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東方策略成長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第3號)
東方策略成長
混合型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
2020
年
第
3
號
)
基金管理人:
東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東方策略成長
混合型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根據
2008
年
3
月
21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核准
東方策略成長股票型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募集的批覆》
(
證監
許可
[2008]407號)和《關於同意
東方策略成長股票
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時間安排的函
》(基金部函
[
2008
]
121
號)的
核准募集。
本基
金基金合同於
200
8
年
6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審核同意,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作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其對本基金
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份額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
。
投資有風險,
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
和基金合同,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考
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對認購(或申購)本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
行為作出獨立決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要承擔相應風險,包括市場
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本基金所投資的股票、債券、衍生品等各種投資
工具的相關風險等。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導
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
不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
基金管理人於2015年8月7日在基金管理人網站發布《
關於
東方策略成長股
票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變更基金名稱並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決定不變更本基
金的股票投資比例,將本基金的類別變更為混合型,基金名稱變更為「
東方策略成長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簡稱變更為「
東方策略成長混合」,基金
代碼不變。
基金管理人於2015年8月7日在基金管理人
網站對更名後的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進行了披露。上述文件可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站查閱。
基金管理人於2015年8月10日在基金管理人網站發布《關於變更
東方策略成長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並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決定變更
本基
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由「中信標普
300
指數收益率×
70%+
中信標普全債指數
收益率×
30%
」變更為「中信標普
300
指數收益率×
70%+
中證綜合債指數收益率×
30%
」,並且修改基金合同相應條款。
基金管理人於2015年8月10日在基金管理
人網站對修訂後的基金合同進行了披露。上述文件可通過本
基金管理人
網站查閱。
基金管理人於2015年11月4日在基金管理人網站發布《東方基金管理有限
責任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名稱變更並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決定
將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進行更名,由「中信標普
300
指數收益率×
70
%+
中證綜
合債指數收益率×
30%
」更名為「標普中國
A
股
300
指數收益率×
70%+
中證綜合債
指數收益率×
30%
」,
基金管理人於2015年11月4日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對修訂後
的基金合同進行了披露。上述文件可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站查閱。
根據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的要求,經與相關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監管部門備
案後,本基金管理人對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進行了修訂,修訂後
的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具體情況請參閱本基金管理
人於
2018
年
3
月
31
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報》及本基金管理人網站上發布的公告。
根據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辦法》的要求,經與相關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對旗下部分基
金的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進行了修訂,報監管部門備案並按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公司名稱及基金管理人
相關
內容截止日為
2020
年
8
月
24
日,
有關財務數據
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
2020
年
3
月
31
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
如無其他特別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其他所載內容截止日
為
2020
年
6
月
3
日
。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
1
第二部分
釋義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19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
5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59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6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業績
................................
............
8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8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
8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9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9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9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96
第十六部分
風險
揭示
................................
...........
10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10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
...
107
第十九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
內容摘要
...............................
123
第二十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3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13
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
放及查閱方式
.......................
138
第二十三部分
備查文件
................................
.........
139
第一部分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下簡稱
「
《基
金法》
」
)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
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
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
東方策略成長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
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
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
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本
《
招募說明書
》
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東方策略成長
混合
型
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東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
基金託管人或本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
東方策略成長
混合型
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
託管協議
:
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東方策略成長
混
合型
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
託管
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
招募說明書
:
指《
東方策略成長
混合型
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及其
更新
,招募說明書是基金向社會公開發售時對基金情況進行說明的法律文件
7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東方策略成長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
指《
東方策略成長
混合型
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9
、
法律法規
:
指中國現
行
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
、司法解釋、
行
政規章
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
、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
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1
、
《
銷售
辦法》: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28
次主
席辦公會議通過,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
不時做出的修訂
1
2
、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
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並於
20
19
年
9
月
1
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不時作出的修訂
1
3
、
《運作辦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國證監會公布並於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1
4
、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5
、
中國證監會
: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
6
、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
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
7
、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
法律主體,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
8
、
個人
投資者
:指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
中國證監會批准
可投資於證券
投資基金的
自然人
1
9
、
機構
投資者
:指依法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
國境內合法註冊登記
並存續
或經有關政府部門
批准設立
並存續
的企業法人、事業
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
、
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
:指
符合《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
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
匯管理局額度批准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
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
管理機構
2
1
、
投資者
:指個人
投資者
、機構
投資者
和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
投資者
的合稱
2
2
、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
招募說明書
合法
取得基金份額的
投資
者
2
3
、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
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
4
、
銷售機構
:
指直銷機構和
其他銷售
機構
2
5
、
直銷機構:指
東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
6
、
其他銷售
機構
:
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
得基金
銷售
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
務的機構
2
7
、
會員單位:指具有開放式基金
銷售
資格,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可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開放式基金
的認購、申購、贖回和轉託管等業務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
2
8
、
基金銷售網點
:
指直銷機構的直
銷
中心
及
其他銷售
機構的
銷售
網點
2
9
、
份額登記
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
包括
投資者
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基金
銷售業務的
確認、
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30
、
份額登記
機構:指辦理
份額登記
業務的機構。基金的
份額登記
機構為
東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
東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為辦理
份額登
記
業務的機構
3
1
、
基金帳戶
:
指
份額登記
機構為
投資者
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
2
、
基金交易帳戶:指
銷售機構為
投資者
開立的、記錄
投資者
通過該銷售機
構買賣
本
基金份額的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
3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達到法律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
金管理人向
中國證監會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
期
3
4
、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
,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的日期
3
5
、
基金募集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
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3
6
、
存續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
7
、
日
/
天:指公曆日
3
8
、
月:指公曆月
3
9
、
工作日
: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
T
日
:
指
本基金在規定時間受理
投資者
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
申請
的
日
期
4
1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
2
、
開放日
:
指
為
投資者
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或其他
業務的
工作日
4
3
、
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具體時
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4
4
、
《開放式基金
業務規則
》:
指《
東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基金業
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登記方面的業務規
則,由基
金管理人和
投資者
共同遵守
4
5
、
認購
:
指在基金募集期間,
投資者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
6
、
申購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後
,
投資者
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
7
、
贖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購回基金份額的行為
4
8
、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的公
告在本基金份額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間的轉換行為
4
9
、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所持
基金份額銷售機構變更的操作
50
、
巨額贖回
:
指
本基金單個開放日
,
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
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5
1
、
元
:
指人民幣元
5
2
、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
投資者
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
投資者
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
3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
證券持有期間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及
因運
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
4
、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
5
、
基金資產淨值
:
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
6
、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
總數
5
7
、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
資產
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
8
、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
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
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
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
9
、
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以下
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0
、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抗拒、無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籤署之日後發生的,使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
或部分
履行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於洪水、地震及其
他
自然災害、戰
爭、騷亂、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
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
東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錦什坊街
28
號
1
-
4
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錦什坊街
28
號
1
-
4
層
郵政編碼:
100033
法定代表人:
崔偉
成立日期:
2004
年
6
月
11
日
營業期限:
2004
年
6
月
11
日至長期
組織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叄億
叄仟叄佰叄拾叄萬
元
人民幣
經營範圍:
基金募集
;
基金銷售
;
資產管理
;
從事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業務;
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
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
200
4
]
80
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1100007635106822
聯繫人:
李景巖
電話:
010
-
66295888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認購股份數(萬股)
持股比例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57.60
%
河北國控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8100
24.30
%
渤海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700
8.10
%
天津匯智長行企業管理諮詢中心(有限合夥)
1170
3.51%
天津匯遠
長行企業管理諮詢中心(有限合夥)
1123
3.37%
天津匯聚長行企業管理諮詢中心(有限合夥)
1040
3.12%
合
計
33333
100
%
內部組織結構: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下設董事會和監事會
,
董事會下設合規與風險
控制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公司組織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
制,下設
投資決策委員會、產品委員會、
IT
治理委員會、
風險控制委員會
、估值
委員會、反洗錢工作組
和
權益投資部、
權益
研究部、
固定收益
投資
部、
固定收益
研究部、
量化投資部、
電子商務部、
專戶投資部
、產品開發部、
機構業務一部、
戰略客戶部、
市場
部、運營部、
交易部、
信息技術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綜
合管理部、董事會辦公室、風險管理部、監察稽核部
、財富管理部二十一
個職能
部門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廣州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公司設督察長,分
管
風險管理部、
監察稽核部,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的
風險管理和
監察稽核工作。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員情況
(一)
董事會成員
崔偉先生,董事長,經濟學博士。歷任中國人民銀行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副處級秘書,中國證監會黨組秘書、秘書處副處長、處長,中國人民銀行東莞中
心支行副行長、黨委委
員,中國人民銀行汕頭中心支行行長、黨委書記兼國家外
匯管理局汕頭中心支局局長,中國證監會海南監管局副局長兼黨委委員、局長兼
黨委書記,中國證監會協調部副主任兼中國證監會投資者教育辦公室召集人
、中
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第一屆理事
;現任
東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兼
任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第二屆
監事
、東方
匯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東證融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何俊巖先生,董事,碩士,高級會計師、中國註冊會計師、中國註冊資產評
估師
,
吉林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歷任吉林省五金礦產進
出口公司計劃財務部財
務科長,
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計劃財務部總經理、客戶資產管理總部總經理,
福建
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總監,東
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常務副總裁
,東證融達投資有限公司董事,東證融
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主席;現任東北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
總裁
、
黨委副書記
,
兼任吉林省證券業協會副會長,
東證融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東證融達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長
,
東證融匯證
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李雪飛先生,董事,碩士。曾任吉林建設開發集團公
司黨委文書,吉林省國
際信託投資公司職員,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同志街營業部交易部經理、總
經理助理,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春自由大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長春同志街
第三證券營業部總經理、營銷管理部總經理、客戶服務部總經理、機構業務部總
經理、總裁助理、經紀業務發展與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金融產品部總經理、職工
