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段啟明,長期在國家宗教事務局工作,從事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和宗教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1998年退休後,出於一種對邪教問題研究的社會責任感,他一直關注「法輪功」。本文是段啟明同志2011年9月16日參加中國反邪教協會和烏克蘭「迷信與社會」組織的交流會上的發言(節選)。
當代西方國家,把宗教分為教會、教宗(或譯為教團)、教派(或譯為宗派)、膜拜團體(「新興宗教」)。新興宗教不斷發生變化,有一部分走向神秘,走向頹廢,走向極端,成為瘋狂的、邪惡的、毀滅性的極端教派。這種極端教派奉行反社會、反文化、反時政的教義,實施教主集權統治,對信徒強制「洗腦」、進行精神控制,踐踏人權、摧殘生命、危害社會。這種極端教派雖在西方是一個普遍社會問題,但只有比利時、法國極少數國家對這種極端教派做出法律定性。1998年,比利時政府頒布法律界定:「有害的邪教組織,是指那些在組織上和實踐上進行非法、有害的活動,危害個人、社會或人類尊嚴的哲學性或宗教性或自稱具有此類性質的組織。」1983年2月,法國議員阿蘭·維維安奉政府之命,調查全國的膜拜教派,並提出對策。2000年2月,法國「反邪教部際委員會」在一份報告中對邪教做了這樣的界定:「一個極權性質的社團,申明或不申明具有宗教目的,其行為侵犯人的尊嚴和破壞社會平衡。」
「邪教」本是中國漢語特有的詞語,邪教組織的本質特徵與西方膜拜團體中的極端教派相似。「邪」是指妖異怪誕的邪術、邪說的說教者。這些說教者利用「神道」作為「惑人」的手段而作亂,破壞當時的統治秩序。「邪教以神道惑人,而天下亂矣」,就是歷史上對這種組織的定性。元朝統治者對邪教就進行嚴厲懲治。清朝晚期以來,民間秘密教門多以「會、道、門」為組織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仍將各種秘密教門稱為「會道門」。鑑於「會道門」對群眾、社會和政權的危害,政府予以堅決查處。
20世紀80年代,中國進入了一個社會轉型期,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各方面都發生了重大變化,意識形態領域出現了多元傾向,迷信活動泛濫,被取締的某些「會道門」死灰復燃,以其他面目出現的邪教也滋生蔓延。「呼喊派」、「全範圍教會」、「天父兒女」、「門徒會」、「被立王」、「主神教」等就是這類非法組織。這類組織的共同特徵是:少數不法分子違反憲法和法律,披著宗教外衣,摘取宗教經典中的片言隻語,摻雜大量封建迷信和異端邪說,蠱惑人心,矇騙群眾,秘密糾合建立非法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這類組織與中國歷史上的「邪教」、「會道門」沒有什麼兩樣,只是當時沒有叫做「邪教」。政府主管部門依據憲法和法律,對這類非法組織進行了查處,依法取締了非法組織,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者、骨幹分子做出刑事處罰,對被蠱惑矇騙的一般成員進行了教育。
1997年3月,針對邪教組織滋生蔓延及其對群眾和社會的嚴重危害,全國人大八屆五次會議,正式將懲罰邪教犯罪活動寫入修訂後的《刑法》。《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輪功」是在迷信活動泛濫、氣功熱、「人體特異功能」熱的背景下滋生的一種邪教。我個人認為,它大體經歷了以下四個演變階段。
第一階段:法輪功初始期
1992年5月(李洪志在長春五中辦「法輪功輔導班」,5月13日被稱為李洪志「出山日」)到1993年8月(在北京成立全國性組織「法輪功研究會」)。這一時期,有以下事實和特點:李洪志在他人幫助下創編出「五套功法」,盜用佛教「法輪」(「法輪」源於古印度傳說中的「輪寶」,被認為是統治世界的轉輪聖王使用的一種武器,具有無堅不摧的力量。佛教借用來比喻「佛法」,是一種具有象徵意義的比喻性詞彙)一詞稱「五套功法」為「法輪功」。剛開始只在長春勝利公園演示「教功」,但對其感興趣者甚少。1992年5月13日,在他人幫助下,李洪志借用長春五中階梯教室辦「法輪功輔導班」,傳授「五套功法」。1993年4月,出版了《中國法輪功》一書。1993年12月,又出版了《中國法輪功(修訂本)》。這一時期,「法輪功」組織尚未正式形成,所謂的「法輪功」充其量不過是一種「偽似氣功」,主要活動是李洪志在幾個氣功愛好者幫助下傳授「五套功法」。這時,李洪志的真實目的不過是借用這種手段斂取群眾錢財。
第二階段:「法輪功」坐大成勢期
從1993年8月到1996年7月(國家新聞出版署查禁李洪志五種圖書)。這一時期有以下一些重要事實和特點:
(1)1993年8月,李洪志夥同李昌等人在北京成立全國性組織「法輪功研究會」。後被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吸納為「研究組」、成為「直屬功派」。但李洪志無視氣功研究會章程規定,我行我素。更為重要的是,他利用獲取的「直屬功派」名份,虛張聲勢,藉機向全國各地發展「法輪功」組織。據1999年7月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數字,除總部「法輪大法研究會」外,全國各地共設立39個「法輪功輔導總站」、1900個「輔導站」、28000個「練功點」,被蠱惑矇騙的群眾200萬人。「法輪功」組織實施教主集權,一切聽從「師父」李洪志指揮。
(2)李洪志把神化自己和歪理邪說發揮到極致,拋出了被稱為「法輪功」經典的《轉法輪》以及其他圖書,通過「關係」,由國家級出版社正式出版。這時的「法輪功」已經不再是一種氣功功法,「法輪功」不僅成立了全國性非法組織,而且有了一套完整的歪理邪說或者邪教「教義」。李洪志不再強調「練功」,而是強調「學法」(「法」也是李洪志盜用佛教的名詞,原意為佛教教義),即學習所謂「法輪佛法」(後改為「法輪大法」)。李洪志吹噓「法輪佛法」是「世界上一切學說中最玄奧、超常的科學」,他李洪志「給人留下了一部上天的梯子——《轉法輪》」;「法輪佛法」是「唯一能度人的正法」,他李洪志是「唯一傳正法」的人,是比一切傳統宗教教主都要高明的新教主、救世主,他甚至還可以「再造」人類、「再造」地球上的物質、「製造」「新的地球」等等。「五套功法」這時只不過變成了一種旗幟、招牌。李洪志甚至說誰要認為「法輪大法」是低層次的氣功、是「怎麼怎麼做」,那是「在傳邪法」,「法輪大法」就是讀他的書。李洪志的任何幾句謊言都被他吹噓成「經文」(「經」也是佛教名詞,即經典,「經文」即被尊崇為典範的著作、文章、語言),到處「講法」,神化自己,宣揚歪理邪說。「法輪功」的性質發生了本質變化,完全成了一種邪教組織的代名詞,並迅速坐大成勢。
(3)李洪志歪理邪說對練習者及其家庭、對社會的危害日益凸顯。李洪志要練習者相信,只有「捨棄人間一切情和愛」,專心學他的「法輪大法」,就能不斷「上層次」,最後「圓滿」「上天國」、修成「佛、道、神」。李洪志的歪理邪說控制了練習者的思想,對李洪志唯命是從,不能有任何懷疑,很多練習者身心都不同程度的受到傷害,一些人因痴迷「法輪大法」走火入魔,有病不治、精神失常、自殺、殺人等惡性事件不斷發生。據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數字,截止2000年4月,因痴迷「法輪大法」而自殺或有病拒醫致死者1559人,精神障礙者651人,致殘者144人,殺人案件21起、致11人死亡。
(4)社會各界群眾向黨和政府主管部門以及新聞媒體反映「法輪功」對練習者及其家人、對群眾和社會的危害,黨和政府主管部門收到的群眾來信不計其數。如:鄒祺、陸興衝等受害者的親屬,向政府主管部門甚至國家領導人寫信反映「法輪功」給他們的家庭帶來的災難。以趙傑民、宋炳辰、劉鳳才等人為代表的上百名氣功愛好者及長春市民從1994年4月至11月、多次寫信向全國性氣功團體、政府主管部門、新聞媒體「揭發江湖騙子李洪志」。佛教界許多人都站出來揭露「法輪功」的邪教本質和對社會的危害,陳星橋居士就是其中之一。陳星橋揭露「法輪功」的文章,引起中國佛教協會會長、全國政協副主席趙樸初的高度重視。這位90多歲高齡老人從1996年10月下旬起、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連續六次親筆批示,特別指示對「法輪功」「光是取締還不夠,還要以理摧伏之」,組織領導了佛教界對「法輪功」的批判。長春市政協委員、第一汽車廠黨委統戰部長孫秀娟,一直關注「法輪功」問題,1997年1月,她與其他六名市政協委員聯名向市政協提交了有關查處「法輪功」的提案。
第三階段:「法輪功」對抗政府查處期
從1996年6月到1999年7月(民政部發出取締「法輪功」非法組織的通知)。這一時期有以下一些重要事實和特點:
(1)李洪志和「法輪功」的活動和危害,以及群眾對李洪志和「法輪功」的揭露,引起政府主管部門的關注,政府主管部門對李洪志和「法輪功」組織進行調查並進行查處。1996年6月17日,《光明日報》發表署名「辛平」(寓意「國家新聞出版署評論員」)的文章:《反對偽科學要警鐘長鳴——由<轉法輪>一書引出的話題》,表明和傳達了國家新聞出版署對《轉法輪》神化李洪志、散布迷信邪說的態度。「法輪功」組織煽動千餘名練習者給《光明日報》寫信,要求報社「更正」,向李洪志和「法輪功」「道歉」,還煽動練習者到報社門口聚集,要求與報社負責人「對話」。1996年7月24日,國家新聞出版署以明傳電報發出《關於立即收繳封存<中國法輪功>等五種書的通知》([96]新出明電字28號)。五種圖書是:《中國法輪功》(軍事誼文出版社)、《轉法輪》(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轉法輪(卷二)》(中國世界語出版社)、《法輪大法義解》(長春出版社)和《神通大法──李洪志和中國法輪功》(瀋陽出版社)。「法輪功」組織煽動練習者到國家新聞出版署聚集「上訪」。
