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現今的版本裡,各集成間互有差異存在,以及「贖罪祭」與「贖愆祭」本質上目的一致卻難得並置的情形,說明了根本沒有統一的組織存在,而是有許多眾所周知的利未人官府所在地並存著,並且直到耶路撒冷獲勝時也還有許多利未人的供牲所存在(一個這樣的利未人智能的古老坐落,人們懷著疑問而前往造訪,在《撒母耳記下》裡提到)。
總而言之,這三個所謂的 不可被視為有別於其他類似的集成。即使在學術考察裡,也有人想讓我們承認它們的特殊地位,而其理由除了後來的傳說裡的「約櫃」被認為是刻有誡命的兩塊石板的安放之處外,顯然也基於這樣的希望,希望多少可以藉此而使得命令的內容能夠被追溯到摩西。
不過,這樣的希望恐怕只是徒然空想罷了。接受耶和華作為契約之神與接受利未人的神諭,是很有道理可以被溯源於摩西的兩大事功。而且,事情非同小可:後來所有其他的一切莫非是由於契約神與利未人的獨特性在特定歷史連鎖的共同作用下所造成的。然而,憑藉著那樣的希望而來的十誡的特殊地位,必須被放棄。
如果摩西時代的契約在內容上果真包含了超出純儀式性的義務從接受耶和華而直接產生的義務規定之外的命令,那麼,這些命令確實只能夠是:為了使召集軍內部維持和平的命令,關於血仇報復的命令,以及或許是為了落魄的武裝氏族而定的所謂「社會政策的」保護規定。至於內在的倫理,史料顯示,在古代以色列,首先,一如其他各地,習俗是「道德方面」的最終標準。標舉為「命令」的,一處也沒有,在以色列是「聞所未聞」的。
直到利未人的律法書才開始為了悔罪的目的而制定個別的命令,並將之表列出來。「倫理的」十誡在這些命令當中,具有其他類似的集成從未在任何地方取得過的特殊地位。不過,並不是因為它是「摩西的」十誡,而且這點最不相干,而是因為它似乎是展現了這樣的企圖:要為青年教育提供一個綱要明白規定了青年在關於神的意志方面所要接受的課程,如同印度的十誡在俗民(以及見習僧)教導上所扮演的角色。其地位要歸功於其表現形式的力道、具體與精準,而不是其倫理要求的精純與高度(其實是相當質樸)。
其最重要的一些特質,尤其是其一方面與儀式的規定、另一方面與社會政策的規定脫鉤分離,無疑是要歸功於其所訴求的對象:它所想要教導的對象既不是政治的當權者,也不是教養階層的成員,而是廣大的市民與農民中產階級亦即「人民」的後代。因此其內容,不多也不少,僅包括所有的年齡階級在日常生活裡所必得面對的事情。所謂「十誡」在我們當中基本上不也發揮著以初級青年教育與尤其是初級民眾教育為目的的功能嗎?
換言之,許許多多的「神諭」與律法書的集成,包括十誡在內,遠不可能是源於共同體祭典或說神殿祭典,而毋寧是源於利未人的靈魂司牧與教育事業-我們在俘囚期的巴比倫所看到的「學堂」即其一例,此亦後來的猶太會堂的歷史先驅形態,原本與「祭祀」一點關係也沒有。一如婆羅門原來是為了照料個人的儀式性與巫術性靈魂司牧而躍升上來,利未人的律法書教師並不是從共同體祭祀裡的功能,而是從儀式性與倫理性的靈魂司牧一尤其是為了個人(包括君侯在內)而躍居其權力地位及其文化史上的意義。
他們之參與祭祀可能只不過是次要的,總之並不是主要事務。在古老的耶和華同盟裡,為了同盟祭祀的祭典集中化與官方機構之完全付之闕如,正好促使古代的先知與先見連同利未人獲取其重大的勢力。真正的祭典祭司即使在王制時代也不得不顧慮到這股勢力,因為身居法傳承裡的廣大俗人圈子強力地支持利未人。顯然特別是某些貴胄氏族,其成員出仕於宮廷,並藉此對立於古老的長老(Sekenim)氏族,而傾向於遵照利未人的訓誨理性地來看待法律。
然而,對於君王的蘇丹制傾向,這些貴胄氏族的內在由衷反對,卻又與利未人的耶和華信仰圈子以及長老們步調一致。女先知戶勒大便是這樣一個官員的妻子。同樣的由來相當清楚地呈現在一個《申命記》的集子裡,其中「Schofetim"顯然是不同於長老的另一種俗人法官一一與利未人同為司法審判的擔綱者,儘管古老的傳說從頭到尾都把長老當作是真正正當的人民代表。利未人原先是以爻籤神諭的給予者,然後是作為靈魂司牧者以及因此而為理性的律法書教師的身份而獲取其權力地位。隨著他們的重要性的與日俱增,以及其觀點之愈來愈顧慮到關切耶和華信仰的俗人,「世俗法」(ius)與「宗教法」(fas)的嚴格分離不再能維持。
「耶和華的話語」對於所有重要決定的那種古老而從未被忘懷的意義,也有助於其對於法律見解的影響力。耶和華信仰虔誠的俗人與在倫理上作反省思慮的祭司的這種合力工作的結果是:一方面,法律的神學化;另一方面,宗教倫理的理性化。北方王國崩解後,在耶路撒冷祭司階層的支配性影響下所形成的這種共同合作,最為重要的成果就是《申命記》。
我們早先提及《申命記》是:律例的編纂,耶和華信仰者反對所羅門的賦役國家與「世界政治」而要求限制王權所提出的綱要,耶路撒冷祭司要求壟斷祭祀的綱要,以及與此種壟斷祭祀要求並俱的,壟斷律法書教導的要求。以色列人應該要遵照耶和華所指定的耶路撒冷聖所裡所教導的話語行事。一般而言,祭祭司並非理性倫理教誨的擔綱者,而通常是純以儀式主義為取向的。
第二神殿時代的情形正是如此。當時耶路撒冷神殿的偉大的「石室裁決所」關於其地位與意義,比希勒已在其精彩的研究裡彰顯出來是對於生活樣式裡所有的儀式問題作出決定的中央當局,同時也是世俗法庭來諮詢有關「宗教法」問題時給予專業評比的權威所在。史料裡並未留下記錄顯示俘囚期之前的耶路撒冷存在著這樣一種有形式組織且受到承認的統一的裁判當局。
結語
不過,國家裡最具教養的首都祭司階層根據那則規定而堅決宣稱,他們可以為法庭、律法書教師與私人對耶和華的意旨作出權威性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