監事、東證融達投資有限公司董事;現任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
裁、經紀業務發展與管理委員會主任,兼任東證融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副
董
事長、
渤海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真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碩士。曾任滄州
日報社記者,燕趙都市報社經濟
新聞部主任,河北青年報社副總編輯,河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集團辦公室副
主任,河北省國有資產控股運營有限公司戰略投資部部長;現任河北省國有資產
控股運營有限公司總裁助理、資本運營總監,兼任河北國控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黨
委書記、董事長。
董丁丁先生,董事,北京大學金融學碩士,中共黨員。歷任海南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飛行計劃員、機組資源管理員、海航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金融服務部信貸信
息助理、信貸信息主管、公司業務經理、客戶經理、總經理助理,資金信貸部副
總經理、總經理。現任渤海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
監。
雷小玲女士,獨立董事,北京大學
EMBA
,中國註冊會計師。歷任貴陽市財經
學校會計專業教師,貴州省財經學院會計學系教師,海南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
師,證監會發行部發行審核委員,亞太中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副主任會計師。
現任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海南分所所長,兼任海南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專業技術
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守東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歷任通化煤礦學院教師,吉林大學數
學系教師,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吉林大學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現任吉林大學數量經濟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
限公
司獨立董事,中國金融學年會常務理事,吉林省現場統計學會副理事長,吉林省
法學會金融法學會副會長及金融法律專家團專家。
劉峰先生,獨立董事,大學本科。歷任湖北省黃石市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海
南方圓律師事務所主任;現任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兼任梓昆科
技(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三角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長華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副主任,
金融證券委員會委員,並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聘為首批餐飲服務食品安
全法律組專家。
劉鴻鵬先生,董事,吉林大學行
政管理碩士。曾任吉林物貿股份有限公司投
資顧問,君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長春辦事處融資融券專員,吉林省信託營業部籌
建負責人,新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同志街營業部副經理,經理,
東北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營業部經理、營銷管理總部副經理、經理。
2011
年
5
月加盟本公
司,歷任總經理助理兼市場總監、市場部經理,公司副總經理;現任公司總經理
兼首席信息官
。
(二)
監事會成員
趙振兵先生,監事會主席,本科,高級經濟師。歷任河北華聯商廈
團委副書
記、總經理助理、
副總經理,河北省商貿集團經營二公司副總經理,河北省工貿
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改革
發展處副處長,河北省國有資產控股運營有限公司
團委書
記、
企業管理部副部長、資產運營部部長
、副總裁
;現任河北省國有資產控股運
營有限公司總裁
、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
。
周鑫先生,監事,碩士研究生。曾任職
北京時代博訊高科技有限公司、太平
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航天辰光精密儀器有限公司等機構;現任
東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管理部總經理兼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王丹丹女士,監事,碩士研究生。曾任職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
東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產品開發部總經理兼運營部
總經理、交易部總經理。
(三
)
高級管理人員
崔偉先生,董事長,簡歷請參見董事介紹。
劉鴻鵬先生,總經理
兼首席信息官
,
簡歷請參見董事介紹
。
秦熠群先生,副總經理,
兼任東方匯智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中央財經大
學經濟學博士。歷任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學校分部副主任等職務。
2011
年
7
月
加盟本公司,歷任董辦主任、董秘、總經理助理等職務,期間兼任人力資
源部、綜合管理部、風險管理部等部門總經理職務。
張科先生,副總經理。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金融學博士。歷任甘肅銀光化
學工業公司中學教師,深圳發展銀行蛇口支行會計、信貸業務員,深圳發展銀行
上海分
行資金部部門負責人,
平安銀行北京分行副行長、資深銷售總監;
2019
年
12
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特別助理。
楊貴賓先生,副總經理兼固定收益投資總監,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東方雙
債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
東方多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
西安交通大學經濟學博士。歷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固定收益
研究員、基金經理,
上海
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
投資主辦
、固定收
益投資總監、公司總
經理
助理
;
2019
年
9
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總經理助理兼固定
收益投資總監。
關洪波先生,副總經理兼市場總監,吉林大學工商
管理碩士。歷任吉林省松
原市長山
政府
工作公務員,長春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
人事管理,新華證券有限責任
公司長春
安達街
營業部副總經理,
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南京中山北路
營業部
、
長春建設街
營業部
總經理,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
區區委常委
、
副區長
,
東北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運營管理
部總經理
;
2017
年
11
月加盟
本
公司,曾任總經理助理兼市
場總監。
李景巖先生,督察長,碩士研究生,中國註冊會計師。
歷任
東北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延吉證券營業部財務經理、北京管理總部財務經理。
2004
年
6
月加盟本公
司,
曾任
財務主管,財務部經理,財務負責人,綜合管理部經
理兼人力資源部經
理、總經理助理。
(四)
本基金基金經理
姓名
任職時間
簡歷
王然
(女士)
2015年5月4日
至今
權益研究部副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
北京
交通大學產業經濟學碩士,
1
2
年證券從業經歷,曾任益
民基金交通運輸、紡織服裝、輕工製造行業研究員。
2010
年
4
月加盟
本公司
,曾任權益投資部交通運輸、紡織服
裝、商業零售行業研究員,
東方策略成長股票型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
(於
2015
年
8
月
7
日
轉型
為
東方策略成長
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助理
、
東方策略成長股票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於
2015
年
8
月
7
日
轉
型
為
東方策略成長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
、東方贏家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
保本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於
2017
年
5
月
11
日
轉型為東方成長收益平衡混合型
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
理
、
東方榮家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
民豐回報贏安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於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轉型為東方民豐回報贏安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
、東方成長收益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於
2018
年
1
月
17
日轉型為東方成長收益靈活配置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
東方大健康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
東方成長收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價值挖掘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
現任
東方策略成長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
金
基金經理
、
東方新興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東方
新思路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東方盛世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東方
民豐回報贏安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東方城鎮消費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
郭瑞
(先生)
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9月13日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張洪建
(先生)
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6年7月1日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於鑫
(先生)
自2008年6月3日至2015年1月1日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付勇
(先生)
自2008年6月3日至2010年2月12日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五)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劉鴻鵬
先生,總經理
兼
首席信息官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委員。簡歷請參見
董事
介紹。
楊貴賓先生,公司
副總經理
、固定收益投資總監、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簡
歷請參見高級管理人員介紹。
許文波先生,公司總經理助理、權益投資總監、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吉林
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1
9
年投
資從業經歷。曾任新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顧問部
分析師;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分公司投資管理部投資經理、部門經理;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投資研究部總經理。
2018
年
4
月加盟本公司
,
曾任東方雙債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價值挖掘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
東方精選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
方強化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東方龍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
、
東方欣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
蔣茜先生,
權益投資
部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工商管理
碩
士,
10
年證券從業經歷。
曾任
GCW Consulting
高級分析師、
中信證券高級經理、
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總監、渤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總監。
2017
年
5
月加盟
本公司
,曾任研究部總經理,
東方支柱產業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
東方精選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現任
東方主題精
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
東方網際網路嘉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東方
創新科技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東方人工智慧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
。
王然女士,簡歷請參見基金經理介紹。
吳萍萍女士,固定
收益投資部副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
中國人民大
學應用經濟學碩士,
9
年證券從業經歷
。
曾任安信證券投資組資金交易員、民生加
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專戶投資經理。
2015
年
11
月加盟
本公司
,曾任東方穩健回報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東方添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東方利群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東方強化收益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東方添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東方安心收益保
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於
2019
年
8
月
2
日起轉型為東方成長回報平衡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穩
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成長
回報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東方臻悅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東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
東方永興
18
個月定期開
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臻選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東方永泰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東方添益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臻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東方卓行
18
個
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永悅
18
個月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臻萃
3
個月定期
開放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
。
(六)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
基金管理人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
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
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
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
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
規定的行為發
生。
(二)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
1
)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
2
)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
3
)
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
5
)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
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
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
1
)
越權或違規經營;
(
2
)
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
3
)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
4
)
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
5
)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
6
)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
7
)
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
規定,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
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
8
)
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
亂市場秩序
;
(
9
)
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
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
11
)
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
12
)
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
13
)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四)
基金經理承諾
1
、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
、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
規定,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
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
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
、
不
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
內部控制的原則
1
、
健全性原則:
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
人員
,
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
、
有效性原則:
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
,
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
,
維護內控
制度的有效執行。
3
、
獨立性原則:
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
,
基金資產、
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
4
、
相互制約原則
:
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則:
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
,
提高經濟
效益
,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二)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
、
控制環境
(
1
)
控制環境構成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環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經營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結構、組織結構和員工道德素質等內容。
(
2
)
管理層通過定期學習、討論、檢討內控制度,組織內控設計並以身作則、
積極執行,牢固樹立誠實信用和內控優先的思想,自覺形成風險管理觀念;通過
營造公司內控文化氛圍,增進員工風
險防範意識,使其貫穿於公司各部分、崗位
和業務環節。
(
3
)
董事會負責公司內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內控工作的評估審查,對公
司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承擔最終責任;同時,通過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
會的監督職能,避免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建立
健全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
(
4
)
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範、管理高效的運行機制,包括民主透明的決策
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
饋系統。
(
5
)
建立科學的聘用、培訓、輪崗、考評、晉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
度,嚴
格制定單位業績和個人工作表現掛鈎的薪酬制度,確保公司職員具備和保持正直、
誠實、公正、廉潔的品質與應有的專業能力。
2
、
風險評估
公司
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範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內
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度及可能性,並
將評估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
。
3
、
組織體系
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包括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董事會層面對本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風險控制工作的指導;
公司董事會通過其下設的合規
與
風險
控制委員會、督察長對本公司和本基金
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
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代表董事會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對公司和基金運作的
合法合規性及風險控制狀況進行評估,並督促經理層、督察長落實或改進。
督察長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及公司
內部風險控制情況,行使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層次:公司管理層對經營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的組織主要是總經理辦公
會、風險控制委員會和
風險與監察稽核部門
;
(
1
)
總經理辦公會為公司經營重大事項之決策機構,並負責公司層面風險管
理工作。
(
2
)
風險控制委員會是公司基金投資的最高風險控制機構。風險
控制委員會
的主要職權是擬定基金投資風險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標準,劃分和量化市場風險,
並進行基金投資組合的風險評估和業績評價。
(3)風險與監察稽核部門,負責對公司、基金運作和資產管理的合法合規性、
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風險和基金投資的績效評價進行風險管理、監
察、稽核。
第三層次:各職能部門對各自業務的自我檢查和監控。
公司各業務部門作為公司內部風險控制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公司各項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和執行本部門的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
對各自業務中潛在風險進行自我檢查和控制。
4
、
制度體
系
制度是內部控制的指引和規範,制度縝密是內部控制體系的基礎。
(
1
)
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業務控制制度、會計核算控制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等。
(
2
)
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權管理制度、人力資源及業績考核制度、行政
管理制度、員工行為規範、紀律程序。
(
3
)
業務控制制度包括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技術保障制度和危機處理制度。
5
、
信息與溝通
建立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
,保證信息
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三)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
、
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
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
2
、
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
、
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
基金託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1
號院
1
號樓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12
號
聯繫人:田青
聯繫電話:
(010)6759 5096
中國
建設銀行成立於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國內領先、國際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業銀行,總部設在北京。本行於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
