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會受到哪些限制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於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法釋〔2015〕1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修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第一條增加第二款:「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四、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第一款第(九)項修改為:「(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第二款修改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五、將第四條修改為:「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六、將第五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籤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
七、將第六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八、將第七條修改為:「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九、將第八條修改為:「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十、將第九條修改為:「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十一、將第十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應當設置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舉報,並進行審查認定。」
十二、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款修改為:「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三、將第十二條刪除。
根據本決定,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
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第四條 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籤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 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 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設置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舉報,並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2018年,多部門聯合懲戒: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實施不動產交易、乘坐飛機火車!
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限制不動產交易懲戒措施的通知
發改財金〔2018〕3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高級人民法院、國土資源廳(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0〕8號)等有關要求,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建立健全聯合獎懲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共同對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採取限制不動產交易的懲戒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參與房屋司法拍賣。
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三、各地國土資源部門與人民法院要積極推進建立同級不動產登記信息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互通共享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國土資源部門在為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辦理轉移、抵押、變更等涉及不動產產權變化的不動產登記時,應將相關信息通報給人民法院,便於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
四、建立健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國家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及時推送至國家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國家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將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及時反饋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國家發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國 土 資 源 部
2018年3月1日
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
發改財金〔2018〕3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文明辦、高級人民法院、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鐵路運輸企業、鐵科院、各鐵路公安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信用懲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要求,防範部分旅客違法失信行為對鐵路運行安全的不利影響,進一步加大對其他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現就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提出以下意見。
一、限制範圍
(一)嚴重影響鐵路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有關的行為責任人被公安機關處罰或鐵路站車單位認定的
1.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2.在動車組列車上吸菸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菸區域吸菸的;
3.查處的倒賣車票、製販假票的;
4.冒用優惠(待)身份證件、使用偽造或無效優惠(待)身份證件購票乘車的;
5.持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或冒用掛失補車票乘車的;
6.無票乘車、越站(席)乘車且拒不補票的;
7.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行政處罰的。
對上述行為責任人限制乘坐火車。
(二)其他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
2.在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中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到期債務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
3.在社會保險領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備繳納能力但拒不繳納的;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
4.證券、期貨違法被處以罰沒款,逾期未繳納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
5.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名單的;
6.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相關部門加入本文件的,應當通過修改本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確。
對上述行為責任人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
二、信息採集
(一)鐵路旅客相關失信信息採集
在鐵路站車發生上述行為,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或立為刑事案件的,由相關鐵路公安局通報相關鐵路局集團有限公司,並納入懲戒名單。未被公安機關處理的上述行為,由鐵路站車工作人員收集有關音視頻證據或2名旅客以上的證人證言或行為責任人本人書面證明,報鐵路運輸企業審核、認定後,納入懲戒名單。
(二)其他領域相關失信信息採集
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將本部門確定的因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需要納入限制乘火車高級別席位的名單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平臺推送給鐵路總公司,由其按國家規定程序納入限制乘火車高級別席位名單。如果之前已和鐵路總公司建立數據傳輸通道的、實現名單信息共享的,可以保持原數據傳統通道和信息共享方式,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不再重複推送名單信息。
向鐵路總公司提供的名單信息應當包括:被列入限制乘火車高級別席位名單人員的姓名、旅行證件號碼、列入原因,有作為依據的法律文書的,還應當提供該法律文書的名稱與編號。有關部門應當確定名單異議處理人,並通報鐵路總公司。
三、發布執行和權利救濟
各鐵路運輸企業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在中國鐵路客戶服務中心(12306)網站、「信用中國」網站發布限制購買車票人員名單的完整信息,有關部門的異議處理人聯繫方式應當同時公布。名單自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為公示期,公示期內,被公示人可通過鐵路「12306」客服電話或向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公示期滿,被公示人未提出異議或者提出異議經審查未予支持的,各鐵路運輸企業開始按照公示名單執行懲戒措施。被納入限制購買車票名單的人員認為納入錯誤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起覆核。
