儀領著陳本立到過小的家。到十月間,蕭鳳儀往小的家,對小的說,陳本立們要想起反,小的叫蕭鳳儀勸他。
十一月初八日,吳何氏著韓姓把小的叫到他(她)家,見謝務本、陳本立,說要動手起反。小的勸他們,現今時候不到,不能起反。謝本務們說,來的混家子一定要動手,已按不住。小的只有聽著。這初一起反的事,陳本立、謝務本都對小的說過,小的並未報案。已知錯了。而小的合蘇天爵先並不認得。
3蕭、張兩人供詞都交代了他們準備在光緒七年十二月初一日起事的情況。光緒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參與起事的教徒韓文舉被俘後的供詞說:
上蔡縣人,邵店住。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小的舅爺肖(蕭)鳳儀在肖黑家請客,有楊萬世、楊西傑、楊西振兩代,上蔡孫(莊)人餘成德合小的在場。肖鳳儀說,他拜山東人王角(覺)一為師,吃齋習教念經。肖鳳儀還說,這城內
先生,名叫天爵,會算定
十二月初一日天昏地暗,天下大亂。叫小的把小的母親送進城內。肖鳳儀說,有城內陳本立、南方人劉大人名叫永貴,帶四個營頭也到。十二月,初一日,來破汝寧府城。他同吃齋的人過多是(相識),城內吃齋的人家,門首都掛紅燈籠,就不傷害他。到進城的時候,肖鳳儀每人給白布一尺,頂頭紅頭繩為記。
4其他案犯不僅交代出起事計劃,還供出軍師是蘇天爵。當時的主審官汝寧知府周冠在審訊奏報云:「王覺一說,天下要亂。蕭鳳儀等信以為真,倡言按八卦算定壬午、癸未年天下大亂,光緒七年十二月初一日,天昏地暗。因與陳本立、蘇天爵、楊西傑等商議起反並令蘇天爵為軍師,定於光緒
十二月初一日夜,先攻汝寧府城,相率北上」。
5由此可見,當時末後一著教是準備在河南起事,佔領汝寧府後北上。
河南汝寧府汝陽縣破獲末後一著教起事案,純屬偶然。如果無人舉報,對末後一著教的活動官府還渾然不知。這反映出,晚清地方官員對民間宗教查禁十分不力。而且不僅是河南地區,其他地區也是如此。否則末後一著教也不會蔓延到18個省,而未受到查禁。
第二、缺少全國性的專門治理民間宗教的機構
晚清政府始終未建立一個全國性的專門治理民間宗教的機構,對民間宗教治理的是完全下放地方政府。只是當地方政府對事態的發展難以控制之時,朝廷才臨時下達指令或派員督辦。因此,晚清政府治理民間宗教沒有形成全國上下一盤棋,而是地方各自為政。由於缺乏統一的管理機構,所以在處理涉案範圍較為廣泛的民間宗教時,不僅難以形成合力,而且還常常相互制肘。
河南汝寧府破獲末後一著教起事案後,教徒已經供出教主王覺一,本應「擒賊先擒王」,但是王覺一離開河南後無人關心王覺一的去向。河南官員把此案僅當作自家之事,不僅未通報其他省份,也並未奏報朝廷。因此,王覺一才能夠從容的異地發動下一次起事。江蘇破獲末後一著教徒起事後,楊昌濬將王繼太「先行依律凌遲處死」,左宗棠將教徒朱行普、僧大通「二犯立予就地正法」。
1王繼太供詞中說:「七年冬天裡,河南教徒蘇添爵、蕭鳳儀、張懷松們在汝寧傳教,聽見安徽亳州起有天主堂,蘇添爵們因那理〔裡〕同汝寧連界,想要糾人搶劫,焚燒天主堂,就此乘機起事。父親說:『上年彗星出見,曾經說過,彗星掃空天機變,怕的惡鬼起狼煙的話。見(現)在時候尚早,不可就動。』向他們攔阻。蘇天爵們不依,就被府縣訪聞查拿,蘇天爵們就獲,大眾逃散。」
2對這樣一條有關河南教徒起事重要證據,江蘇官員似乎與己無關,並未及時通報河南協查。湖北官府抓獲「鄧老五等三十七犯一併即行正法,並將首要各犯首級分別懸竿示眾」。
3各地自行處置案犯,結果使清朝政府無法全面掌握末後一著教內部組織情況以及起事計劃。這對從根本上剷除該教十分不利。而且,作為人證的案犯被草草處決,從而使深挖藏匿教徒的工作無法繼續進行下去。
由於沒有專門的民間宗教治理機構,晚清民間宗教活動處於無人監控的狀態。只有爆發大的事件之後,朝廷才會發布命令,直接指揮各地的清剿。這樣往往會貽誤戰機。光緒九年三月,當王覺一的組織和領導末後一著教在江蘇、湖北等地起事後,清朝政府才感到問題的嚴重性。於是,軍機處接連奉皇帝上諭,向涉案地區官員下達命令。有關末後一著教的上諭已收入《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現摘錄幾份如下:
其一,光緒九年四月初二日,奉上諭:
左宗堂等奏,拿獲匪犯訊辦,飭屬搜捕一折。本年二月間,山東教匪王覺一,即王養浩,又稱王古佛,潛往江蘇海州等州縣,倡立邪教,圖謀不軌,並赴金陵、漢口、荊州等處,糾黨約期起事。經總兵章合才等,先後拿獲宴儒棟等多名,惟匪首王古佛在逃未獲。亟應嚴密查拿。著左宗棠、塗宗瀛、慶裕、楊昌濬、衛榮光、裕祿、陳士傑、彭祖賢、卞寶第、譚鈞培,督飭所屬,一體嚴拿,務獲究辦,毋任漏網。安東、桃源二縣,時有伏匪蠢動。並著左宗堂等,飭令章合才等,認真緝拿。俾免勾結為患。所有應辦保甲、團練各事宜,務當嚴飭。文武各官,實力舉行,妥為辦理,以靖地方。將此由四百裡諭知左宗棠、塗宗瀛、慶裕、楊昌濬、衛榮光、陳士傑、彭祖賢、卞寶第,並傳諭譚鈞培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4其二,光緒九年四月十一日,奉上諭:
塗宗瀛、彭祖賢奏,武漢地方,教匪潛謀起事,黃梅縣結會搶劫,先後拿獲懲辦各折片。匪犯鄧老五等,膽敢傳習邪教,勾結多人,潛赴武昌省城及漢口鎮,約期起事,圖謀不軌。經塗宗瀛等督飭員弁,拿獲多名,訊明正法。黃梅縣匪徒於添保等,糾眾結會,搶劫滋事,並經獲犯懲治辦理,尚為迅速。惟匪首鄧玉亭等現尚在逃。著該督撫嚴飭所屬,實力緝捕。務期弋獲。前據左宗棠等奏,訊據匪供,山東教匪王覺一,欲赴漢口等處,糾黨起事。著塗宗瀛等,秉遵前旨,飭屬一體嚴拿懲辦。現在各省,時有伏匪蠢動,地方不靖,亟宜加宜防範,銷患未萌。該督撫務當督飭地方官,先事豫防,毋任乘機竊發,不得稍涉大意,並將清查保甲事宜,認真經理,以靖閭閻。把總朱元度著照所請,即以守備儘先補用,並加都司銜。其餘出力員弁,準其擇優請賞,毋許冒濫。至地方各官,於外來教匪多人潛入省城,何以毫無覺察?並著查明,據實參奏。將此由四百裡各諭令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1其三,光緒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奉上諭:
塗宗瀛、彭祖賢奏,續獲教匪,審明懲辦,請將出力員弁獎勵,失察之地方各官,請免,議處各折片。湖北武漢地方,教匪潛謀起事,先後拿獲多名,正法止訊。據匪供,匪首王覺一,在江蘇、湖北、河南、四川等省,收徒無數,名為傳教,實則謀反,與其子王繼太及劉至剛,在湖北糾邀夥黨,約期起事。現均逃往四川等語。該匪首王覺一等,傳習邪教,廣收徒眾,謀為不軌,往來數省,必須迅速弋獲,以絕亂萌,斷不能容任令漏網。著各該督撫督飭屬員,將王覺一、王繼太、劉至剛嚴密訪拿,務獲懲辦。拿獲後,準將出力員弁,從優奏請獎勵。其在逃匪目鄧玉亭等,一併查拿,務絕根株。並著飭令地方官,整頓保甲事宜,隨時稽查防範,不得稍涉大意。此次出力之知縣羅緗等,均著照所請獎勵。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獲匪懲辦功過尚足以相抵,均著免其查,參議處將此由五百裡諭知左宗棠、丁寶楨、塗宗瀛、卞寶第、衛榮光、裕祿、潘霨、陳士傑、彭祖賢,並傳諭成孚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2從以上3份上諭,我們看到晚清政府對於末後一著教案非常重視,督飭各級官府清剿逃亡的教徒,誓要「務獲嚴辦」,「務絕根株」,一網打盡。但是,結果如何呢?官府始終未抓到末後一著教的教主王覺一和上層重要頭目,因此未後一著教的許多核心機密也隨之一起消失了。以後,王覺一曾以義和團總首領的身分重新出現在歷史文獻中。民國時期的一貫道道統中又出現王覺一名字,並將他列入其15祖。列入一貫道道統的16祖為劉清虛,有人認為他就是末後一著教的3號頭目劉至剛。這種種現象說明,如若不建立一個長效機制,單靠奉上諭發旨令的權宜之計,不可能抑制民間宗教的蔓延。
第三、官員普遍缺乏有關民間宗教的知識
晚清各級官員們對民間宗教問題大都知之甚少,在處理民間宗教問題上,往往不得要領。從官員奏摺中也可以看出這方面的問題。如曾國荃奏摺云:王覺一「設立教名,始稱先天無生教,後為末後一著教」。
3其實,教名是先天無生老母教和末後一著教。再如,左宗棠奏摺云:「王覺一授以(教徒晏儒棟)《一貫探源》、《三易探源》、《圓明範格》三書,並令其供奉無極、太極、皇極三圖」。
4曾國荃的奏摺亦云:王覺一「並做《一貫探原》等書,刊刻刷印,兼印無極、太極、皇極三圖,令人供奉」。
5其實,三極圖是一張圖,又稱一貫圖,而並非左、曾二氏所謂的「三圖」。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二日,河南巡撫鹿傳霖的奏摺中已經說得明明白白。鹿氏說:「蕭鳳儀家起獲三極圖一軸,上書無極、太極、皇極,中書河圖洛書,下畫六十四卦,並無違悖字句。」
6這句話的意思很清楚不過了。一幅三極圖是由上、中、下三個部分組成,上部畫的是無極、太極、皇極,中部畫的是河圖洛書,下部畫的是六十四卦。該圖三部分自上而下組成一幅完整的圖像。
末後一著教徒中,不僅供奉三極圖,還崇祀無生老母像。《殷五供》云:「吳天明叫小的同他作伴,一同到詹沅懙家內,見他家供有無生老母圖像。」
1《謝尚奇即謝學天供》云:「見詹沅懙家有無生老母神像。」
2《張懷松供》云:「王國敬教小的買一無生老母的軸子供奉,就是門口賣的觀音像。」
3《蕭鳳儀供》云:「去年小的到過吳何氏佛堂,見她敬的是菩薩合三極圖,並銅佛。」
4說明,末後一著教徒中供奉的無生老母像,是借用佛教中的觀音菩薩像。而卞寶第奏摺卻說:末後一著教徒僅「拜一貫圖,並不供奉神道。」
5顯然卞氏對末後一著的基本情況並不了解。
民間宗教的特點是通過經卷等形式宣傳教義、發布指令,以達到從思想到身心控制教徒的目的。民間宗教的經書通常被冠以「寶卷」、「寶經」、「寶贊」等名目。如《皇極金丹九蓮正信皈真還鄉寶卷》、《古佛天真考證龍華寶經》、《九蓮寶贊》等。清道光時,黃育楩說:「邪經為邪教根源」,「邪經尤當密查」。
6因此,當時清朝政府對收繳和銷毀「邪教」經卷的工作相當重視,律令甚至規定「收藏經卷者,俱發邊遠從軍」。
7但是,晚清官員對民間宗教的經卷卻知之甚少,即使見到「邪經」也常常分辨不清。據筆者統計王覺一所著經卷有《一貫探源》、《三易探源》、《大學中庸註解》、《易經註解》、《學庸解》(又作《學庸聖解》)、《心經解》、《圓明範格》、《道八卦》、《一字經》、《庚辰年書帖》等十多種。此外,末後一著教內部流傳的其他經卷還有數十種之多。由於王覺一所著經卷,並大都未冠以寶卷的稱謂。於是該教在起事前,這些經卷從未被官府查抄過。光緒九年,末後一著教起義失敗後,山東青州府官兵在王覺一家,「起獲書籍,雖尚無悖逆字句,惟《一貫探原》序文記言『無生老母降乩所作』。抄錄小書一本,亦託言無生老母勸事,均屬荒誕不經,具應存庫備查,俟緝獲王覺一訊結,在行銷(毀)。」
8從山東青州官員的「小書一本」,「荒誕不經」等用語來看,這些官員對民間宗教經卷情況十分陌生。即使在末後一著教起事失敗後,該教絕大部分經卷並未受到查抄。至今,我們從審理末後一著教案的官員奏摺中,僅能見到兩三種王覺一的著作目錄,就很能說明問題。其實,通過末後一著的經卷,不僅能了解該教的宗旨、教義等,而且還可以追溯到該教的淵源,這樣對政府治理民間宗教不無裨益。然而,晚清政府從未意識到需要對官員們進行民間宗教知識方面的教育。殊不知,政府官員民間宗教知識的匱乏會直接影響到民間宗教的治理工作。
司法審判機制落後民間宗教難以抑制