(2)1996年11月,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註銷了「法輪功」「直屬功派」,不承認其從事的是氣功活動,「法輪功」組織不是氣功團體。1997年1月18日,吉林省、長春市氣功科學研究會聯合召開會議,宣布對李洪志和「法輪功」組織做出「三不準」處理意見。有關材料寫到:「會議根據中國氣功會1996年12月9日向國家民政部社團司、中國科協學會部、國防科工委辦公廳報告的《關於李洪志『法輪功』問題的情況反映》和註銷『法輪功』不予登記的決定及國家新聞出版署《關於停止銷售和收繳「法輪功」書籍》的通知,以及『法輪功』在我市傳授中存在的問題,決定從會後之日起不準省市『法輪功』委員會再出售『法輪功』書籍、音像帶等宣傳品;不準再組織辦班教功活動;『法輪功』委員會暫時不再開展活動。」1997年1月27日,省、市氣功會共同召集省、市「法輪功」委員會負責人會議,向他們說明了李洪志和「法輪功」組織存在的問題和「三不準」處理意見,省、市「法輪功」委員會與會負責人「接受了省市氣功會的意見,表示暫不組織活動」。
(3)李洪志和「法輪功」組織煽動練習者對抗政府查處和新聞媒體的揭露,用聚眾鬧事的方式,圍攻新聞媒體、政府機關。1996年以後,社會各界都出現了許多對李洪志和「法輪功」的批評,新聞媒體刊登了一些批評「法輪功」的報導和文章。李洪志為維護自己的教主地位,煽動練習者「除魔護法」,圍攻新聞媒體、黨政機關。據政府有關部門統計,全國發生的這類非法聚集、圍攻新聞媒體、黨政機關的事件有300多起,其中每次300人以上的有78起。如:1998年4月7日和8日,《齊魯晚報》發表了《要旗幟鮮明地宣揚科學》、《「法輪大師」聚財有道》後,在李洪志的授意下,一是寫信騷擾,向報社編輯部施加壓力,二是到報社胡攪蠻纏,三是揚言聚眾示威,要求報社發表「聲明」,公開向李洪志及「法輪功」組織「道歉」。報社曾於6月2日發表了一個「說明」。「法輪功」組織對此不滿,於6月3日,聚集2000多人靜坐示威。1998年5月4日,《健康文摘報》刊登了《違法坑人「法輪功」》文章。從6月1日開始,「法輪功」組織煽動400多名練習者到《健康報》社門口滋事,一連鬧了三天。1998年5月25日,北京電視臺《北京特快》欄目播出《上崗證能否掃淨假氣功》。5月27日,遵照李洪志的指示李昌、紀烈武等人開會,決定找北京電視臺「論理」。28日早8點,煽動400多名練習者聚集北京電視臺門口靜坐示威。5月29日,李洪志從美國打電話給李昌說,「人太少了,人這麼少還不如不去。」經「法輪大法研究會」和北京「輔導總站」組織,5月30日至6月4日,數百人連續圍攻北京電視臺,還派出6名代表與北京電視臺「談判」。1998年7月1日,李洪志拋出《挖根》「經文」,對批評李洪志和「法輪功」組織的學者、科學家和新聞媒體進行謾罵攻擊,煽動練習者到「宣傳機構」進行「上訪」。1999年4月,天津教育學院主辦的《青少年科技博覽》發表何祚庥的文章——《我不贊成青少年練氣功》。4月15日,天津「輔導總站」決定就該文向校方進行「交涉」,要求為李洪志及「法輪功」「正名」,用「聚集施壓」的辦法迫使校方「屈服」。從4月19日至23日,連續五天圍攻天津教育學院,人數最多的23日達6300多人。23日,多數人被勸離後,仍有二三千人去圍攻天津市政府。
(4)李洪志和「法輪功」組織策劃組織了「4·25」事件。關注天津事態的李洪志於4月22日急匆匆從美國飛回北京,親自坐陣指揮。4月23日上午,李洪志召集李昌、紀烈武等骨幹,密謀「把天津事情鬧大,把火燒到北京中南海」。李洪志說:「到北京去!」「要去中央,去國務院!」「人少了不行,要多去點。去年北京電視臺的事就是人去少了,要是去的多,問題早就解決了。」「這次不單是解決天津的問題,而且是弘法和護法」,「人來的越多越好」。他們還編造造謠,說「天津警察抓人了,聽說還死人了,還有人失蹤了」,要求把這些謠言「傳出去」。他們統一了「向政府施壓」的「三條要求」:一是「要求公安機關立即放人」;二是「給法輪功提供寬鬆的環境」;三是「允許出版李洪志和「法輪功」的書籍」。李洪志精心策劃後,於4月24日一早乘飛機飛往香港。4月25日,發生了震驚中外的「4·25」「法輪功」練習者非法在中南海周圍聚集事件。