(
股
票代碼
939)
,於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
股票代碼
601939)
。
2018
年末,集團資產規模
23.22
萬億元,較上年增
長
4.96%
。
2018
年度,集團
實現淨利潤
2
,
556.26
億元,較上年增長
4.93%
;平均資產回報率和加權平均淨資產
收益率分別為
1.13%
和
14.04%
;不良貸款率
1.46%
,保持穩中有降;資本充足率
17.19%
,保持領先同業。
2018
年,本集團先後
榮獲新加坡《亞洲銀行家》「
2018
年中國最佳大型零售
銀行獎」、「
2018
年中國全面風險管理成就獎」;美國《環球金融》「全球貿易金融
最具創新力銀行」、《銀行家》「
2018
最佳金融創新獎」、《金融時報》「
2018
年金龍
獎
—
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務銀行」等多項重要獎項。
本集團同時獲得英國《銀行
家》、香港《亞洲貨幣》雜誌「
2018
年中國最佳銀行」稱號,並在
中國銀行業協會
2018
年「陀螺」評價中排名全國性商業銀行第一。
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設資產託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與合規管理處、基金市場處、
證券保險資產市場處、理財信託股權市場處、養老金託管處、全球託管處、新興
業務處、運營管理處、託管應用系統支持處、跨境託管運營處、合規監督處等
11
個職能處室,在安徽合肥設有託管運營中心,在上海設有託管運營中心上海分中
心,共有員工
300
餘人。
自
2007
年起,託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託管
業務進
行內部控制審計,並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員情況
蔡亞蓉,資產託管業務部總經理,曾先後在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資金計劃部、
信貸經營部、公司業務部以及中國
建設銀行重組改制辦公室任職,並在總行公司
業務部擔任領導職務。長期從事公司業務,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龔毅,資產託管業務部資深經理(專業技術一級),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北
京市分行國際部、營業部並擔任副行長,長期從事信貸業務和集團客戶業務等工
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黃秀蓮,資產託管業務部資深經理(專業技術一級),曾就職
於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會計部,長期從事託管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
驗。
鄭紹平,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投資部、委
託代理部、戰略客戶部,長期從事客戶服務、信貸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
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原玎,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國際業務部,
長期從事海外機構及海外業務管理、境內外匯業務管理、國外金融機構客戶營銷
拓展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中國
建設銀行一直秉
持「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託管
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託人提供高質量的託
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
建設銀行託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託管業務品
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帳
戶、
(R)QFII
、
(R)QDII
、企業年金
、
存託業務
等產品在內的託管業務體系,是目
前國內託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
201
9
年二季度末,中國建設銀
行已託管
924
只證券投資基金。中國
建設銀行專業高效的託管
服務能力和業務水
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
建設銀行先後
9
次獲得《全球託管人》
「
中國
最佳託管銀行
」
、
4
次獲得《財資》
「
中國最佳次託管銀行
」
、連續
5
年獲得中債
登
「
優秀資產託管機構
」
等獎項,並在
2016
年被《環球金融》評為中國市場唯一
一家
「
最佳託管銀行
」
、在
2017
年榮獲《亞洲銀行家》
「
最佳託管系統實施獎
」
。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
業監管規章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
的穩健運行,保證
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
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建設銀行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
作,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資產託管業務部配備了專職內控合
規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能力。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託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
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
格實行覆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
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
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
露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
整、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金的投資運
作。利用自行開發的「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
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
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
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
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
督。
(二)監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
制等情況進行監控,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
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如有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
、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
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進行解釋或舉證,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
直銷機構
(一)
櫃檯交易
名稱:
東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直銷中心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錦什坊街
28
號
1
-
4
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錦什坊街
28
號
3層
法定代表人:
崔偉
聯繫人:
王丹
電話:
010
-
66295876
傳真:
010
-
66578
690
網址:
www.orient
-
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
電子交易
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辦理基金的申購、贖回
等業務,具體業
務辦理情況及業務規則請登錄本公司網站查詢。
網址:
www.orient
-
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
其他銷售機構
1
、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1
號院
1
號樓長安興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客服電話:
95533
網址:
www.ccb.com
2
、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69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8
號凱晨世貿中心東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電話:
9
5599
網址:
www.abchina.com
3
、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北京復興門內大街
55
號
辦公地址:中國北京復興門內大街
55
號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聯繫人:陶仲偉
電話:
010
-
66107900
傳真:
010
-
66107914
客服電話:
95588
網址:
www.icbc.com.cn
4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號
中國銀行總行辦公大樓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客服電話:
95566
網址:
www.boc.cn
5
、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
號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電話:
95568
網址:
www.cmbc.com.cn
6
、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號
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聯繫人:鄧炯鵬
電話:
0755
-
83077278
傳真:
0755
-
83195109
客服電話:
95555
網址:
www.cmbchina.com
7
、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
融大街甲
17
號首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丙
17
號
法定代表人:張東寧
客服電話:
95526
網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8
、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
8
號富華大廈
C
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
8
號富華大廈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慶萍
客服電話:
95558
網址:
www.citicbank.com
9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
號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聯繫人:王碩
傳真:
0
10
-
68858057
客服電話:
95580
網址:
www.psbc.com
10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
188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188
號
法定代表人:彭純
客服電話:
95559
或撥打各城市營業網點諮詢電話
網址:
www.95559.com.cn
11
、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長春市東南湖大路
1817
號
辦公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東南湖大路
1817
號
法定代表人:唐國興
聯繫人:孟明
電話:
0431
-
84992680
傳真:
0431
-
84992649
客服電話:
400
-
88
-
96666(
全國
)
、
96666(
吉林省
)
網址:
www.jlbank.com.cn
13
、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長風西街
1
號麗華大廈
A
座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長風街
59
號
聯繫人:董嘉文
電話:
0351
-
6819505
傳真:
0351
-
6819898
客戶服務電話:
95105588
網址:
www.jshbank.com
14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35
層、
28
層
A02
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鳳凰大廈
1
棟
9
層
法定代表
人:黃炎勳
聯繫人:陳劍虹
電話:
0755
-
82558305
傳真:
0755
-
82558355
客服電話:
4008001001
網址:
www.essence.com.cn
15
、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漢市新華路特
8
號
長江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
8
號
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尤習貴
聯繫人:奚博宇
電話:
027
-
65799999
傳真:
027
-
85481900
客服電話:
95579
或
4008
-
888
-
999
網址:
www.95579.com
16
、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長春市生態大街
6
666
號
辦公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
6666
號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聯繫人:安巖巖
電話:
0431
-
85096517
傳真:
0431
-
85096795
客服電話:
95360
網址:
www.nesc.cn
17
、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號
2
號樓
22
層
-
29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號
2
號樓
22
層
-
29
層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聯繫人:吳宇
電話:
021
-
63325888
傳真:
021
-
63326173
客服電話:
021
-
962506
或
40088
-
88506
網址:
www.dfzq.
com.cn
18
、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號投資廣場
18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928
號
東海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錢俊文
電話:
021
-
20333333
傳真:
021
-
50498825
聯繫人:王一彥
客服電話:
95531
;
400
-
8888
-
588
網址:
www.longone.com.cn
19
、
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一號金源中心
30
樓
辦公地址:廣東省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
1
號金源中心
30
樓
法定代表人:張運勇
聯繫人:
孫旭
電話:
0769
-
22119348
客服電話:
961130
(省內直撥,省外請加撥區號
0769
)
網址:
www.dgzq.com.cn
20
、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華僑國際大廈
22
-
24
層
辦公地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華僑國際大廈
22
-
24
層
法定代表人:雷傑
客服電話:
95571
網址:
www.foundersc.com
21
、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
號
3
樓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聯繫人:戴巧燕
電話
:
021
-
22169999
傳真:
021
-
22169134
客服電話:
95525
網址:
www.ebscn.com
22
、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騰飛一街
2
號
618
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北路大都會廣場
5
、
18
、
19
、
36
、
38
、
41
、
42
、
43
、
44
樓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聯繫人:黃嵐
電話:
020
-
87555888
傳真:
020
-
87555305
客服電話:
95575
網址:
www.gf.com.cn
23
、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商城路
618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168
號
上海銀行大廈
29
樓
法定代表人:楊德紅
聯繫人:芮敏祺
電話:
021
-
38676666
傳真:
021
-
38670666
客服電話:
95521
網址:
www.gtja.com
24
、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
1012
號
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
1012
號
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聯繫人:周楊
電話:
0755
-
82130833
傳真:
0755
-
82133952
客服電話:
9553
6
網址:
www.guosen.com.cn
25
、
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壽春路
178
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壽春路
178
號
法定代表人:蔡詠
聯繫人:李蔡
電話:
0551
-
68167423
傳真:
0551
-
68167431
客服電話
: 95578
網址:
www.gyzq.com.cn
26
、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
689
號
法定代表人:王開國
聯繫人:李笑鳴
電話:
021
-
23219275
傳真:
021
-
23219100
客服電話:
021
-
95553
、
400
-
8888
-
001
或撥打各城市營業網點諮詢電話
網址:
www.htsec.com
27
、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東街滿世書香苑辦公樓
7
樓
辦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東街滿世書香苑辦公樓
7
樓
法定代表人:龐介民
聯繫人:熊麗
電話:
0471
-
4972675
客服電話:
4001966188
網址:
www.cnht.com.cn
28
、
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
198
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
198
號財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聯繫人:範超
電話:
0551
-
65161666
傳真:
0551
-
5161600
客服電話:
95318
網址:
www.hazq.com
29
、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號新天地大廈
7
、
8
層
辦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號新天地大廈
7
至
10
層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聯繫人:張騰
電話:
0591
-
87383623
傳真:
0591
-
87383610
客服電話:
96326
(福建省外請先撥
0591
)
網址:
www.hfzq.com.cn
30
、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江東中路
228
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
228
號
華泰證券廣場、深圳市福田區深南
大道
4011
號港中旅大廈
18
樓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聯繫人:龐曉芸
電話:
0755
-
82492193
傳真:
0755
-
82492962
客服電話:
95597
網址:
www.htsc.com.cn
31
、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28
層
A01
、
B01
(
b
)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肇嘉浜路
750
號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聯繫人:楊莉娟
電話:
021
-
54967552
傳真:
021
-
54967293
客服電話:
021
-
32109999
;
029
-
68918888
;
4001099918
網址:
www.cfsc.com.cn
32
、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
56
號
辦公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創新三路
833
號
法定代表人:孫名揚
聯繫人:姜志偉
電話:
0451
-
87765732
傳真:
0451
-
82337279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666
-
2288
網址:
www.jhzq.com.cn
33
、
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東江三路
55
號廣播電視新聞中
心西面一層大堂和三、四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
2002
號中廣核大廈北樓
10
層
法定代表人:嚴亦斌
聯繫人:彭蓮
電話:
0755
-
83331195
客服電話:
95564
網址:
www.lxsec.com
34
、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
86
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
86
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聯繫人:許曼華
電話:
021
-
20315290
傳真:
021
-
20315125
客服電話:
95538
網址:
www.zts.com.cn
35
、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
浦區四川中路
213
號
7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
213
號久事商務大廈
7
樓
法定代表人:李俊傑
聯繫人:邵珍珍
電話:
021
-
53686888
傳真:
021
-
53686100
,
021
-
53686200
客服電話:
021
-
962518
網址:
www.962518.com
36
、
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聯繫人:郭熠
電話:
0351
-
8686659
傳真:
0351
-
868661
9
客服電話:
400
-
666
-
1618
網址:
www.i618.com.cn
37
、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
989
號
45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
989
號
45
層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聯繫人:陳宇
電話:
021
-
33388214
傳真:
021
-
33388224
客服電話:
95523
或
4008895523
網址:
www.swhysc.com
38
、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
358
號大成國際大廈
20
樓
2005
室
辦公地址: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
市區)北京南路
358
號大成國際大廈
20
樓
法定代表人:韓志謙
聯繫人:陳宇
電話:
021
-
33388214
傳真:
021
-
33388224
客服電話:
400
-
800
-
0562
網址:
www.hysec.com
39
、五礦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28
號經貿中心
48
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28
號經貿中心
48
樓
法定代表人:趙立功
聯繫人:馬國棟
電話:
0755
-
83252843
傳真:
0755
-
82545500
客服電話:
40018
-
40028
網址:
www.wkzq.com.cn
40
、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東路
268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長柳路
36
號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聯繫人:喬琳雪
電話:
021
-
38565547
客服電話:
95562
網址:
www.xyzq.com.cn
41
、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
A
座
38
-
45
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
A
座
38
-
45
層
法定代表人:霍達
聯繫人:黃嬋君
電話:
0755
-
82943666
傳真:
0755
-
829734343
客服電話:
95565
、
4008888111
網址
:
www.newone.com.cn
42
、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
號國際企業大廈
C
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
號國際企業大廈
C
座
法定代表人:陳有安
聯繫人:宋明
電話:
010
-
66568450
傳真:
010
-
66568990
客服電話:
400
-
888
-
8888
網址:
www.chinastock.com.cn
43
、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
1777
號海信南方大廈
21
、
22
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
1777
號海信南方大廈
21
、
2
2
層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聯繫人:羅藝琳
電話:
0755
-
82943755
傳真:
0755
-
82960582
客服電話:
95329
網址:
www.zszq.com
44
、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
66
號
4
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
188
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權唐
電話:
010
-
85130588
傳真:
010
-
65182261
客服電話:
400
-
8888
-
108
網址:
www.csc108.com
45
、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
號
1
號樓
2001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
28
號龍翔廣場東座
5
層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聯繫人:劉曉明
電話:
0531
-
89606165
傳真:
0532
-
85022605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www.zxwt.com.cn
46
、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
48
號
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聯繫人:鄭慧
電話:
010
-
6083 8888
傳真:
010
-
6083 6029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www.c
s.ecitic.com
47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