1840年後,清王朝不斷受外國資本主義勢力的衝擊,但其封建專制體制並未有根本的改變。皇帝至高無上的統治者地位在制度上依然得到確認,各級地方行政要員直接受皇帝的委派,執行朝廷的指令,負責轄區的治理。地方長官的行政管理職權與地方司法權力集於一身。這種體制下,在治理民間宗教方問題所暴露出的缺陷十分明顯。我們從末後一著教的審理可以看到晚清司法審判機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審理末後一著教案,先後經過縣級、府級、省級、中央四級衙門。主審官是各級行政機構的長官。最初接手末後一著教案的是時任河南汝寧府汝陽縣令車鴻遠。前文已經談到,他是在有人舉報之後,捕獲一批企圖奪取汝寧城的末後一著教徒,並起獲一些該教用的印信、圖像等物品。隨後,末後一著教作為邪教謀為不軌而立案,從光緒七年十二月初開始立案,到光緒十年十一月末最後終審,審判前後將近三年的時間。車縣令也奉陪了近三年的時間。
第二級覆審是汝寧府。汝陽縣屬汝寧府管轄,縣治所在地正在汝寧府城。經過車縣令初審後,此案移送汝寧府。汝寧知府周冠立即派員會審,這夥人交代了他們是末後一著教徒眾,計劃造反先奪取府城,然後北上。他們的教主是名叫王覺一的人,此次起事的領導者是蕭鳳 儀和張懷松,蘇天爵為軍師。隨後,周冠將此案及其審理結果奏報河南巡撫衙門。
第三級覆審由河南省巡撫衙門負責。河南巡撫李鶴年接到汝寧府奏報的案件後,立即委派開封後補知府陳桂芬赴汝寧,與周冠等會審。陳桂芬不敢定奪,經請示李鶴年批准,光緒八年二月將案犯和各級審訊的記錄、案犯口供、收繳的物證解至省府開封。但陳桂芬不久卸任,李鶴年再派新任開封知府王兆蘭負責審理此案。由於案犯紛紛翻供,案件不僅未有進展,王兆蘭卻因捲入另一案黑幕,被朝廷查辦。隨後「有控告王革守兆蘭之子及其幕有王姓,勾串王覺一」。
1光緒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內閣奉上諭:「王兆蘭、馬永修、馬翥均革職,發往軍臺效力贖罪。」
2不僅審理該案的主要官員被革職,連李鶴年也不能倖免。同時的上諭:「李鶴年復以毫無根據之詞,嘵嘵置辯,始終固執,實屬有負委任。李鶴年、梅啟照均著即行革職。」
3巡撫與開封府首腦同時被革職,末後一著教案無法審理下去了。隨後,朝廷任命鹿傳霖為河南巡撫,但鹿傳霖遲遲未到任。同年
三月十一日,「上諭:河南巡撫著成孚暫行護理」。
4河南巡撫也先後易人,致使末後一著教案的審理擱淺。光緒九年八月,鹿傳霖赴任,直到第二年正月才過問此案,並聽從新任開封知府陸襄鉞的請求,調該案原審官會審,但周冠以原案事實清楚為由,拒絕前去參加會審。引起鹿傳霖的不滿,以抗不遵調為由,上奏朝廷彈劾周冠。光緒十年二月,朝廷罷免周冠的官職。鹿傳霖遂調汝陽縣令車鴻遠前去參加覆審。周冠曾任過開封府知府,職級為三品,說拿下就拿下。車鴻遠為七品芝麻官當然不敢犯刺,於當年五月二十五日到省,「二十八日,即隨開封府詢問,凡開封府提訊均隨同會訊」。
5此案主審官陸襄鉞不久又卸任,由新任開封知府鞠捷昌接審此案。審理此案的過程中,河南先後換了三任巡撫,三位開封知府,兩位汝寧知府。官員沒有固定的任期,頻繁調動,即使主觀上試圖建構公正的審判,也會在這種體制的運行過程中變態。案件在接力審理中,越來越複雜。正如後來接手該案的欽差大臣孫毓汶、烏拉布說:「案懸三載,承審官更數任,前後供詞轇轕,猝難得其要領。」
6第四級中央的直接派員審理。在清朝各級政府對此案一籌莫展之時,王覺一領導的末後一著教又在江蘇、湖北等地起事。王覺一之子王繼太被俘後,交代出汝寧蕭鳳儀、蘇天爵等曾謀劃造反之事。於是此案又出現轉機,光緒十年九月朝廷又派欽差大臣工部左侍郎孫毓汶、烏拉布重審此案。據清朝軍機大臣奉上諭云:「欽差工部左侍郎孫、烏,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二日奉上諭:前有人奏,河南汝寧府破獲王覺一教黨張懷松等謀襲郡城一案,延擱過久,當令刑部查奏。旋經該部奏交鹿傳霖訊擬。茲據該府奏稱,現將此案督同臬司反覆究詰,堅稱實未謀逆,與前訊供歧異等語。此案罪名出入甚重,必應確切研究,以成信讞。派孫毓汶、烏拉布就近提集全案人證、卷宗,詳訊確情,定讞具奏。」
7隨後,孫、烏及刑部員外郎訥欽、主事周景曾、王聯璧等人赴河南辦案。十一月末,經過兩個月的審理,孫毓汶、烏沙布將此案終審結果上奏朝廷。孫、烏二人長達萬言的結案奏摺,勉強將此案劃上句號。但是,我們今天來看來這份奏摺依然是一筆糊塗帳。奏摺大量的筆墨耗費在細稍末節之上,而對於實質性問題極力迴避。諸如,該教創立的時間,教主與骨幹頭目的身份,參加的成員及組織的分布,經書的種類和收繳的情況等等,基本上並未涉及。奏摺對有關涉案人員的處理也令人疑惑。案犯獲流放、罰沒為奴等懲處,但無一人被處死。而且,盡力開脫像參將田映堂這樣有身份的人,使其被無罪釋放。於是這樣一件驚天大案,頓時化為一般的習教小案。此案經過孫、烏的「葫蘆僧判斷葫蘆案」之後,從此末後一著教案再無人提及。逃逸的教主王覺一與該教上層頭目,從此逍遙法外。
從末後一著教案的審理,還可以看到晚清監獄管理的混亂。在末後一著教的審理過程中,先後有蕭鳳儀、牛登科、楊西振、錢振元四名主要案犯暴死於監獄。據當時監獄官說:錢振元「清河縣監患病身死」。死因「系痰喘舊病復發,喘難受,多服菸灰作引子之戒菸丸,毒發所致。」
1牛登科「約三十餘歲」,因患病而死。據當時捕快張敬逢說:光緒九年正月十日,「拿獲教匪牛登科,前因在店患病,當經稟明醫治罔效,延至本月十二日,因病身死」。
2蕭鳳儀、楊西振之死也很蹊蹺,病因不明。隨著四案犯之死,其他案犯紛紛翻供,而造成死無對證的結果。
總之,受制於行政機構的晚清司法審判體系,如果說在審理刑事和民事案件還能勉強支應,但對民間宗教案件的審理卻難以奏效。因此,晚清政府想通過司法審判抑制民間宗教的繁衍是不可能的。
吏治腐敗促成民間宗教養虎成患
晚清政府審理末後一著教案,除了暴露出司法體制存在弊端之外,吏治的腐敗是更加嚴重的問題。朝廷昏聵無能,官員間的爾虞我詐,玩忽職守,恰似催化劑使民間秘密宗教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
對末後一著教案的審理,功勞最大的當屬汝寧知府周冠。但是,周冠卻因爾招來丟官治罪的下場。光緒十年二月十二日,清朝內閣奉上諭:「鹿傳霖奏,知府剛愎任性,請革職等語。河南汝寧知府周冠,於教匪要案,原訊未能得實。經該撫飭調該員來省會審,復肆意稟瀆,抗旨不遵調,且有聽信劣幕等情,實屬荒謬。周冠即行革職,以示懲儆。欽此。」
