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神生克
「祿命法」之論入「命」吉兇,固然是以「五行生剋」作為基本上的推論。然而,在論命實際理論組合上,或者在一般行文上,卻是用「十神」作代表者佔半數以上。
所謂「十神」,並不是指在「五行」以外,另外還有一種原理。而是將「五行生剋」的原有基本,再予以精細組合一次。即是,以原有的「金、水、木、火、土」之「五行生剋」。再分類為「陰木、陽木、陰金、陽金……」等「五行陰陽」之屬性,而組合其「生、克」之關聯,而代入於「十天幹」之「五行」中。以「十神」之新術語,普遍應用於「八字」之中。
「十神」,即是「比肩、劫財、食神、傷官、正財、偏財、正官、七殺、正印、偏印」這十個術語,是「子平法」之特色中的主流。基於——
一:推論「格局」,必以「十神」為基礎。即是一般所常聽聞到的「正官格、傷官格、正印格……」等。
二:推論「六親」,也以「十神」為專用之「代用術語」。即是——
「偏財」——父親。 「正財」——妻子。
「官殺」——丈夫。 「比劫」——兄弟姊妹。
故此,「十神」是「子平法」的主流基礎之依準。「十神」之組合,以及其產生之規則如下。(今以「甲」木日主為例)
是以「日主」天幹的「五行」屬性為「陽木」,定下其基本之「五行屬性」,以及區分出,是「陽木」或者是「陰木」。(對照於年月時天幹、以及支藏天幹)
然而,產生出「五組」關聯,各別區分出「陰、陽」之異位,而組合出「十神」的規則。再代入「六親」之所屬。現在將這「五組」之演釋層次,分別說明於後。
一:同我者——為「比肩、劫財」。
同性之「同我」——陽見陽,陰見陰,為「比肩」。故此——
甲見甲,乙見乙,為「比肩」。
異性之「同我」——陽見陰,陰見陽,為「劫財」。故此——
甲見乙,乙見甲,為「劫財」。
等至於「丙見丙、丙見丁、戊見己、己見戊……」,十幹俱皆相同。
二:我生者——為「食神、傷官」。
同性之「我生」——陽生陽、陰生陰,為「食神」。故此——
甲見丙,乙見丁,為「食神」。
異性之「我生」——陽生陰,陰生陽,為「傷官」。故此——
甲見丁,乙見丙,為「傷官」。
等至於「丙見戊、丙見己、戊見辛、己見庚……」,十幹俱皆相同。
三:我克者——為「正財、偏財」。
同性之「我克」——陽見陽,陰見陰,為「偏財」。故此——
甲見戊,乙見己,為「偏財」。
異性之「我克」——陽見陰,陰見陽,為「正財」。故此——
甲見己,乙見戊,為「正財」。
等至於「丙見庚、丙見辛、庚見甲、辛見乙……」,十幹俱皆相同。
四:克我者——為「正官、七殺」。
「同性」之「克我」。陽克陽,陰克陰為「七殺」。故此——
甲見庚、乙見辛。為「七殺」。
「異性」之「克我」。陽克陰、陰克陽,為「正官」。故此——
甲見辛,乙見庚,為「正官」。
等至於「丙見壬、丙見癸、壬見戊、癸見己……」,十幹俱皆相同。
五:生我者——為「正印、偏印」。
「同性」之「生我」。陽生陽、陰生陰。為「偏印」。故此——
甲見壬,乙見癸。為「偏印」。
「異性」之「生我」。陽生陰,陰生陽。為「正印」。故此——
甲見癸,乙見壬。為「正印」。
等至於「丙見甲、丙見乙、庚見己、壬見辛……」。十幹俱皆相同。
依據以上這「五組」之「同我、我生、我克、生我」的關聯而產生。
「比肩、劫財、食神、傷官、正財、偏財、正官、七殺、正印、偏印」。
用「十神」,比用「五行」來表達八字的徵兆,在基礎組合上,是有著二項簡便的特色。即是在術語表達力方面,可以精簡互譯。而組合開演的程式上,也是可以增加四倍的相互關聯。
基礎「五行生剋」,乃是「五」與「五」的關聯,即是「二十五」種連鎖關聯。
而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用「十幹五行」,陰陽互生互克,則是為「一百種」之組合。一百對二十五,故此,用「十神生克」之演釋表達,是「五行生剋」的四倍,有其延伸比較更為「精密性」的「百位元」之彈性。
再者,用「十神」的十個術語,來表達「五行」之生克,則「術詞」可以歸類而表達之,不必以各別之「五行生剋」來表達。
譬如:
甲木生丙火
乙木生丁火
丙火生戊土
丁火生己土
戊土生庚金
己土生辛金
庚金生壬水
辛金生癸水
壬水生甲木
癸水生乙木
十者但可以用「食神」一個字來表達之。
如果用「五行」來達,即是有五種「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
改之為用「十神」中之「食神」來表達。
不論是「金生水」,或者是「火生土」,只要是「陰、陽」天幹同,以「食神」二個字來表達即可。
至於其餘的「十幹」生我、克我……等。
俱皆可以用一個「術語」來代,十幹之同類「關聯」性。
故此,當明白了「十神」之組合法之後;就要將「五行」生克。再度編列為比較實用的「十神生克」。
「十神生克」即是——
(此組法則須要記誦得十分熟練)
一:十神相生——
「比劫生食傷。食傷生財。財生官殺。官殺生印。印生比劫。」
二:十神相剋——
「比劫克財。財克印。印克食傷。食傷克官殺。官殺克比劫。」
依這組「十神生克」的關聯,就可以延伸開展至——
一:格局方面的「順用、逆用」,能克與不克?以及是可生不可生的層面。
二:六親方面的「制妻、妨夫、妻旺、身強……」等等的實務上之探討與推論。
註:研究「子平法」者,若不能「精詳熟背」與「十神生克」,與「六親所屬」,恐不易臻達研究之途徑。或將旋入一些「抽象性」的「中和」,或者是「加減百分比」之「趣味式」的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