層
1301
-
1305
室、
14
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
層
1301
-
1305
室、
14
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聯繫人:劉宏瑩
電話:
010
-
60833754
傳真:
0755
-
83201097
客服電話:
400
-
990
-
8826
網址:
www.citicsf.com
48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1
號國貿大廈
2
座
27
層及
28
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1
號國貿大廈
2
座
27
層及
28
層
法定代表人:丁學東
聯繫人:楊涵宇
電話:
010
-
65051166
傳真:
010
-
85679203
客服電話:
400
-
910
-
1166
網址:
www.cicc.com.cn
49
、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
4036
號榮超大廈
16
-
20
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
4036
號榮超大廈
16
-
20
層(
518048
)
法定代表人:劉世安
聯繫人:周一涵
電話:
021
-
38637436
傳真:
021
-
58991896
客服電話:
95
511
-
8
網址:
stock.pingan.com
50
、
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5
號新盛大廈
B
座
12
、
15
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5
號新盛大廈
B
座
12
、
15
層
法定代表人:魏慶華
聯繫人:夏銳
電話:
010
-
66559079
傳真:
010
-
66555147
客服電話:
95309
網址:
www.dxzq.net
51
、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東城根上街
95
號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東城根上街
95
號
法定代表人:冉雲
聯繫人:劉婧漪
電話:
028
-
866900
57
傳真:
028
-
86690126
客服電話:
95310
網址:
www.gjzq.com.cn
52
、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
27
號
5
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
27
號
5
號樓
法定代表人:何亞剛
聯繫人:尚蓓
電話:
010
-
59355497
傳真:
010
-
56437030
客服電話:
400
-
889
-
5618
網站:
www.e5618.com
53
、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
638
號蘭州財富中心
21
樓
辦公地址: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
638
號
19
樓
法定代表人:李曉安
聯繫人:範坤
電話:
0931
-
4890208
傳真:
0931
-
4890628
客戶服務電話:
95368
網址:
www.hlzq.com
54
、華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
759
號
30
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
759
號
30
層
聯繫人:鄭媛
電話:
021
-
20655746
客戶服務電話:
4008211357
網址:
https://www.huajinsc.cn
55
、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28
號民生金融中
心
A
座
16
-
20
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28
號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
20
層
聯繫人:韓秀萍
電話:
010
-
85127999
傳真:
010
-
85127888
客戶服務電話:
95376
網址:
www.mszq.com
56
、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海南省三亞市迎賓路
360
-
1
號三亞陽光金融廣場
16
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乙
12
號院
1
號昆泰國際大廈
12
層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戶服務電話:
95510
網址:
http://fund.sinosig.com/
57
、大連網金基金銷
售有限公司
住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
22
號諾德大廈
2
層
202
室
辦公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
22
號諾德大廈
2
層
202
室
法人代表:樊懷東
聯繫人:於秀
電話:
0411
-
39027810
傳真:
0411
-
39027835
客戶服務熱線:
4000
-
899
-
100
網址:
www.yibaijin.com
58
、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光華路14號1幢1層、2層、9層、11層、12
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西路3號新恒基國際大廈15層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聯繫人:許黎婧
電話:010
-
65807848
傳真:010-59539806
客服電話:95162或400 888 8160
網址:www.cifco.net
59、和合期貨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菜園東街2號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菜園東街2號
聯繫人:張基甲
電話:0351-7342798
傳真:0351-7342538
客服電話:0351-7342798
網址:www.jijin.hhqh.com.cn
60、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555號裕景國際B座16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聯繫人:單丙燁
電話:021-20691832
傳真:021-20691861
客戶服務電話:400 820 2899
網址:www.erichfund.com
61、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號1棟202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南大道3588號恒生大廈12樓
法定代表人:陳柏青
聯繫人:韓愛彬
傳真:0571-26698533
客戶服務電話:400 076 6123
網址:www.fund123.cn
62、深圳
眾祿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發展銀行大廈25樓I、J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繫人:童彩平
電話:0755-33227950
傳真:0755-33227951
客戶服務電話:400 678 8887
網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63、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685弄37號4號樓449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國際大廈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聯繫人:張茹
電話:021-20613999
傳真:021-68596916
客戶服務電話:400 700 9665
網址:www.ehowbuy.com
64、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東新區峨山路613號6幢55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3C座9樓
法定代表人:其實
聯繫人:屠彥洋
電話:021-54509998-2010
傳真:021-64385308
客戶服務電話:400 1818 188
網址:www.1234567.com.cn
65、北京展恒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華嚴北裡2號民建大廈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華嚴北裡2號民建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閆振傑
聯繫人:宋麗冉
電話:010-62020088
傳真:010-62020355
客戶服務電話:400 888 6661
網址:www.myfund.com
66
、北京錢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丹稜街6號1幢9層1008-1012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丹稜街6號1幢9層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趙榮春
聯繫人:申澤灝
電話:010-57418813
傳真:010-57569671
客服電話:400 678 5095
網址:www.niuji.net
67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賽格科技園4棟10層1006#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10號莊勝廣場中央辦公樓東翼7層727
室
法定代表人:楊懿
聯繫人:張燕
電話:010-58325388-1588
傳真:010-58325282
客服電話:400-166-1188
網址:8.jrj.com.cn
68
、浙江
同花順基金
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1號903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號杭州電子商務產業園2號樓2樓
法定代表人:凌順平
聯繫人:劉曉倩
聯繫電話:0571-88911818
傳真:0571-88910240
客服電話:4008-773-772
網址:www.5ifund.com
69
、北京增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66號1號樓12層1208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66號1號樓12層1208號
法定代表人:羅細安
聯繫人:史麗麗
電話:010-67000988
傳真:010-67000988
客戶服務電話:400-001-8811
網址:www.zcvc.com.cn
70、上
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1033室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新區峨山路91弄61號10號樓12樓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聯繫人:趙沛然
電話:021-50583533
傳真:021-50583633
客服電話:400-921-7755
網址:www.leadfund.com.cn
71、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10號五層512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20號樂成中心A座23層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聯繫人:馬鵬程
聯繫電話:13501068175
傳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網址:www.chtfund.com
72、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辦公地址:上海市浦
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
法定代表人:郭堅
聯繫人:寧博宇
聯繫電話:021-20665952
傳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網址:www.lufunds.com
73
、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
2
號裙房
2
層
222
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
2
號裙房
2
層
222
單元
法定代表人:胡偉
聯繫人:牛
亞楠
聯繫電話:
010
-
65951887
傳真:
010
-
65951887
客服:
400
-
618
-
0707
網址:
www.hongdianfund.com
74、上海匯付金融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號金外灘國際廣場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號金外灘國際廣場19樓
法定代表人:馮修敏
聯繫人:陳雲卉
聯繫電話:021-33323999-5611
傳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網址: www.chinapnr.com
75
、諾亞正行(上海)基金銷售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
360
弄
9
號
3724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昆明路
508
號北美廣場
B
座
12
樓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聯繫人:李娟
聯繫電話:021-38509735
傳真:021-38509777
客服:400
-
821
-
5399
網址:
www.noah
-
fund.com
76
、上海凱石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南路
765
號
602
-
115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
1
號凱石大廈
4
樓
法定代表人:陳繼武
聯繫人:葛佳蕊
聯繫電話:021-63333389
傳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網址:
www.lingxianfund.com
77、珠海盈米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樓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人:李孟軍
聯繫電話:020-89629012
傳真:020-89629011
78
、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217
號
16
樓
B
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217
號
6
樓
法定代表人:劉惠
聯繫人:毛林
聯繫電話:
021
-
80133597
傳真:
021
-
80133413
客服電話:
400
-
808
-
1016
網址:
www.fundhaiyin.com
79、上海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277號3層31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福泉北路518號8號樓3層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聯繫人:陳東
聯繫電話:021-52822063
傳真:021-52975270
客服電話:4000-466-788
網址:www.66zichan.com
80、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11號A座1108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11號A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聯繫人:丁向坤
聯繫電話:010-56282140
傳真:010-62680827
客服電話:400-619-9059
網址:www.fundzone.cn
81、鳳凰金信(銀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閱海灣中央商務區萬壽路142號14層1402
辦公用房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來廣營中街甲1號 朝來高科技產業園5號樓
法定代表人:程剛
聯繫人:張旭
聯繫電話:010-58160168
傳真:010-58160181
客服:400-810-5919
網址:www.fengfd.com
82、乾道盈泰基金銷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村南1號樓7層7117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外大街合生財富廣場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興吉
聯繫人:高雪超
聯繫電話:010-62062880
傳真:010-82057741
客服:400-088-8080
網址:www.qiandaojr.com
83、深圳富濟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金田路3088號中洲大廈3203A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金田路3088號中洲大廈3203A單
元
法定代表人:劉鵬宇
聯繫人:劉勇
電話:0755-83999907-8814
傳真:0755-83999926
客戶服務電話: 0755-83999907
網址:www.jinqianwo.cn
84、北京肯特瑞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東路66號1號樓22層2603-06
辦公地址:北京市大興區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十八號院京東集團總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聯繫人:萬容
電話:18910325400
傳真:010-89189289
客戶服務電話:個人業務:95118 , 400 098 8511 企業業務:400 088 8816
網址:fund.jd.com
85、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聯繫人:李鑫
電話:021-65370077
傳真:021-55085991
客戶服務電話: 400-820-5369
網址:www.jiyufund.com.cn
86、一路財富(北京)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號1幢A2208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奧北科技園-國泰大廈9層
法定代表人:吳雪秀
聯繫人:呂曉歌
電話:010-
88312877
傳真:010-
88312099
客服電話: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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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687號1幢2樓268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8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聯繫人:仲秋玥
電話:010-88066632
傳真:010-6313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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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辦公樓二期46層4609-10
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6層
法定代表人:趙學軍
聯繫人:餘永鍵
電話:010-85097570
傳真:010-85097308
客戶服務電話:400-021-8850
網址:www.harvestwm.cn
89、上海中正達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2815號302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2815號302室
聯繫人:戴珉微
電話:021-33768132
傳真:021-33768132*802
客戶服務電話:400-6767-523
網址:www.zzwealth.cn
90、奕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道
航天科技廣場A座17樓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聯繫人:葉健
電話:0755-89460507
傳真:0755-21674453
客戶服務電話:400-684-0500
網址:www.ifastps.com.cn
91、深圳前海凱恩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
秘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19號金潤大廈23A
法定代表人:高鋒
聯繫人:李勇
電話:0755-83655588
傳真:0755-83655518
客戶服務電話:400-804-8688
網址:www.keynesasset.com
92、武漢市伯嘉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武漢中央商務區泛海國際SOHO城(一期)第7棟
23層1號、4號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武漢中央商務區泛海國際SOHO城(一期)第
7棟23層1號、4號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聯繫人:孔繁
電話:027-87006003*8020
傳真:027-87006010
客戶服務電話:400-027-9899
網址:www.buyfunds.cn
93、濟安財富(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7號4號樓40層4601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7號北京財富中心A座46層
聯繫人:李海燕
電話:010-65309516
傳真:010-65330699
客服電話:400-673-7010
網址:www.jianfortune.com
94、方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樓7層711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外大街18號豐聯廣場A座1009
聯繫人:胡明哲
電話:15810201340
傳真:028-62825388
客服電話:010-64068617
網址:www.jhjfund.com
95、天津市潤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區南京路181號世紀都會1606-1607
辦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區南京路181號世紀都會1606-1607
聯繫人:孟媛媛
電話:18920017760
傳真:022-23297867
客戶服務電話:400-706-6880
網址:www.fhcfjj.com
96、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聯繫人:侯芳芳
電話:010-61840688
客服電話:400-159-9288
網址: danjuanapp.com
97、中民財富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100號7層05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民生路1199弄證大五道口廣場1號樓27層
法定代表人:弭洪軍
聯繫人:黃鵬
電話:18521506916
客服電話:400-876-5716
網址: www.cmiwm.com
98、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區徐莊軟體園蘇寧大道1號
法定代表人:王鋒
聯繫人:張雲飛
電話:13016933367
客服電話:025-66996699
網址:
www.snjijin.com
99、西藏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10棟樓
辦公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10棟樓
法定代表人:陳宏
聯繫人:付佳
電話:17717379005
客服電話:95357
網址: www.18.cn
100、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區經濟開發區古檀大道47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105號中環國際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吳言林
聯繫人:孫平
電話:13564999938
客服電話:025-66046166
網址: www.huilinbd.com
101、深圳前海財厚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南十道 深圳灣科技生態園三區11棟A座
3608室
法定代表人:楊豔平
聯繫人:莫婉
電話:13923830997
客服電話:400-1286-800
網址: www.caiho.cn
102、喜鵲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薩市柳梧新區柳梧大廈1513室
辦公地址:西藏拉薩市柳梧新區柳梧大廈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陳皓
聯繫人:張萌
聯繫電話:18600730680
客服電話:400-6997-719
網址: www.xiquefund.com
103、中證金牛(北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1號2號樓2-4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1號環球財訊中心A座5層
法定代表人:錢昊旻
聯繫人:沈晨
電話:010-59336544
客服電話:4008-909-998
網址:www.jnlc.com
104、玄元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楊路707號1105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楊路707號1105室
法定代表人:馬永諳
聯繫人:盧亞博
電話:137-5252-8013
客服電話:400-080-8208
網址:www.licaimofang.cn
105、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東風南路東康寧街北6號樓5樓503
辦公地址: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東風南路東康寧街北6號樓5樓
503
法定代表人:溫麗燕
聯繫人:胡靜華
聯繫電話:18638787099
客服電話:4000555671
網址:www.hgccpb.com
106、大泰金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222號南京奧體中心現代五項館210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峨山路505號東方純一大廈15樓
法定代表人:袁顧明
聯繫人:朱海濤
聯繫電話:021-20324158
傳真:021-20324199
客服電話:400-928-2266
網址:www.dtfunds.com
107、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
住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星海中龍園3號
辦公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星海中龍園3號
聯繫人:徐江
電話:18840800358
客服電話:400-0411-001
網址:www.haojiyoujijin.com
註:為維護投資者利益,本公司已暫停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辦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認購、申購、定期定額投資及
轉換等業務。已通過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銷售有
限公司購買本公司基金的投資者,當前持有基金份額的贖回業務暫不受影響。
108
、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鋼鐵大街6號
辦公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鋼鐵大街6號
聯繫人:張建鑫
電話:
010
-
64816038
傳真:
010
-
84596546
客戶服務電話:
95352
網址:
w
ww.bsb.com.cn
註:為維護投資者利益,本公司暫停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辦理本公司旗
下基金的開戶、認購、申購、定期定額投資及轉換等業務。投資者通過包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額的贖回、轉託管轉出、銷戶等業務不受影響。
三、
份額登記
機構
名稱:
東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錦什坊街
28
號
1
-
4
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錦什坊街28號1-4層
法定代表人:
崔偉
聯繫人:
肖向輝
電話:
010
-
66295871
傳真:
010
-
66578680
網址:
www.orient
-
fund.