3其實,周冠的獲罪,是禍從口出,講了一些揭露晚清吏治腐敗的真話。我們從當時周冠寫給鹿傳霖的信函中,可以找到根據。光緒十年正月初五日,鹿傳霖行札與周冠,讓他立刻趕赴開封參加汝寧末後一著教的覆審。周冠於
正月初八日,復函說明不能前去的理由:(一)此案當時已經審清楚,案犯「未就地正法」的原因是,「卑府以此案關教匪滋事,毗連數省,教首王覺一未獲。」
4(二)國家有律令規定:「各省督撫事關重大涉疑案,應行提審案件,率同司道親行研訊,尚有仍發原問官收審,或仍令會審者,照違制杖一百,公罪例革職留任。又督撫藩臬,如有應行親提訊究之案,發交原問官收審,或仍令會審者,照例議以革職留任各等語。此案至為重大,案情又涉疑難例,應大憲親提。卑府確係原問之官,例不應會同審問者」。(三)我這裡下雪了,「當此麥芽出土,瑞雪應時荒之餘」,我要去勸農了。周冠的復函等於說,此案我已經審理清楚了,你鹿傳霖難道連有原審官需要迴避的律令都不知道嗎?我這裡很忙不能前去。周冠讓鹿傳霖下不了臺不說,更有甚者還在信中說:「河南吏治之壞,至今是紀綱法度當然無存。其故在於案愈大,愈不敢辦。刑幕以趨避為能,印官以諱匿為巧。與其獲犯秉辦,不惟解犯需費,且恐犯供翻復,經年屢月未能定讞,受累滋深。於是幕友為官運籌,相率滅跡。即有萬不得已秉提之件,讞局各幕相視作難,又限於審期,設法舞文,曲為脫卸,非籍口於犯供遊移,即託詞於案證未集,或竟延擱不理。不惟異常命盜為然,即謀叛逆倫亦不問,例章概置高閣,心法援受,官幕相沿,歷來已久。渠魁漏網,良善蒙冤,昏煙霾霧,之中,泣血者不知凡幾!」周冠直言揭露河南吏治的腐敗,這等於捅了主持河南政務的鹿傳霖的心窩。去年二月初六日,皇帝上諭:李鶴年「該省吏治廢弛,亟宜大加整頓。該府務當破除情面,督飭屬員,力除積習,以期吏治有起色。」
1當月李鶴年就被罷官。同年
八月十二日,皇帝又上諭:「著鹿傳霖按照(御史)所奏,督飭屬員,實力整頓,以期吏治日有起色,毋得視為具文。」
2河南吏治問題,已經引起朝廷的注意。在這節骨眼上,周冠不是火上澆油嗎?這事關烏紗帽的事,鹿傳霖豈能容忍?於是參了周冠一本。鹿傳霖何許人也?乃時任兵部尚書張之萬的妹夫。周冠碰到槍口上,受到革職查辦是自然的事。吏治的腐敗導致末後一著教案無法繼續查下去。
第六、社會矛盾加劇使民間宗教成為避難所
末後一著教徒眾分布18個省,大量的民眾捲入其中,反映了晚清社會矛盾在加劇。尤其是教徒的供詞中,常常出現有「打洋人」的說法,反映了人們對日益侵入的外國勢力的敵視。這一時期,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矛盾不斷加劇,而且統治階級內部矛盾也大有加劇的勢頭。加入末後一著教的人員,不僅有貧苦的下層民眾,還有不少是社會階層較高的人員。
教主王覺一本人出生於山東青州府益都縣貧寒之家。光緒九年二月,末後一著教在湖北組織暴動失敗後,官府立即查抄了王覺一在山東的老家。其父母官山東巡撫陳士傑向朝廷奏報說:「王覺一家無田產,僅止住屋。說王李氏(王覺一妻)、王馮氏(王繼太妻)家並無親屬,夫家亦無近族。王覺一幼習算卦卜課。」
3說明他不是富裕的農戶。他究竟從事何種職業?他徒弟張懷松說以算卦為職業,「敬佔六爻神科」。
4清軍參將田映堂說:他「擺卦攤」。
5這些記載,均說明他的社會地位並不高。《庚辰年書帖》所謂「寒門草舍掌道權」,
6也可以印證王覺一出身寒門。
末後一著教中確實有不少貧苦的社會下層人士,如,河南南陽教徒程明「裕州官莊人,年四十三歲,父母、兄弟、妻子具沒,向在母舊(舅)姚之光家種地度日」。
7但社會地位相對較高的人員也佔有一定的比重。下面選錄幾位被捕的教徒供詞為證。
田映堂供:「系(河南)歸德商丘縣人,年五十二歲。父親已亡故,母宋氏,年八十一歲。娶妻範氏、劉氏,生有三子。自十八歲取入武學。十九歲時,本地土匪滋鬧,後經毛大人諭辦團練,革員帶勇保舉把總。鹹豐十一年,經前撫院嚴、鄭、張各位大人,均派革員帶馬隊在汝寧駐紮三年,攻打捻,圍數十處,身受多傷。嗣後汝寧府平靖,隊伍調回,又跟袁大人、喬大人、李宮保在陝西、直隸剿辦捻匪,歷保參將。同治八年十二月,投標河南補用。旋經部駁儘先字樣,不能補缺。於光緒三年,告假回籍」。
8熊定國供:「系(湖北)嘉魚縣人,由捐生投效震軍,保舉江西知縣,尚未到省,在外賣字畫符為生」。
9高配天供:「現年四十四歲,祖籍鎮平縣遷居南陽縣城。道光年間,先開連升齋,又開五福鞋鋪」。
1陳本立供:「年四十四歲,安徽太平縣人,向在汝寧當兵 ,經管銀錢軍裝庫,後因誤操被革職」。
2王富供:「唐縣人,年四十三歲,父母具故,家有妻子,行醫為生」。
3殷五供:「舞陽縣殷莊人,年四十三歲。小的居之向石城內開碎貨鋪」。
4張懷松供:「年五十二歲,父母具故,女人婁氏,生有一子,名九成。我系陳州府西華縣下莊人,在許州郾城縣五溝營地方開布行生理」。
5喬百金供:「祖居鎮平縣,移居南陽府,母雍氏,三個兒子,長名丙文,次丙寅,三天文,開客店為生。鹹豐八年,報捐生守城,蒙保六品軍功。同治十一年,又保五品軍功」。
6據其它資料記載:教首劉至剛是「賣京貨」的貨郎,
7錢徵元是「伏陽縣董事」、未赴任的甘肅同知,
8陳守照出身官宦之家,
9鄧玉亭「向做木匠」,
10僧大通是「瓜埠鎮太平庵主持」,
11晏儒棟「先在直隸白雲觀出家」、後雲遊「算命測字」,
12蘇天爵在河南汝寧府「留盆店教書」,
13吳何氏是汝寧府市民,
14等等。
從以上資料來看,末後一著教人員當中,有商販、農民、木匠、軍官、士兵、官吏、醫生、卜者、遊民、市民、和尚、道士、教師等,形形色色,人員構成很複雜。曾國荃說,「教匪」頭目「或販布營生,或讀書、種地」。
15這不過是大致的說法。應當說,末後一著教的各級頭目一般都由社會階層相對較高,且年齡以中年為主的人員組成。
值得注意的是:末後一著教教徒中,有不少位是原清朝官員。清朝政府對這些深受國恩的叛逆官員進行了嚴厲的處罰。例如,對熊定國的判決云:「熊定國到案,供詞歷歷如繪。即該犯亦自認充當偽軍師,其為湖北匪首似無疑義。該犯先曾保舉職官,身受國恩,竟膽敢聽從入教吃齋,糾集多人,畫策布置,謀為不軌。實屬最大惡極,當飭即行正法梟示。」