四、移除機制
對特定嚴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乘坐火車。相關主體從限制乘火車人員名單中移除後,不再對其採取限制乘火車措施,具體移除辦法如下:
(一)行為責任人發生嚴重影響鐵路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有關行為第1~3、7條的,各鐵路運輸企業限制其購買車票,有效期為180天,自公布期滿無有效異議之日起計算,180天期滿自動移除,鐵路運輸企業對其恢復發售車票。
(二)行為責任人發生嚴重影響鐵路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有關的行為第4~6條的,各鐵路運輸企業限制其購買車票。行為責任人補齊所欠票款後(自補票次日算起),鐵路運輸企業恢復發售車票;行為責任人補齊第一次所欠票款一年內,三次發生上述4~6條行為的,行為責任人補齊所欠票款90天後(含90天),鐵路運輸企業恢復發售車票,不補齊所欠票款,鐵路運輸企業不對其恢復發售車票。
(三)其他領域產生的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的相關人員名單,有效期為一年,自公示期滿之日起計算,一年期滿自動移除;在有效期內,其法定義務履行完畢的,有關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鐵路總公司移除名單。
五、訴訟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對各級人民法院指導,依法處理因執行限制乘坐火車名單而引發的有關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明確審理標準,公正司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六、宣傳工作
各相關部門及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藉助各類媒體平臺,發揮輿論的宣傳引導作用,大力開展鐵路信用宣傳普及教育活動。利用「誠信活動周」「安全生產月」「誠信興商宣傳月」「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6·14信用記錄關愛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公益活動,有步驟、有重點地介紹宣傳限制乘坐火車制度的內容和實施情況,幫助廣大社會公眾熟悉並監督這一制度的實施。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央文明辦
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鐵路總公司
2018年3月2日
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
發改財金〔2018〕3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文明辦、高級人民法院、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通用)航空公司、機場公司,中國民航信息集團、機場公安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信用懲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要求,防範部分旅客違法行為對民航飛行安全的不利影響,進一步加大對其他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現就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提出以下意見。
一、限制範圍
(一)旅客在機場或航空器內實施下列行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1.編造、故意傳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的;
2.使用偽造、變造或冒用他人乘機身份證件、乘機憑證的;
3.堵塞、強佔、衝擊值機櫃檯、安檢通道、登機口(通道)的;
4.隨身攜帶或託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品、違禁品和管制物品的;在隨身攜帶或託運行李中故意藏匿國家規定以外屬於民航禁止、限制運輸物品的;
5.強行登佔、攔截航空器,強行闖入或衝擊航空器駕駛艙、跑道和機坪的;
6.妨礙或煽動他人妨礙機組、安檢、值機等民航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實施或威脅實施人身攻擊的;
7.強佔座位、行李架,打架鬥毆、尋釁滋事,故意損壞、盜竊、擅自開啟航空器或航空設施設備等擾亂客艙秩序的;
8.在航空器內使用明火、吸菸、違規使用電子設備,不聽勸阻的;
9.在航空器內盜竊他人物品的。
(二)其他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
2.在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中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到期債務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
3.在社會保險領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備繳納能力但拒不繳納的;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
4.證券、期貨違法被處以罰沒款,逾期未繳納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
5.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6.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相關部門加入本文件的,應當通過修改本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確。
二、信息採集
(一)民航旅客相關失信信息採集
民航局應當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協調建立信息推送機制。因本意見第一部分第(一)項所列行為而被公安機關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和做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將名單推送民航局,由民航局按照規定程序納入限制乘機名單。
(二)其他領域相關失信信息採集
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將本部門確定的因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需要納入限制乘飛機的名單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平臺推送給民航局,由其按規定程序納入限制乘飛機名單。如果之前已和民航局建立數據傳輸通道的、實現名單信息共享的,可以保持原數據傳統通道和信息共享方式,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不再重複推送名單信息。
向民航局提供的名單信息應當包括:被列入限制乘機名單人員的姓名、旅行證件號碼、列入原因,有作為依據的法律文書的,還應當提供該法律文書的名稱與編號。有關部門應當確定名單異議處理人,並通報民航局。
三、發布執行和權利救濟
民航局按照規定程序,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在指定的民航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發布限制乘機名單信息,異議處理部門及聯繫方式應當同時公布。名單自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為公示期,公示期內,被公示人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公示期滿,被公示人未提出異議或者提出異議經審查未予支持的,名單開始執行。被納入限制乘機名單的人員認為納入錯誤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起覆核。
四、移除機制
對特定嚴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相關主體從限制乘機人員名單中移除後,不再對其採取限制乘機措施,具體移除辦法如下:
(一)因嚴重影響民航飛行安全和生產安全的特定嚴重失信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有效期為一年,自公示期滿之日起計算,一年期滿自動移除。
(二)其他領域產生的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相關人員名單,有效期為一年,自公示期滿之日起計算,一年期滿自動移除;在有效期內,其法定義務履行完畢的,有關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民航局移除名單。
因押解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員需要乘坐飛機的,由押解部門向民航局提出申請後,予以暫時解除。
五、訴訟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對各級人民法院指導,依法處理因執行限制乘機名單而引發的有關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明確審理標準,公正司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六、宣傳工作
本意見的籤署單位以及各航空運輸(通用)公司、機場公司、民航有關協會,應當藉助各類媒體平臺,發揮輿論的宣傳引導作用,大力開展民航信用宣傳普及教育活動。利用「誠信活動周」「安全生產月」「誠信興商宣傳月」「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6·14信用記錄關愛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公益活動,有步驟、有重點地介紹宣傳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制度的內容和實施情況,幫助廣大社會公眾熟悉並監督這一制度的實施。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航局
中央文明辦
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8年3月2日
原標題:《【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會受到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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