com
或
www.df5888.com
四、
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樓
負責人:韓炯
聯繫人:呂紅
電話:
021
-
31358666
傳真
:
02
1
-
31358600
經辦律師:呂紅
黎明
五、
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
上海市南京東路
61
號
4
樓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西四環中路
16
號院
7
號樓
10
層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聯繫人:朱錦梅
電話:
01
0
-
68286868
傳真:
010
-
88210608
經辦註冊會計師:
朱錦梅、
高慧麗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本基金根據
2008
年
3
月
21
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同意
東方
策略成長股票型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批覆》(
證監許可
[2008]407號)和《
關
於同意
東方策略成長股票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時間安排的函
》(基金部函
[
200
8
]
121
號)的核准,並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募集。
二、本基金類型:混合型
本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本基金存續期限: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為:2008年4月15日至2008年5月30日
募集份額為:329,260,029.20份
有效戶數為:7,660戶
四、
本基金根據《關於
東方策略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備案確認的函》(基
金部函
[
2008
]
225
號)的
批准
,於
2008
年
6
月
3
日
基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
百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五千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
出
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辦理場所
(一)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為直銷中心以及電子交易平臺。
(二)
經本基金管理人委託,具有銷售開放式基金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
構的營業網點即
其他銷售
機構銷售網點。目前
其他銷售
機構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請詳見本招募說明書「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中「(二)
其他銷售
機構」。本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增減基金
其他銷售
機構,並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
公示
。
(三)投資者可通過本基金直銷機構或指定的
其他銷售
機構按照規定的方式
進行申購或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辦理時間
(一)本基金辦理日常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暫停時除外)。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
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時間。目前,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
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原因,基
金管理人可對前述開放日及具體業務辦理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並於實施前在中國
證監會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申請的,其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視為下一開放日的交易申請。
(四)本基金自2008年6月18日開始正常申購;自2008年6月18日開始
正常辦理贖回。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一)「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
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二)「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三)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者申(認)購的先後次序進
行順序贖回;
(四)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
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定
(一)申購金額的限制
每個帳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元人民幣(如果投資者已通過認購交易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則不受此限制。)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元人民幣,
超過1.00元的部分不設最低級差限制。當投資者選擇紅利再投資將所得現金紅利
轉購基金份額或採用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二)贖回份額的限制
贖回的最低份額為1份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但某筆贖回導致單個交易
帳戶的基金份額餘額少於1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剩餘基金份額一次性全部贖
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
請參見
更新的
招募說明書
。
(四)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申購的
金額和贖回的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一)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者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交易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
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而不予成交。
(二)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
申請日(T日),並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
投資者可在T+2日(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
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三)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功。
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銷售機構將投資者已
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者。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
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六、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一)申購費用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申購費用於本基金的市
場推廣和銷售。
本基金的申購費採用前、後端收費模式,具體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費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
M
)
費率
M
<
100
萬
1.5%
100
萬
≤
M
<
500
萬
1.2%
M
≥
500
萬
單筆
1000
元
後端收費費率如下:
持有期限
申購費率(
F
)
1年以內(含)
F=1.8%
1年—3年(含)
F=1.0%
3年以上
F=0
最低申購金額:1.00元
投資者選擇紅利再投資所轉成的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二)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由基金贖回人承擔,未歸入基金資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
手續費等。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期限
費率
計入基金財產比例
7
日以內
1.50%
100%
7
日(含)
-
1
年以內(含)
0.50%
25%
1
年
—
3
年(含)
0.25%
25%
3
年以上
0
--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
率,最新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費率如發生變更,基
金管理人最遲應於新的費率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
監會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一)申購和贖回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
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計入基金資產;
2、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
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四捨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申購費、贖回費的處理方式:採用截位法,即: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小數
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捨去。
(二)申購份額的計算
1、前端收費模式:
前端申購費用={申購金額/(1+前端申購費率)}*前端申購費率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前端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日基金份額淨值
前端申購費用在投資者申購基金時收取。
例一:某投資者投資4 萬元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率為1.5%,假設申購當日基
金份額淨值為1.0400元,如果其選擇前端收費方式,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前端申購費用={40,000/(1+1.5%)}*1.5%=591.13元
淨申購金額=40,000-591.13=39,408.87元
申購份額=39,408.87/1.0400=37,893.14份
2、後端收費模式: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日基金份額淨值
後端申購費用=贖回份額×申購日基金份額淨值×後端申購費率
後端申購費用在投資者贖回份額時收取。
例二:某投資者投資4萬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400
元,如果其選擇後端收費方式,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40,000/1.0400=38,461.53份
(三)贖回金額的計算
1、如果投資者在認(申)購時選擇交納前端申購費用,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
法如下: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贖回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贖回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用
例一:某投資者贖回1萬份基金份額,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
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1.0160×0.5%=50.80元
贖回金額=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2、如果投資者在申購時選擇交納後端申購費用,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後端申購費用=贖回份額×申購日基金份額淨值×後端申購費率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贖回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贖回日基金份額淨值-後端申購費用-贖回費用
例二:某投資者贖回1 萬份基金份額,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
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0元,投資者對應的後端申購費是1.8%,申購時的基金淨
值為1.01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後端申購費用=10,000×1.0100×1.8%=181.80元
贖回費用=10,000×1.0160×0.5%=50.80元
贖回金額=10,000×1.0160-181.80-50.80=9,927.40元
3、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四)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公式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資產淨值總額/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 日公告。遇特殊
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二)證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淨值。
(三)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四)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其他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五)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
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接受某一投資者申購申請後導致其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
額50%的。
(七)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
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指定
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
退還給投資者。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
理。
九、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二)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
資產淨值;
(三)連續兩個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四)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五)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
請,基金管理人應按時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
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
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並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資者在申請贖
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一)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
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二)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
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
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
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
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
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投資者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
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的部
分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
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如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
贖回處理。
3、在出現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的贖回申請超過前一日基金總
份額20%以上的情形時,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申請贖回的超過前一日基金總
份額20%以上的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有權全部自動進行延期辦理;對於該基金份
額持有人未超過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前段「1、全額贖回」或
「2、部分順延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但
是,如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部
分的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4、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
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三)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巨額贖回並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通過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十一、其他暫停申購和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可暫停申購和/或贖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暫停申購和/或贖回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一)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二)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三)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於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
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
告,並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四)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
登暫停公告1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
份額淨值。
十三、基金轉換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銷售機構開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
金的基金轉換業務。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轉換費率等具體規定以基金管理人對
外發布的公告為準。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
產生的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合格的個人
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
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自申請
受理日起2個月內辦理,並按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為方便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已在部分銷售機構開通定期定額投
資業務,具體內容詳見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銷售機構有關基金定期定額投資的公告。
未來在各項技術條件和準備完備的情況下,將在其它銷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
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十七、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帳戶或是基金份額的
凍結與解凍。基金帳戶或是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
投資目標
本基金重點投資受益於國家發展戰略並具有成長潛力的上市公司,分享國民
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的成長性收益,追求管理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
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
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
票、
國
債
、金融債、企業債、回購、央行票據、可轉換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
券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
資範圍
。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
資產
的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60%
-
95%
(其中
投資於
權證
的比
例為基金淨資產的
0%
-
3%
)
,投資於
債券資產
的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5%
-
40%
。
其中
投資於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大於等於
基金淨資產的
5%
。
三、
投資理念
本基金通過分析宏觀經濟發展戰略,確定基金重點投資的行業,
在風險控制
的框架之下進行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
自上而下配置資產,自下而上精選證券。
四、
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標普中國
A
股
300
指數收益率×
70%+
中證綜合債
指數收益率×
30%
。
標普中國
A
股
300
指數採用國際上廣泛使用的全球行業分類標準
(GICS),
選擇
中國
A
股市場中市值規模大、流動性強和基本因素良好的
300
家上市公司作為樣
本股
,
並根據自由流通市值加權計算。該指數編制方法清晰透
明,具有獨立性,符
合國際標準,具有較強的公正性與權威性,能夠反映
A
股市場總體發展趨勢並具
有良好的投資價值。
中證綜合債指數是綜合反映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央
票及短融整體走勢的跨市場債券指數,能夠體現中國債券市場整體走勢,反應本
基金對債券配置的業績。
若未來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此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或有更加適合的業績比較
基準,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發展狀況及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調整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業績比較基準的變更須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
一致,由基金管理人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及
時公告。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
場基金,但低於股票型基金,屬於中等風險水平的投資品種。
六、
投資策略
(一)
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為「自上而下配置資產,自下而上精選證券」的
混合型
基金。本基金
在全面評估證券市場現階段的系統性風險和預測證券市場中長期預期收益率的基
礎上,制訂本基金資產在股票、債券和現金等大類資產的配置比例、調整原則和
調整範圍。
本基金在做類別資產的主動性配置時所考慮的因素主要有:整體市場估值水
平、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利率水平、國家政策以及本基金獨有的對系統性風險的
個性化判斷。
在整體市場估值水平方面,本基金主要關注市場整體估值水平的高低以及市
場整體盈利增長速度的高低;在宏觀經濟方面,本基金主要關注
GDP
、工業增加值
以及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增長速度;在利率水平方面,主要關注由於市場收益率
水平變化引起的資本成本的變化;在政策方面主要關注政府貨幣政策、財政政策
以及其他產業政策的變動。
本基金還根據基金管理人的經驗與國內證券市場的現狀,利用自
創的市場成
長風險值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進行判斷。市場成長風險值是根據本基金管理人開
發的數量化模型得到的,該指標度量了市場成長性風險,值越高,市場成長風險
越大,相反,值越小,市場成長風險越小。本基金根據市場成長風險值來判斷風
險區域,最後通過市場成長風險值的大小將市場劃分為高風險區域、中風險區域
和低風險區域。如市場成長風險值低於
1
,則判斷市場為低風險區,如市場成長風
險值高於
1.5
,則判斷市場進入高風險區;在高風險區域適度減倉,在低風險區域
適度加倉,在中風險區域中調整資產配置結構。
(二)
股票資產投資策略
1
、
行業
配置
本基金將依據宏觀經濟發展方向、國家重點投資支持領域來分析各個行業受
益的程度,通過三重評價,即產業政策支持力度、受益大小、進入壁壘,來判斷
各個行業的受益大小與持續性,由專家打分的形式確定行業的配置。
本基金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審查重點投資的行業,並且根據宏觀經濟變化以
及執行情況適時調整。
未來幾年內將主要配置於以下相關行業:現代服務業與消費升級、先進位造
業、節能與
新能源、環保與循環經濟、教育、農業、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生物醫
藥、電子等行業內的上市公司。
2
、
股票選擇
本基金的擇股範圍將主要集中在受益於國家經
濟產業政策和重點投資支持的
相關行業內的上市公司,尤其是此類行業中具有代表性、競爭力強的優勢企業。
本基金認為受益於國家宏觀經濟發展戰略的行業中最有可能產生成長性公
司。本基金通過在受益於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的行業中尋找成長性上市公司,進而
分享國民經濟高速增長帶來的成長性收益。本基金還利用自創的成長風險值指標
來指導投資、規避成長風險。
上市公司股票的成長風險值是根據
GARP
(
Growth at Rational Price
)理念,
考慮了股票的價格、每股收益增長、每股現金流量、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主營
業務利潤增長、淨
資產收益率、市淨率等因素,通過模型優化得到的指標。該指
標度量了股票成長性風險,值越高,股票的成長風險越大,相反,值越小股票的
成長風險越小。
成長風險值指標計算公式如下所示:
1231425364()
CPECPBCGCGCGCGGRV.