16清政府始終未弄明白,這些人為何放著清朝官員不做,卻死心塌地跟著王覺一造反?其實,道理很簡單,他們已經對清朝統治失去了信心,在大廈將傾之前尋找一條生路。何況王覺一所描繪「真空家鄉」、極樂世界又是多麼令人嚮往!由於對嚴酷的現實社會充滿恐懼,民間宗教以其特有的感召力成為人們精神的避難所。可以說,當時許多人參加末後一著教,並追隨王覺一走上反對清朝統治的行列中去,是現實社會的黑暗使然。
三
末後一著教案發生後,晚清政府總結經驗教訓,認為主要是基層保甲制度失效,「日久怠生,幾成虛設」,而造成養虎遺患的後果。
1於是,下令地方官整頓保甲和請查戶口。光緒九年六月,上諭:「教匪王覺一等傳教惑眾,陰謀不軌,飭即按名嚴拿,務獲嚴辦,並將境內保甲事宜切實整頓,仍將查拿情形及清理《保甲章程》,先行稟復。」
2對於整頓保甲的聖諭,各地官府的反映並不相同,大多是敷衍應付。但是,也有官員認真執行。如直隸滎澤縣令連魁「邀集紳耆,飭令親赴四鄉,迅將煙戶、丁口冊籍挨次查造,填給門牌,務使甲不遺戶,戶不遺丁」。
3河南禹州知州李樹基指令各縣官府,「以教匪王覺一等傳習邪教,飭即嚴拿懲辦,並將境內保甲事宜勒限整頓」。
4河南開封府尉氏縣令喬鈞「輕騎簡從,親赴四鄉,傳集紳耆,講求緝匪之法,以方略曉以利害」,並「隨身帶戶口冊籍,行至村莊,調查門牌」。喬縣令經過一番調查之後,「擇其舊章之善,參以時勢之宜,酌擬《保甲章程》十二條、《緝匪章程》四則」,上報送開封府。
5同時,提出改革以往僅在鄉間設立保甲,各甲之間一盤三沙,互不相涉的局面,「在於縣城設立保甲總局,選派公正諳練紳耆四人,以專責成」。開封府知府陸襄鉞對於尉氏縣的做法十分贊同,於光緒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批示云:「據稟保甲緝匪各項章程,尚屬周密,仰即督飭紳耆人等,實力奉行,毋得始勤終怠,日久視為具文,是為至要。」
6隨即,將尉氏縣的《保甲章程》、《緝匪章程》呈報給河南巡撫衙門。有關晚清政府針對「邪教」而整頓保甲的資料,流傳下來的很少,新發現尉氏縣的相關資料彌足珍貴。現將的尉氏縣重新訂立的《保甲章程》和《緝匪章程》抄錄於下,以便了解晚清政府治理「邪教」所採取的具體措施。
《保甲章程》十二條:
1、內設立保甲總局一所,邀請公正紳耆數人總司其事,所有局中一切經費由縣捐廉發給,絲毫不派民間。如有不肖書役藉端需索,及地保妄派者,許即指名具稟,拘案嚴究。
2、縣署二十保,每保分上五甲、下五甲,各設保甲分所,酌定紳董二人,先將各保男婦大小丁口年歲,分別土著寄籍,作何生理,逐一查明,造具底冊二本,一存各保,一送總局。照填門牌,發交各保,散給懸掛,不取分文,並不假手書役以杜需索之弊,一面由總局匯造清冊送縣,聽候俱隨前往查對,不得錯誤遺漏。倘該戶家長不以實報,照脫漏戶口治罪。
3、十戶為一牌,於十戶中立一牌首,十牌為一甲;於十牌中立一家長,應由各保紳董於牌內擇老成持重明白幹事者,各舉一人以膺牌首甲長之任,經編查之後,凡屬保甲事務,即由牌首就近告知。甲長公同酌商和衷辦理。如繫緊要事件,一面通知該保紳董,一面據實稟縣,聽候察奪。
4、牌首須擇殷實穩練之人,不得以編次之第一戶濫充斯選,其十家總牌應將本牌十戶姓名男女丁口總數挨次填入,亦令牌長懸掛門前,以便觸目瞭然,得以隨時稽查。如有容留匪類不務正業者,許由牌首及鄰佑指名具稟,不得瞻徇容隱,亦不得挾嫌捏誣。倘敢包庇隱匿,別經發覺,一家有犯,九家連坐。若有不足十家者,當用七並八分之法,以十七戶為一牌。若有八戶則另立一牌,以示區別。
5、庵觀寺院屋宇寬敞,且多地處偏僻,最易藏奸,應將各住持僧道一併編聯規,歸牌管束。如有遊方僧道掛單寄宿,責成該住持查驗度牒,問明來歷,方準容留。倘該住持容隱匪人,查出治以應得之罪。
6、城鄉客店每日留宿過客,尤宜謹慎小心,責成各店戶製備循環號簿各一冊,每日行客車輛騾馬數目,攜帶何物,往來何處,逐一查詢,詳細登簿,城廂按五日,鄉鎮按每月朔望送縣查核,循去環來。若系形跡可疑之人,該店戶不得徇情留宿,所留之客須候天明放行,不許黑夜行走。倘敢奉行故事,開報不實,一經查出,定行研究。
7、城鄉煙館每日往來之人,品類不齊,最難稽查。責成該煙館,只準白晝開燈,一到二更,即行閉門謝客,不準貪利留宿,以為藏汙納垢之藪。如敢貌玩不遵,許由牌首指名具稟。經此次請查之後,凡煙館只準歇業,不準新添。示以限制,違者稟究。
8、碼頭船隻,責令船行管束,每十隻聯為一牌,每牌立一牌首。如零船四五隻,責令附入各牌之內。六隻以上,另立一牌,每船各給船牌一張,將船戶丁口及頭舵水手等姓名籍貫,逐一填注,彼此互相稽查。如一船有犯,九船連坐。並惟該船行是問。如船欲開行,即將船牌繳存,船行每月報查一次。至各處往來小車,應責令車行查問來歷,方準容留。倘有為匪不法情事,即將該車行傳案嚴究。
9、窩娼聚賭最壞人心,,匪類多藉為穴巢,良民每受蠱,或傾家蕩產,喪家節敗名,為害曷可勝計。責令牌長隨時嚴密稽查,驅逐出境。如能悔悟,準其改過自新,否則應由牌長通知甲長及該保紳董,再行詳加查訪,勒令搬遷,違即稟縣傳究。
10、房主招客,務須查問來歷,始準佃居,應由房主告知牌長,並由該牌等親往詢明,系由何保何甲何牌遷來,須將舊有門牌交出,查驗。如系由他省他縣新搬至此,尤須細心盤詰,隨時稽查。如新遷之戶,平日既無恆產,又無恆業。即系形跡可疑之人,稟官查究。
11、此次發給門牌及十家總牌,不準仍前粘貼門牆,一任風雨飄零,致多擦損。應由各戶比照門牌大小編置竹笆,或用木板張貼懸掛,既可便於查驗,如遇風雪,亦易收藏,違者稟究。至該戶搬移他處,即將舊給門牌攜帶前往以憑。他處甲長牌首人等,查驗添入戶口底冊換給門牌。
12、尉氏保甲雖經歷任編查,每每視為具文,始勤終怠。經此次認真查辦之後,該甲長牌首人等,務須踵事增詳,功歸實際。如丁口內有生添事,故一經查實,即行分注門牌,改易底冊。搬去者,即於底冊內開除;遷來者,亦於底冊內添注。如須換給門牌,應由各保每月開單匯送,總局隨時照填換給,半年以後,仍由各保紳董概行換查一次,造冊送縣,以便檢查。上次清冊,逐一核對,以昭復實,而免廢弛。
1《緝匪章程》四條:
1、緝匪宜細心盤詰也。現當湖北教匪四散,各處逃外逸,疊經照抄奉發賞格,後開匪首王覺一等姓名、籍貫、年貌、身材,分貼縣屬村莊、集鎮,俾眾鹹知。該牌甲地巡及居民人等,務將賞格內各匪首姓名一切看明,牢記留心,訪查該教匪等,或口音不類,或神色不同,或藏於煙館娼家,或往來於客棧、飯鋪。當此各省一體嚴緝,該匪首豈無見聞。一經盤查,勢將舉止倉惶,語言顛倒,彼時默記各匪年貌、身材。如果符合,再加詰問,匪雖狡黠,欲蓋彌彰,是不待辦而明矣。若能盤獲,即行捆送來案,重賞具在,決不食言,但不得任意妄拿,累及無辜,自乾重究。
2、察匪宜隨時留意也。凡屬居民,其平日既無恆產,又無恆業,恣意嫖賭,不事生計費用,不經常有贏餘,間有面生可疑之人與之往來,出入無時,潛去潛歸,其為匪形狀固已彰明較著,此最宜覺察者也。該牌甲地巡人等,見有此等戶口,必須認真稽查。如果確有為匪證據,即行通知該保首士,再加詳察,赴縣具報,聽候選派幹役密拿究辦。但不得懷挾私怨藉端陷害,自蹈誣告之條。如徇情容隱,或平時漫不經心,別經發覺,一家有犯,九家連坐。該牌甲人等更有應得之咎。
3、禁匪宜嚴查窩家也。凡外來之匪,村莊之道路既未周知,居民之貧富尤難立辦,必有窩戶導以行經,而匪類亦遂藉以藏身,晝伏夜行,搶劫商民,躲匿窩家,寄頓贓物,受其害不知匪之所自來,甚或憐佑,聞之地保驚覺,窮追力捕,莫可蹤跡。俟防範稍疏,人聲既寂,該匪始負重潛逃。彼窩戶者,坐地分贓,罔知法紀,是欲嚴禁匪類必先自窩留之人。如果形跡可疑,或通知該保首士互相稽查,或據實指名具稟,以憑傳究。實則照例懲辦,根株既絕,則萌櫱無由而生矣。
4、捕匪宜互為聲援也。鄉村鎮市,如有搶奪之事,各居民議聞有警,每家即出精壯一二人,隨帶防身器具,同時奔救。該匪寡不敵眾,必將負贓四散,或贓未入手畏捕遠颺。該牌甲地巡人等當救護時,務執燈燭查看。或聞足音所至,知由來何路外逸,督率眾戶跟蹤追捕。凡所過深林、密箐、破廟、頹垣必須搜索,如附近形跡可疑之戶,亦當於此時察其動靜,或於戶外潛聽聲息,恐有窩留情事,似此互為聲援,自可不畏強暴,即匪類稔知人心最齊,呼應甚靈,亦不敢故頭陷阱。至巨商小販,匹馬單車,中途失事,近路居民亦須聞聲出救。如能捕獲正盜,立予重賞。該地巡人等,各有地方之責,尤不得稍存歧視同幹嚴究。
1從以上兩個章程來看,晚清政府對民間秘密宗教的治理煞費苦心。雖然清初即實行保甲制度,但保甲所防範的主要對象還是盜賊和逃人等。例如,順治元年(1664),清廷旨令:「置各州縣甲長、總甲之役。各府州縣衛所鄉村十家置一甲長,百家置一總甲。凡遇盜賊逃人奸宄竊發事件,鄰佑即報知甲長,甲長報知總甲,總甲報知府州縣衛,核實申解兵部。若一家隱匿,其鄰佑九家、甲長、總長不行首告,具治以重罪不貸。」
2清乾隆時,新訂立保甲法十五條,內容較以前增多,其中已明確有針對「邪教」的條文。「如有盜竊、邪教、賭博、賭具、窩逃、奸拐、私鑄、私銷、私鹽、跴曲、販賣硝磺,並私立名色斂錢聚會,及面生可疑之徒,皆令牌頭、甲長、保正查報。」
3此後,查禁「邪教」,逐漸成為保甲的一項重要職責。清前期和中期,保甲制對民間秘密教派的發展,確實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然而,晚清時期,面對洶湧的「邪教」泛濫之勢,清政府仍寄託於保甲制來遏制「邪教」,則難以奏效。通過尉氏縣的《保甲章程》和《緝匪章程》可以看出,此時章程條款比以往更加嚴密和完善,對民間秘密派的懲處力度也大大加強。但是,章程的制定與實際的運作是兩回事。有清一代在治理民間秘密宗教的規律是:懲治「邪教」條例越訂越嚴密,而的治理是愈治癒鬆弛。
晚清政府屢屢諭旨對民間秘密教派要「務獲嚴辦」,「務求根株」,但結果卻收效甚微。其根本原因是:晚清政府對基層的控制力正在急劇衰弱。
自道光二十年(1840)鴉片戰爭之後,清朝統治已經呈現處全面衰敗的趨勢。這一時期,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異常尖銳,帝國主義勢力不斷地侵入,戰亂頻仍,政治腐敗,經濟凋敝,不僅民心盡失,統治集團內部矛盾也日趨激化。此時,朝廷的政令已難以有效地貫徹。地方官員對朝廷陰奉陽為、虛與委蛇,已經不是個別的現象。尤其是光緒年間的所謂整頓保甲制,地方官員大都是做做樣子給朝廷看而已。否則,王覺一與末後一著教的大部分骨幹成員,也不會經過整頓保甲後而毫髮無損。
總之,末後一著教案像一面鏡子,折射出晚清政府在民間秘密宗教治理方面所存在的問題。直至清朝覆亡,民間秘密宗教問題始終是困擾晚清政府的一大頑症。
蔡少卿:《湖南近代秘密社會研究·序言》,彭先國:《湖南近代秘密社會研究》,嶽麓書社2001年版,第1頁。
黃育楩:《破邪詳辯》,《清史資料》第3輯,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23頁。
《準兩湖諮有教匪王覺一等滋事札飭各州縣一體緝拿卷·職員熊定國供》(光緒九年五月十五日),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孫毓汶檔案,甲267—4。以下不注藏所,僅注檔案名稱及檔案號。
(清)祝慶祺等編:《各項邪教首從俱不準其援赦》,《刑案匯攬三編》(1),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90頁。
《陳本立供》(光緒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孫毓汶檔案,17—2。
《汝寧府刑房卷一宗·府正堂周批》(光緒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孫毓汶檔案,甲267—5。
《巡撫部院刑房卷一宗·王繼太即王際太供》(光緒十年四月初一日),孫毓汶檔案,甲267—5。按:以往研究王覺一的著述均稱其籍貫「闕家莊」,似誤。
《巡撫部院刑房卷一宗·山東諮會奏拿獲教匪家屬審明按例定擬一折》(光緒十年七月十二日),孫毓汶檔案,甲267—5。
《準兩湖諮有教匪王覺一等滋事札飭各州縣一體緝拿卷·為懸賞緝拿事》(光緒九年六月初一日),孫毓汶檔案,甲267—4。
