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
中國檢察網公開了一份
彌渡縣人民檢察院關於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持刀實施搶劫二次的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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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檢一部刑檢刑訴〔2020〕181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9251980********,漢族,文盲,農民,雲南省彌渡縣人,住彌渡縣**街鎮**村**號。因犯盜竊罪,於1999年8月5日被彌渡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搶劫罪於2020年8月1日被彌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20年8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彌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搶劫罪,於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3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於2020年9月2日退回補充偵查,在退回補充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對何某某作精神鑑定,2020年11月4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1時許,被告人何某某持刀在彌渡縣寅街鎮三家村饒某某小賣部對饒某某實施搶劫,搶得人民幣10元及2斤白酒。
後在寅街鎮信用社尾隨吳某至寅街鎮屠宰場對面理髮店前對吳某實施搶劫,劫取吳某100元人民幣,在實施搶劫過程中造成吳某頭部受傷。
經鑑定,饒某某被搶的白酒為10元、吳某的傷情為1個輕微傷、何某某負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持刀實施搶劫二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有犯罪前科,從重處罰;其對老年人犯罪,酌定從重處罰;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並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依據《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雲高法〔2018〕86號)的規定,建議彌渡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何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