....
其中
為常數,
分別為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
利潤、每股收益、淨資產收益率的平均增長率,
PE
為市盈率,
PB
為市淨率。
123456,,,,,CCCCCC1234,,,GGGG
為了增強本基金的個股精選及時機把握能力,將對由行業篩選出的股票以成
長風險值為依據進行更深層次挑選,重點鎖定
150
只個股,並在此基礎上構建東
方策略成長優選股票庫,為管理人制定投資方案提供有效的決策依據。
本基金通過成長風
險值控制成長風險,
以合理
的
價格投資於
優秀公司和
/
或相
對價值低估的其他公司;通過組合投資有效分散風險,謀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定的
增長。
在對股票進行評價時,除上述因素外,本基金還考慮以下相關因素:
(
1
)
行業代表性:上市公司的總資產在整個行業佔的比重,企業的業績的變
化能夠反應這個行業的業績變化;
(
2
)
區域經濟實力:如企業所屬地域的人均
GDP
;
(
3
)
公司背景及管理:包括公司的歷史沿革、公司治理結構、體制與效率、
決策層的素質和能力、激勵機制、凝聚力、部門合作與協調、團隊年齡結構、知
識結構等;
(
4
)
行業中的競爭地
位:包括行業特性,行業近年來發展動態,行業的發展
前景(替代產品的發展、國家特殊的行業政策、國際市場的變化情況等),公司在
行業中的地位和競爭優勢(如市場佔有率變化等),公司有關經濟效益指標與行業
平均水平或相關公司的比較;
(
5
)
業務分析:包括主要影響因素分析(原材料供應及市場情況、銷售情況、
產品技術含量和科研開發、主要競爭對手、產品價格);成本及利潤分析(主要產
品或項目的成本、生產能力、實際產銷量、利潤及毛利率、增長速度等等);投資
項目分析(在建及計劃投資項目的產品市場、收益預測及主要影響因素、未來
3
年內新項
目的利潤貢獻預測等)。
3
、
股票組合構建
在構建股票組合時,基金經理將考慮以下因素:
(
1
)
個股的相關性矩陣
基金經理通過個股間的相關性矩陣分析,儘量使組合內個股之間的相關性最
小,達到分散投資從而分散風險的目標;
(
2
)
行業的集中度
基金經理將根據對相關行業的把握,適當分散投資,避免選擇的股票行業集
中度過高。
(三)
債券資產投資策略和其他資產投資策略
1
、
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管理的目標是分散股票投資的市場風險,保持投資組合穩定
收益和充分流動性。
在選擇國債品種中
,
本基金將重點分析國債品種所蘊含的利率
風險和流動性
風險
,
根據利率預測模型構造最佳期限結構的國債組合;在選擇金融債、企業債品
種時
,
本基金將重點分析債券的市場風險以及發行人的資信品質。資信品質主要考
察發行機構及擔保機構的財務結構安全性、歷史違約
/
擔保紀錄等。本基金還將關
注
可轉債價格與其所對應股票價格的相對變化,綜合考慮
可轉債的市場流動性等
因素,決定投資
可轉債的品種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機會。
2
、
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權證投資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1
)
本基金主要採用市場公認的多種期權定價模型對權證進行定價,作為權
證投資的價值基準;
(
2
)
本
基金將深入研究行權價格、標的價格和權證價格之間的內在關係,以
利用非完全有效市場中的無風險套利機會;根據權證對應公司基本面的研究估值,
結合權證理論價值進行權證的趨勢投資;
(
3
)
利用權證衍生工具的特性,本基金通過權證與證券的組合投資,來達到
改善組合風險收益特徵的目的;包括但不限於槓桿交易策略、看跌保護組合策略、
保護組合成本策略、獲利保護策略等。
3
、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將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變動分析、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把握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控制風險
的
情況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風險調整後的收益高的品種進行投
資,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七、
投資
管理流程
研究、決策、組合構建、交易、風險監控、評估和組合調整的有機配合共同
構成了本基金的投資管理流程。嚴格的投資管理流程可以保證投資理念的正確執
行,避免重大風險的發生。
(一)
研究
本基金的投資研究主要依託於公司整體的研究平臺,採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
上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對
全球宏觀
經濟
形勢、中國經濟發展
趨勢、貨幣政策和財
政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分析,深入研究行業景氣狀況、市場合理估值水平,預測利
率變化趨勢;深入研
究其合理的投資價值;據此提出大類資產配置、行業配置、
個股配置的投資建議。
(二)
資產配置決策
投資決策委員會依據上述研究報告,對基金的投資方向、資產配置比例等提
出指導性意見。
基金經理基於研究員的投資建議,根據自己對未來一段時期內證券市場走勢
的基本判斷,對
基金
資產的投資,制定月度資產配置和行業配置計劃,並報投資
決策委員會審批,審批通過,方可按計劃執行。
(三)
組合構建
大類資產配置比例範圍確定後,基金經理參考研究員的個股投資建議,結合
自身的研究判斷,決定具體的投資品種並決定買賣時機,其中重大單項投資決定
需經
投資總監或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
(四)
交易執行
中央交易室負責具體的交易執行,依據基金經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統
一執行證券投資組合計劃,進行具體品種的交易。
(五)
風險監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關業務部門對投資組合計劃的執行過程進行監控,定期向
風險控制委員會匯報。風險控制委員會根據風險監控情況,責令投資不規範的基
金經理進行檢討,並及時調整。
(六)
風險績效評估
風險管理部
定期對基金的投資進行風險績效評估,並提供相關報告,使投資
決策委員會和基金經理能夠更加清楚組合承擔的風險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資策略,並了解
組合是否實現了投資預期、組合收益的來源及投資策略成功與否。
基金經理可以據以檢討投資策略,進而調整投資組合。
(七)
組合調整
基金經理將依據宏觀經濟狀況、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發展變化,以及組合
風險與績效的評估結果,對投資組合進行動態調整,使之不斷得到優化。
基金管理人在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環境變化和實際
需要對上述投資管理流程進行調整。
八、
投資限制
基金管理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
和其他有關
規定,運作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下列規定:
(一)
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
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
資降低基金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
將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2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
3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
5
、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6
、
本
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10
%
;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8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
9
、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40%
;
10
、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
資產
的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60%
-
95%
(其中
投資於
權證
的比例為基金淨資產的
0%
-
3%
)
,投資於
債券資產
的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5%
-
40%
。
其中投資於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大於等於
基金淨資產的
5%
;
11
、
本基金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
的資產支持證券
;
12
、
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基金的總資產,
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
淨值的
0.5%
;
1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5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
資產的投資;
16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
持一致;
17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限制。
除第
10
項中
「
投資於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大於等於基金淨資產的
5%」
及第
11
、
15
、
16
項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
、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
對價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項規定
的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
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
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
再受相關限制。
(二)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
承銷證券;
2
、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
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
、
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
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
、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
、
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九、
基金的融資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融券
。
十、
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已覆核了本報告中的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
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
、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
1
權益投資
271,384,899.45
89.53
其中:股票
271,384,899.45
89.53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20,106,000.00
6.63
其中:債券
20,106,000.00
6.63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
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
合計
11,094,871.72
3.66
8
其他資產
524,578.14
0.17
9
合計
303,110,349.31
100.00
2
、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
例
(
%
)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
-
C
製造業
212,834,180.11
71.74
D
電力、熱力、燃氣及
水生產和供
應業
-
-
E
建築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19,147.31
0.01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2,247,131.25
0.76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
業
45,818,487.80
15.44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3,360,000.00
1.13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17,552.98
0.01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7,088,400.00
2.39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271,384,899.45
91.47
3
、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
)
1
002007
華蘭生物440,000
21,084,800.00
7.11
2
600519
貴州茅臺18,000
19,998,000.00
6.74
3
000063
中興通訊450,078
19,263,338.40
6.49
4
000661
長春高新35,000
19,180,000.00
6.46
5
600276
恆瑞醫藥180,000
16,565,400.00
5.58
6
000858
五
糧
液
125,000
14,400,000.00
4.85
7
000895
雙匯發展350,000
13,755,000.00
4.64
8
600529
山東藥玻350,000
11,753,000.00
3.96
9
0026
02
世紀華通950,000
11,732,500.00
3.95
10
002624
完美世界240,000
11,412,000.00
3.85
4
、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
例
(
%
)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20,106,000.00
6.78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20,106,000.00
6.78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20,106,000.00
6.78
5
、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
)
1
190211
19
國開
11
200,000
20,106,000.00
6.78
2
3
4
5
6
、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
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
、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
、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
、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
末未持有
股指期貨。
10
、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
末未持有
國債期貨。
1
1
、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受到調查以及處罰的情況的說
明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
的發行主體在本報告期內未發現存在被監管部門立
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
2
)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投資於超出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
之外的股票。
(3)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94,960.30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270,469.03
5
應收申購款
59,148.81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524,578.14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
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第九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
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一、
基金淨值表現
歷史各時間段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階段
淨值增
長率①
淨值增
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06.03-2008.12.31
-
14.61%
2.05%
-
35.06%
2.12%
20.45%
-
0.07%
2009.01.01-2009.12.31
67.65%
1.21%
61.47%
1.43%
6.18%
-
0.22%
2010.01.01-2010.12.31
-
1.66%
1.14%
-
6.77%
1.10%
5.11%
0.04%
2011.01.01-2011.12.31
-
10.95%
1.
02%
-
17.47%
0.91%
6.52%
0.11%
2012.01.01-2012.12.31
10.07%
0.93%
6.71%
0.88%
3.36%
0.05%
2013.01.01-2013.12.31
-
1.96%
1.03%
-
2.90%
0.96%
0.94%
0.07%
2014.01.01-2014.12.31
46
.
39
%
0.
8
8
%
36.26
%
0.
84
%
10.13
%
0.