《田映堂供》(光緒十年十一月初十日),孫毓汶檔案,17—2。此件為宣紙單頁,末尾有十字畫押,「初
十」二字為硃筆,「田」字上有朱點。
黃育楩:《破邪詳辯》,《清史資料》第3輯,第84、85頁。
《巡撫部院刑房卷一宗·王繼太即王際太供》(光緒十年四月初一日),孫毓汶檔案,甲267—5。
參見鄭志明《無生老母信仰溯源》,臺灣文史出版社1985年版;喻松青《明清白蓮教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0—108頁。
《龍華寶經》卷1《 混沌初分品第一》,王見川、林萬傳主編:《明清民間宗教經卷文獻》第5冊,臺北, 新豐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649頁。
《皇極金丹九蓮還鄉寶卷·玄真證道品第八》,《明清民間宗教經卷文獻》第4冊,第887頁。
《末後收場寶卷》卷2《黃鶯兒》,清抄本,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王育成先生收藏。
《佛說都鬥立天后會收圓寶卷·末後一著品第十八》,.黎青主編:《清代秘密結社檔案輯印》第1冊,中國言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2頁。
參閱鄭永華《清代秘密教門治理》,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馬建石、楊育棠主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543頁。
曾國荃:《續獲匪犯正法疏》(光緒十年五月初二日),《曾忠襄公奏議》卷22,光緒二十九刊本,第28頁。
《準兩湖諮有教匪王覺一等滋事札飭各州縣一體緝拿卷·職員熊定國供》(光緒九年五月十五日),孫毓汶檔案,甲267—4。
《巡撫部院刑房卷一宗汝寧第二號·同知銜候補直隸州汝寧府汝陽縣知縣車鴻遠稟》(光緒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孫毓汶檔案,甲267—5。《汝陽令車鴻遠自書親供》(光緒十年十一月初六日),孫毓汶檔案,17—2。
《汝陽縣稟訪獲奸匪張懷松等習教滋事一案卷·蕭鳳儀供》(光緒八年正月初八日),孫毓汶檔案,甲267—5。
《張懷松供》(光緒八年正月初八日),孫毓汶檔案,17—1。
《汝寧府刑房卷一宗為申請事·韓文舉供》(光緒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孫毓汶檔案,甲267—5。
《開封府刑房一件緝究事·護理撫院覺羅成札》(光緒九年六月十四日),孫毓汶檔案,甲267—4。
曾國荃:《續獲匪犯正法疏》(光緒十年五月初二日),《曾忠襄公奏議》卷22,光緒二十九刊本,第30、31頁。
《巡撫部院刑房卷一宗·王繼太即王際太供》(光緒十年四月初一日),孫毓汶檔案,甲267—5。
《開封府刑房一件緝究事·奏為湖北武漢地方教匪潛謀起事》(光緒九年三月三十日),孫毓汶檔案,甲267—4。
《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第9冊(光緒九年),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頁。
《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第9冊(光緒九年),第117頁。
《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第9冊(光緒九年),第185頁。
曾國荃:《續獲匪犯正法疏》(光緒十年五月初二日),《曾忠襄公奏議》卷22,第27頁。
《左宗棠奏摺》(光緒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處錄副奏摺·農民運動類·秘密結社項檔案,8888—20。
曾國荃:《續獲匪犯正法疏》(光緒十年五月初二日),《曾忠襄公奏議》卷22,第27、28頁。
鹿傳霖:《奏為提審重案》(光緒九年二月二十二),孫毓汶檔案,17—2。
《殷五供》(光緒十年二月初一日),孫毓汶檔案,17—2。
《謝尚奇即謝學天供》(光緒十年二月初一日),孫毓汶檔案,17—2。
《張懷松供》(光緒七年九月十一日),17—1。
《汝寧府刑房一宗為稟獲事·蕭鳳儀供》(光緒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甲267—5。
《卞寶第奏摺》(光緒九年九月三十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處錄副奏摺·農民運動類·秘密結社項檔案,8888—33。
黃育楩:《破邪詳辯》,《清史資料》第3輯,第125頁。
(清)祝慶祺等編:《刑案匯攬》第3編《邪教從犯核其情節擬以遣軍》,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版,第380頁。
《巡撫部院刑房卷一宗·山東諮會奏拿獲教匪家屬審明按例定擬一折》(光緒十年七月十二日),孫毓汶檔案,甲267—5。
《巡撫部院刑房卷一宗汝寧第二號·三品銜汝寧知府周冠謹稟》(光緒十年正月初八日),孫毓汶檔案,甲267—5。
《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第9冊(光緒九年),第77頁。
《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第9冊(光緒九年),第77頁。
《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第9冊(光緒九年),第94頁。