04
%
2015.01.01-2015.12.31
50.23%
2.97%
7.62%
1
.70%
42.61%
1.27%
2016.01.01-2016.12.31
-
17.07%
2.10%
-
6.20%
0.94%
-
10.87%
1.16%
2017.01.01-2017.12.31
15.26%
0.88%
17.17%
0.45%
-
1.91%
0.43%
2018.01.01-2018.12.31
-
20.80%
1.21%
-
16.13%
0.93%
-
4.67%
0.28%
2019.01.01-2019.12.31
31.62%
1.11%
24.95%
0.84%
6.67%
0.27%
2020.01.01-2020.03.31
-
4.61%
2.17%
-
5.58%
1.34%
0.97%
0.83%
二、
本基金累計淨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歷史走勢對比圖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
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
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
款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
二、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三、
基金財產的帳戶
本基金財產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存款帳戶,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開立證券交
易清算資金的結算備付金帳戶,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
帳戶,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託管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
份額登記
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
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
基金財產的處分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和
其他銷售
機構的固有財產,並由
基金託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
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
託管費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約定的費用。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
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
財產
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
財產
不得被處分。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
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營業日。
二、
估值方法
(一)
股票估值方法:
1
、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
2
、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1
)
首次發行
未上市
的股票,按成本
計量;
(
2
)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
公開增發新股等
發行
未上市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證
券
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
價估值
;
(
3
)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
4
)
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
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
、
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項第
1
-
2
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
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
本項第
1
-
2
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4
、
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二)
債券估值
方
法:
1
、
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
易的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
、
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
所含的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
以
最近交易日
的
收盤
淨價估值;
3
、
發行未上市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
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後續計量
;
4
、
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
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
、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
、
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項第
1
-
5
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
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
項第
1
-
5
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
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
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
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
、
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三)
權證估值方法:
1
、
基金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
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
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
2
、
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項第
1
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
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
第
1
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
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
、
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四)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
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五)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
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
權證、
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
產。
四、
估值程序
(一)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
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
工作日
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
日
對基金資產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個開放日對
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
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
目的核對
同時進行。
五、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
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位
)
發生差錯時,
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一)
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
或
其他銷售
機構、或
投資者
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
(
「受損方」
)
按下述「差錯處
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
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
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
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
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資者
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
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
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二)
差錯處理原則
1
、
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
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差錯責任方未及
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若差
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
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
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
、
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
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
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
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
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
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
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
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
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
、
差錯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
、
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
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
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託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
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費用,應列入基金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6
、
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
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
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
、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
原則處理差錯。
(三)
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
錯的責任方;
2
、
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
、
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
失;
4
、
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
記結算機構進行更正,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四)
基金份額淨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額淨值計
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
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
告。
3
、
因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
、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一)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
市場
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二)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
金資產價值時;
(三)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
人協商一致的;
(四)
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於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
五
)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
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並發送給
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項
、
債券估值方法的
第
6
項
或權證估值方法的第
2
項
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基金資產估值
錯誤處理。
(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
誤,
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雖然已經
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
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採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構成
(一)
買賣證券差價;
(二)
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
(三)
銀行存款利息;
(四)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
;
(五)
證券持有期間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
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二、
基金淨收益
基金淨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
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後
的餘額。
三、
收益分配原則
本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二)
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一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三)
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
投資者
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
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
份額登記
機構
可將
投資者
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
份額。
(四)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可分配
收益的
50
%
;
(五)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
投
資者
可選擇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
金分紅;
(六)
基金投資當期出現累計淨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七)
基金當期收益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八)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
,
從其規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的範圍、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
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五、
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一)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託管人
覆核
,
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二)
在分配方案公布後
(
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
紅利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
紅資金的劃付。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
基金費用的種類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
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四)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
定的除外)
;
(五)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六)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
費和律師費;
(七)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八)
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允許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
服務費,具體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
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
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
如下:
H
=
E
×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本基金年管理費
率為
1.5%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
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二)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
如下:
H
=
E
×年託管費率÷當年天數,本基金年託管費率為
0.25%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
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三)
上述一中
(三)
到
(九)
項費用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
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
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基
金
合同生效前
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
用不從基金財
產中支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根據基金髮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
託管費率。降低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託管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日
前
按規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稅收
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
基金的會計政策
(一)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二)
本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
次募集的會計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
下一個會計年度;
(三)
本基金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四)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五)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六)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
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七)
基金託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
對並書面確認。
二、
基金的審計
(一)
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
冊會計師對本基金年度財務報表
及其他規定事項
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
冊會計師與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相互獨立。
(二)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時,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
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託管人
)
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
基金託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同意後可以更換。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基金管理
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
風險管理規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
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
組
織。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應按規定將
應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項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
測;
(三)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五)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
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六)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間
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
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招募說明書是基金向社會公開發售
時對基金情況進行說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編制、披露與
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編制並在基金份額發
售的
3
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
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
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除重大變更
事項之外,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
(二)
基金合同、託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將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
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將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三)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就基金份額發
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
指定報
刊和網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
(五)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
易
的
3
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上市交
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六)
基金淨值
信息
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
理人將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2
、
在開
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
後,
基金管理人
應當
在
不晚於
每個開放
日的次日,通過
指定
網站、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
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
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
3
、
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不晚於
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七)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
投資者
能夠在
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八)
基金年度報告、基金
中期
報告、基金季度報告
1
、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3
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
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
網站上,
並
將年度報告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
年度報告
中的財務會計報告
需經具有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後,方可披露
;
2
、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2
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
中期
報告,
將
中期
報告登載在
指定
網站上,並將
中期
報告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3
、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
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季
度報告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4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
期
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5
、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
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6、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
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
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九)
臨時報告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發生如下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
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時,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
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
1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及決定的事項
;
2
、
基金合同
終止
、基金清算
;
3
、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基金合併
;
4
、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
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
7
、
基金管理人
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
制人
;
8
、
基金募集期延長;
9
、
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
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負責
人發生變動;
10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更超過
50%
;
1
1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
最近
12
個
月
內變動超過
30%
;
1
2
、
涉及基金管理
業務
、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或仲裁
;
13
、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
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
14
、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
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
、
管理費、託管費
、
申購費、贖回費
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
生變更;
17
、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
0.5%
;
18
、
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
、
基金更換註冊登記機構;
2
0
、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
1
、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
辦理
;
2
2
、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2
3
、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或
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申請
;
2
4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5
、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
(十)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
有人權益
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十二)
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
十三
)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
十四)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等法規
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
、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
等相關基
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
書面或者
電子
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
報刊
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單只基金
只需選擇一家報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
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
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
規定之日起,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
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
十
五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
第十六部分 風險揭示
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有以下幾方面:
一、
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對本基金資產產生潛在
風險,主要因素包括:政策因素,如貨幣政策
、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政策
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經濟周
期因素,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將對證券市場的收益水
平產生影響。利率因素,金融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股票市場及債券市場的價格和
收益率的變動,同時直接影響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
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會對其證券價格產生影響。
二、
信用風險
指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
拒絕支付到期本息,導致基金資產損失。
三、
流動性風險
指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
成現金,或者不能應付可能出現的
投資者
大額贖回
的風險。在開放式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
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
份額
淨值。
四、
產品風險
本基金的設計與管理主要基於本基金的投資理念,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對經濟
形勢和證券市場等判斷有誤、獲取的信息不全,導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低於收益基
準。
五、
管理風險
(一)
管理風險
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術等因素,而影響基金收
益水平。這種風險可能表現在基金整體的投資組合管理上,例如資產配置、類屬
配置不能
達到預期收益目標;也可能表現在個券個股的選擇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
資風格和投資目標等。
(二)
新產品創新帶來的風險
隨著中國證券市場不斷發展,各種國外的投資工具也將被逐步引入,這些新
的投資工具在為基金資產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時,也會產生一些新的風險,例
如利率期貨帶來的期貨投資風險,期權產品帶來的定價風險等。
六、
操作或技術風險
指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
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
詐、交易錯誤、
IT
系統故障等風險。
在開放式基
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
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
投資者
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
能來自基金管理公司、
份額登記
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
構等。
七、
法律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
法規及基金
合同
有關規定的風險。
八、
其它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
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
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損。
根據交易所就資金前端額度控制的相關要求,基金管理人(交易參與人)按
照前一交易日日終的相關產品的合計資產總額作為每個交易日申報的最高額度,
並與基金託管人(結算參與人)明確約定額度申報事項。由於交易所就資金前端
額度控制的規定,從而可能存在影響本基金財產收益的風險。
九、
聲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募集,
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
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
資於證券市場,基金份額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
投資者
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和基金合同,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
承受能力,並對認購(或申購)本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
決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資者
基金投資要承擔相應風險,包括市場風險、管理風
險、流動性風險和本基金所投資的股票、債券、衍生品等各種投資工具的相關風
險等。在
投資者
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
由
投資者
自行負擔。
基金管理人
建議
投資者
根據自身的風險收益偏好,選擇適合自己的基金產品,
並且中長期持有。
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基金
投資者
自願投資於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
其他銷售
機構銷
售,但是,基金資產並不是
其他銷售
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基金
其他銷售
機構擔保收益,
其他銷售
機構並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將終止: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
止的;
(二)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
職務,而
在
6
個月內
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權利義務
;
(三)
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
職務,而在
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四)
基金合併、撤銷;
(五)
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二、
基金
財產
清算組
(一)
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
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二)
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證券
、期貨
相
關業務資格的
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三)
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
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三、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後,發布基金清算公告;
(一)
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二)
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三)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四)
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五)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六)
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
參加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八)
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九)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
支付清算費用;
(二)
交納所欠稅款;
(三)
清償基金債務;
(四)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
(一
)
至
(三)
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
基金合同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
金財產清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經
具有證券
、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
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七、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當事人
及
權利義務
(一)
基金
管理
人
的
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
、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
基
金
財產
;
3
、
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認購和申購費用、基金贖回手續費用和管理費以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收入;
4
、
發售基金份額;
5
、
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6
、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7
、
根據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
,
對於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
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
,
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
,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8
、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9
、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0
、
自行擔任或選擇、更換
份額登記
機構,並對
份額登記
機構的代理行為進
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1
、
選擇、更換銷售機構,並依據銷售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
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2
、
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
構;
13
、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
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14
、
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
、
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
規定的
其他權利
。
(二)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
、
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
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
4
、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
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
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
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
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
、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
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
、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
價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
、
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
贖回款項
;
11
、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
、
編制
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
和年度報告;
1
3
、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
務;
14
、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洩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
、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
、
以基金
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9
、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20
、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
按規定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23
、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
24
、
執行生效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5
、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
、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
法律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
基金
託管人
的
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
、
依
基金合同約定
獲得基金託管費
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
收入
;
2
、
監
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
、
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4
、
在
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
、
根
據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
管理人
,
對於
基金
管理
人違反
基金合同
或有關
法律法規
規定
的行為,
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
形
,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
、
依
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
、
按
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8
、
法
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
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
基金託管人
的
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
、
安
全保管基金財產;
2
、
設
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
對
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
、
除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
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
按
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7
、
保
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洩露;
8
、
對
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
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9
、
保
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0
、
按
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
、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2
、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
13
、
按
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4
、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