以下引文均見《巡撫部院刑房卷一宗汝寧第二號·三品銜汝寧知府周冠謹稟》(光緒十年正月初八日),孫毓汶檔案,甲267—5。 6 《孫毓汶、烏拉布奏摺》(光緒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孫毓汶檔案,17—2。 7 《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第10冊(光緒十年),第285頁。
曾國荃:《續獲教匪分別議擬疏》(光緒十年八月十九日),《曾忠襄公奏議》卷24,第21頁。
《汝陽縣刑房一宗為訊究事·張敬逢為稟請詣驗事》(光緒九年正月二十二日),孫毓汶檔案,甲267—5。
《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第10冊(光緒十年),第42頁。
《巡撫部院刑房卷一宗汝寧第二號·三品銜周冠謹稟》(光緒十年正月初八日),孫毓汶檔案,甲267—5。
《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第10冊(光緒十年),第45頁。
《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第10冊(光緒十年),第270頁。
《巡撫部院刑房卷一宗·山東諮會奏拿獲教匪家屬審明按例定擬一折》(光緒十年七月十二日),孫毓汶檔案,甲267—5。
《張懷松即張華松供》(光緒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孫毓汶檔案,17—1。
《田映堂供》(光緒十年十一月初十日),孫毓汶檔案,17—2。
《汝寧府刑房卷一宗·周冠謹將逆詞抄開具請折恭呈憲鑑》(光緒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孫毓汶檔案,甲267—5。
《按察司吏房河北鎮獲解教匪卷·程明供》(光緒十年正月二十日),孫毓汶檔案,甲267—4。
《田映堂供》(光緒十年十一月初十日),孫毓汶檔案,17—2。
《準兩湖諮有教匪王覺一等滋事札飭各州縣一體緝拿卷·職員熊定國供》(光緒九年五月十五日),孫毓汶檔案,甲267—4。
《按察司吏房河北鎮獲解教匪卷·南陽知府濮文進謹稟》(光緒十年正月初四日),孫毓汶檔案,甲267—4。
《陳本立供》(光緒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孫毓汶檔案,17—2。
《按察司吏房河北鎮獲解教匪卷·王富供》(光緒十年正月二十日),孫毓汶檔案,甲267—4。
《按察司吏房河北鎮獲解教匪卷·殷五供》(光緒十年正月二十日),孫毓汶檔案,甲267—4。
《張懷松即張華松供》(光緒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孫毓汶檔案,17—1。
《按察司吏房河北鎮獲解教匪卷·喬百金即喬其中供》(光緒十年正月二十日),孫毓汶檔案,甲267—4。
《田映堂供》(光緒十年十一月初十日),孫毓汶檔案,17—2。
《準兩湖諮有教匪王覺一等滋事札飭各州縣一體緝拿卷·職員熊定國供》(光緒九年五月十五日),孫毓汶檔案,甲267—4。
《準兩湖諮有教匪王覺一等滋事札飭各州縣一體緝拿卷·職員熊定國供》(光緒九年五月十五日),孫毓汶檔案,甲267—4。
《開封府一件刑房一件緝究事·兩湖都堂塗諮》(光緒九年六月十一日),孫毓汶檔案,甲267—4。
曾國荃:《續獲匪犯正法疏》(光緒十年五月初二日),《曾忠襄公奏議》卷22,第30頁。
《左宗棠奏摺》(光緒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處錄副奏摺·農民運動類·秘密結社項檔案,8888—20。
《蘇天爵供》(光緒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孫毓汶檔案,17—1。原件上有蘇天爵籤名,並有「右手二指」墨跡手印。
《汝寧府刑房卷一宗·吳何氏供》(光緒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孫毓汶檔案,甲267—5。
曾國荃:《續獲匪犯正法疏》(光緒十年五月初二日),《曾忠襄公奏議》卷22,第27頁。
《開封府刑房一件緝究事·塗宗瀛、彭祖賢奏摺》(光緒九年三月三十日),孫毓汶檔案,甲267—4。
《開封府一件刑房一件緝究事·署尉氏縣事候補知縣喬鈞謹稟》(光緒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孫毓汶檔案,甲267—4。
《開封府一件刑房一件緝究事·同知銜直隸州用滎澤縣知縣連魁謹稟》(光緒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孫毓汶檔案,甲267—4。
《開封府一件刑房一件緝究事·同知銜直隸州用滎澤縣知縣連魁謹稟》(光緒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孫毓汶檔案,甲267—4。
《開封府一件刑房一件緝究事·同知府用禹州知州李樹基稟》(光緒九年六月初八日),孫毓汶檔案,甲267—4。
《開封府一件刑房一件緝究事·署尉氏縣事候補知縣喬鈞謹稟》(光緒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孫毓汶檔案,甲267—4。
《開封府一件刑房一件緝究事·開封府陸傳霖札》(光緒九年八月二十日), 孫毓汶檔案,甲267—4。
《開封府一件刑房一件緝究事·保甲章程十二條》(光緒九年八月二十日), 孫毓汶檔案,甲267—4。數字序號為筆者所加。
《開封府一件刑房一件緝究事·緝匪章程四條》(光緒九年八月二十日), 孫毓汶檔案,甲267—4。數字序號為筆者所加。 2 《清實錄·世祖實錄》卷7,中華書局1985年版。
崑崗:《大清會典》卷17《戶部》,第2頁,光緒二十五年刊本。
上一篇:北洋集團對清室軍權的侵奪及對清末政局的影響下一篇:王覺一與末後一著教新探(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