、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
回
款項
;
16
、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
、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償;
19
、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20
、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
、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3
、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4
、
法律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基金合同規定的
其他義務。
(五)
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
、
分
享基金財產收益;
2
、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
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事項行使表決權;
6
、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
9
、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
其他權利。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六)
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
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
、
遵守
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
;
2
、
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
規定的費用;
3
、
在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
、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
、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
;
6
、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
、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組成。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二)
召開事由
1
、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
、
基金託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額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
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
)
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
終止
基金合同;
(
2
)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
3
)
變更基金類別;
(
4
)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
投資
範圍或
投資
策略;
(
5
)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
6
)
更換基金管理人
、
基金託管人;
(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
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
(
8
)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
(
9
)
法律法規
、
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
形。
2
、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
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
2
)
在
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
規定的範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
收費方式;
(
3
)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
4
)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
5
)
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
6
)
按照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
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開會時間、地點、
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基金管理人未
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2
、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
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
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並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
記日
。
3
、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
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
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
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
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
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
4
、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國證監
會備案。
5
、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四)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
(
以下簡稱「召集人」
)
負責
選擇確定開會
時間
、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於會議
召開日前
30
天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
1
)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
2
)
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
3
)
會議形式;
(
4
)
議事程序;
(
5
)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
6
)
代理投票的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
送達時間和地點;
(
7
)
表決方式;
(
8
)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
9
)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
10
)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
採用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
決方式,並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
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
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
監督。
(五)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
、
會議方式
(
1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
(
2
)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託書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託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
3
)
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
4
)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
,
但決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
基金管理人
更換或基金託管人的更換
、
終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2
、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
1
)
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
會議方可舉行
:
1
)
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佔權
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
以上
(
含
50%
,下同
)
;
2
)
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
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託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
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
2
)
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
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
1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
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
(
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
)
和公
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
意見,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託管人
經通知拒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
決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額應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
以上
;
4
)
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他
代表
,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
定,並與登記註冊機構記錄相符;
5
)
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
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
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
(六)
議事內容與程序
1
、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
1
)
議事內容為
基金合同
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
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
3
)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
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
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
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
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
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
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並按照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
4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
開
會議的通知後,如果需要對原有
提案進行修改,應當最遲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
30
日公告。否則,會議
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
3
0
日的間隔期
。
2
、
議事程序
(
1
)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
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
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證後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
召集
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
為召集人的,其
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額
50%
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
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
或
單位名稱
)
、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
名
(
或單位名稱
)
等事項。
(
2
)
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
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決截止日期後第
2
個工作日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並形成
決議。
3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七)
決議形成的條件
、
表決方式、程序
1
、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
1
)
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
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
②
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
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
2
)
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
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過方
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
轉換
基金運作方式
、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
並予以公告。
4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
投票表決。
5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八)
計票
1
、
現場開會
(
1
)
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
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
3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擔任監票人。
(
2
)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
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
公布計票結果。
(
3
)
如會議主持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
如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會議主
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
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並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
、
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
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
(
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
)
的
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
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如基金管理人拒絕按照上述規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的計票程序進行監
督或配合,則基金託管人應當指派授權代表完成計票程序;如基金託管人拒絕按
照上述規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的計票程序進行監督或配合,則基金管理人
應當指派授權代表完成計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經通知仍拒絕派代
表監督計票的,不影響大會會議決議的效力。
(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的公告時間、方
式
1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
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
自中國證監會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執行
。
2
、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3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
指定媒介
公告。如果採
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
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
1
、
基金合同
變更內容對基金合
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
應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
1
)
終止
基金合同;
(
2
)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
3
)
變更基金類別;
(
4
)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
投資
範圍或
投資
策略;
(
5
)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
6
)
更換基金管理人
、
基金託管人;
(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
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
(
8
)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
(
9
)
法律法規
、
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同意變更後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1
)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並屬於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變更的情形;
(
2
)
基金合同的變更並不涉及
基金合同
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的;
(
3
)
因為當事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變更,當事人分立、合併等原因導
致基金合同內容必須作出相應變動的。
2
、
關於變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
中國證監會
核准或備案,
並於中國證監會出具無異議意見後生效執行,
並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內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終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將終止:
1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
而
在
6
個月內
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權利義務;
3
、
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務,
而在
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
、
基金合併、撤銷;
5
、
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
財產的清算
1
、
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
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
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
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
、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後,發布基金
財產
清算公告;
(
1
)
基金合同終止
時
,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
2
)
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
對基金財產進行
估價
和變現;
(
4
)
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
(
5
)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
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
6
)
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
7
)
參加與基金
財產
有關的民事訴訟
;
(
8
)
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
9
)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
、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
4
、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
、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
基金合同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
金財產清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經
具有證券
、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
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
、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的處理
對於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
合同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
調解解決
的
,任何一方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
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地點為
北京
市
。仲裁裁決是終局
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
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
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製成冊,供
投資者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其他銷售
機構
和
份額登記
機構辦公場所查閱,但其效力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第十九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區錦什坊街
28
號
1-4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錦什坊街
28
號
1-4層
法定代表人:
崔偉
成立日期:
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
2004
]
80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叄億
元人民幣
營業期限:
2004
年
6
月
11
日至
2054
年
6
月
10
日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
,從事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業務
和
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
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
票、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回購、央行票據、可轉換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
券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
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的比例為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投資於權證的比
例為基金淨資產的0%-3%),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為基金資產的5%-40%(其
中投資於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大於等於基金淨資產的5%)。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4、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6、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40%;
7、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的比例為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投資於權證的
比例為基金淨資產的0%-3%),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為基金資產的5%-40%(其
中投資於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大於等於基金淨資產的5%);
8、本基金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9、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基金的總資產,
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
淨值的0.5%;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
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
持一致;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限制。
除第7項中「投資於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大於等於基金淨資產的5%」及第8、12、
13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
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
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
再受相關限制。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
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
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
關係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交易證券名
單。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並負責及
時將更新後的名單發送基金託管人。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
禁止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採取必要措施阻
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如基金託管人採取必要措施後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
基金託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於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關聯交易,基金託
管人事前無法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只能進行事後結算,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
此造成的損失,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
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交易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
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
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
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並承擔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
何法律責任及損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
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
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
基金管理人,並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
督和核查。
(六)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
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
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
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
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
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
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
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九)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
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
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
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
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
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
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
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
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託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
「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
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定
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
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4、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帳戶,並根據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人專用帳戶
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
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
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
管人比照並遵守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託管與結算帳戶,
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時代表基金
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由基金託管人負責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託管銀行的保
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
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辦理。
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
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
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基金資產淨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二)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
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
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不能妥善保管,則
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管理人提供資料,由基金託管人按規定建立並
保管。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
交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
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後生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第二十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
容,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
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開戶確認
基金管理人為投資者提供開戶信息的簡訊確認及網上查詢確認服務,投資者
可通過接收公司的開戶確認簡訊或者登錄公司網站了解相關的開戶信息。
二、資料寄送
(一)基金投資人對帳單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對帳單定期發送服務。
為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獲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較強的對帳單信息,基金管
理人同時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電子對帳單發送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戶後
可通過公司網站、客服電話、客服郵箱留下本人的電子郵件地址及相關信息,我
們將按投資者的選擇定期為其發送電子對帳單。
(二)其他資料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客戶的定製要求和相應的客戶類別,寄送公司期刊及各類
研究報告,動態地向客戶提供時效性強的財經資訊。
三、呼叫中心服務
東方呼叫中心已經開通並能為客戶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詢服務及人工諮詢
服務。客戶可以通過自動語音系統進行交易信息查詢、帳戶信息查詢與修改以及
基金信息的查詢,在這過程中客戶有任何需要幫助的地方,均可以轉接人工或在
語音信箱中留言;系統同時受理E-Mail等多樣化服務,為客戶提供便捷多樣的交
流方式。
四、網上交易業務
本基金已開通網上交易業務,個人投資者可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平臺
辦理本基金的開戶、申購、贖回等各項業務,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規的前提
下開展網上交易申購費率優惠活動,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平臺辦
理本基金申購業務時可享受申購費率優惠,詳情可登陸本公司網站
www.orient
-
fund.com
或www.df5888.com查閱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開通網上交易
業務的公告。
為方便個人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未來在各項技術條件和準備完備的情
況下,本基金管理人將酌情豐富網上交易渠道。
五、網上查詢服務
通過本公司網站,客戶還可獲得如下服務:
(一)查詢服務
所有東方開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過公司網站實現基金交易查詢、帳戶信
息查詢和基金信息查詢。
(二)信息資訊服務
客戶可以利用公司網站獲取基金和公司的各類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
業績報告及公司最新動態等各類最新資料。
六、簡訊服務
通過簡訊向投資者發送本公司基金、公司活動等內容的相關信息。
七、資訊服務
投資者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帳戶餘額、基金產品與服務
等信息,可撥打本公司如下電話:
電話呼叫中心:010-66578578或400-628-5888,該電話可轉人工座席。
傳真:010-66578700
八、紅利再投資
本基金收益分配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將所獲紅利再投資於本基金,
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將所獲紅利再投資於本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將其所獲紅
利按紅利發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免收
申購費用。
九、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為方便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已在部分銷售機構開通定期定額投
資業務,具體內容詳見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銷售機構有關基金定期定額投資的公告。
未來在各項技術條件和準備完備的情況下,將在其它銷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
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十、基金轉換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銷售機構開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
金的基金轉換業務。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轉換費率等具體規定以基金管理人對
外發布的公告為準。
十一、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客戶服務熱線(010-66578578)(400-628-5888)、
公司網站(www.orient-fund.com)(www.df5888.com)、電子郵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傳真(010-66578700)、信件等方式對我們的
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我們將用心傾聽投資者的需求和意見,並以最快的速度做
出答覆。
十二、投資顧問服務
本公司擁有一支具有金融專業技能與良好溝通技能的專業的理財顧問團隊,
分布於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區,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優異的個性化理財服務。
公司網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電子信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一、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本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機構設置、職能劃分可能會發
生變化,職能也會相應地做出調整,但不會影響本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目標、
投資範圍和投資運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遵守《東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開放
式基金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對上述規則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上述規則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並由其解釋與修改。本基金託管人不受《東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的限定。
三、本招募說明書將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進行更新;招募說明書解釋與基
金合同不一致時,以基金合同為準。
四、從上次《招募說明書(更新)》截止日2019年6月3日到本次《招募說
明書(更新)》截止日2020年6月3日之間的信息披露事項。
公告名稱
公告日期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費率優惠活動的
公告
2019-6-3
關於增加西藏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基金銷售機構同時開通
轉換業務並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6-11
關於增加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基金銷售機構同時開通
定投及轉換業務並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6-18
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可參與科創板投資及相關
風險揭示的公告
2019-6-21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繼續參與
中國銀行全渠道基金定期定額投資手續費率
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6-26
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2019年半年度最後一日基金淨值公告
2019-7-1
東方策略成長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19年
第1號)
2019-7-17
東方策略成長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摘要(2019
年第1號)
2019-7-17
2019年二季度報告
2019-7-18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費率優惠活動的
公告
2019-7-25
2019年半年度報告
2019-8-27
2019年半年度報告摘要
2019-8-27
關於增加深圳前海財厚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基金銷售機構同時開通
2019-9-4
定投及轉換業務並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年三季度報告
2019-10-23
關於增加喜鵲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基金銷售機構同時開通定投
及轉換業務並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11-14
關於增加中證金牛(北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為旗下基金銷售機構同時開
通定投及轉換業務並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12-11
關於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旗下開放式基金參加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信智投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12-14
關於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參加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
理有限公司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12-27
關於參加中國
工商銀行「2020傾心回饋」基金定投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12-27
關於繼續參加中國
工商銀行開展個人電子銀行基金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
公告
2019-12-27
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年度最後一日基金淨值公告
2020-1-2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繼續參與
交通銀行手機銀行渠道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
投資手續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1-2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國
農業銀行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
活動的公告
2020-1-4
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年第4季度報告提示性公
告
2020-1-17
2019年四季度報告
2020-1-17
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放假及休市時間的通知
2020-2-3
關於增加大連網金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基金銷售機構同時開通定投
及轉換業務並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3-10
東方策略成長混合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3-19
東方策略成長混合基金合同更新
2020-3-19
東方策略成長混合招募說明書摘要更新
2020-3-19
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改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公告
2020-3-19
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改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公告(二)
2020-3-19
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推遲披露旗下基金 2019 年年度報告的
公告
2020-3-27
2019年年度報告
2020-4-17
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0年第1季度報告提示性公
告
2020-4-22
2020年一季度報告
2020-4-22
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暫停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
辦理旗下基金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2020-4-25
關於增加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基金銷售機構同時開通定投
及轉換業務的公告
2020-4-30
關於增加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基金銷售機構同時開通定投
2020-5-15
及轉換業務並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關於增加和玄元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為旗下基金銷售機構同時開通定投及
轉換業務並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5-16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國國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5-22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和合期貨有限公司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5-22
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暫停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基金銷
售業務的公告
2020-5-23
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關於股權變更及增加註冊資本
的公告
2020-5-2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分別
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住所,供公眾查閱、復
制。
一、
中國證監會批准
東方策略成長股票型
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東方策略成長
混合型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
《
東方策略成長
混合型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
《
東方策略成長
混合型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意見書》
五、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六、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七、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東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