(5)李洪志和「法輪功」組織的非法違法活動一步一步暴露了自己,把自己送上了人民的審判臺。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概括了「法輪功」邪教的六大特徵: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編造邪說、斂取錢財、秘密結社、危害社會。六大特徵集中概括了「法輪功」邪教的本質特徵和它對社會的危害。六大特徵也為人們認定「法輪功」邪教及其他邪教提供了一種事實標準。認定「法輪功」邪教不只看教主崇拜、精神控制,即西方學者所說實施教主集權統治,利用反社會、反文化、反時政的教義對信徒強制「洗腦」、進行精神控制,更要關注它對社會的危害,即踐踏人權、摧殘生命、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事實。據有關法律專家研究論證,李洪志和「法輪功」邪教嚴重觸犯國家法律,犯有20多種罪。
(6)「4·25」事件是李洪志和「法輪功」邪教的一次大暴露,令全社會震驚,引起了中國政府的高度重視。事件發生後,各地區各部門立即行動起來,對李洪志和「法輪功」問題進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的調查研究,很快搞清了李洪志和「法輪功」組織的主要問題。1999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向全黨發出了《關於共產黨員不準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並於7月22日通過新聞媒體向國內外公開報導。《通知》指出了「法輪功」組織的政治本質和嚴重危害,提出針對「法輪功」問題在黨內開展一次學習教育活動,明確了有關政策界限。當天,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還就《通知》向《人民日報》記者發表了談話。《通知》下發後,在全體共產黨員以及國家公務員中開展了學習教育活動,提高了全體黨員和公務員對「法輪功」邪教的認識。
(7)政府依法取締「法輪功」非法組織,清查其違法犯罪行為,揭批李洪志歪理邪說。7月22日,民政部發出《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指出「經查,法輪大法研究會未經依法登記,並進行非法活動。據此,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決定予以取締。」也是在7月22日,公安部發出關於禁止「法輪功」從事非法活動的六條《通告》。國家新聞出版署也在同日發出《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7月29日,公安部發出了對李洪志的《通緝令》。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也都發出相應通知。一場取締「法輪功」非法組織,對觸犯法律的有關人員進行查處,挽救、教育、團結廣大被蠱惑蒙蔽的練習者的活動在全國展開。
第四階段:「法輪功」組織被依法取締後
這一時期從1999年7月政府主管部門發出取締和查處「法輪功」組織的通知開始,一直延續到現在。這一時期有以下一些重要事實和特點:
(1)「法輪功」非法組織被取締,全國組織體系土崩瓦解。一些違法犯罪的有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對李洪志的歪理邪說進行了深刻揭露和批判,新聞媒體發表了社會各界人士撰寫的文章,出版了大量批判李洪志歪理邪說的圖書、音像製品。廣大被蠱惑蒙蔽的練習者經過教育迅速醒悟。一些痴迷者繼續受到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教育,爭取他們早日回歸社會。經過這場鬥爭,使全國人民受到了一次防範和抵禦邪教的很好教育。
(2)正式認定「法輪功」為邪教。1999年10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了《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中的第一條對邪教組織做了這樣的界定:「冒用宗教、氣功或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他人,發展、控制成員的非法組織。」《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所傳遞的正是中國政府對「法輪功」組織是邪教的認定。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對取締邪教組織、懲治邪教組織犯罪活動的必要性,有關原則立場、方針政策做出明確規定。對妥善處理「法輪功」邪教有關問題以及其他邪教有了更加明確的具體的法律依據。
(3)李洪志逃到國外,與國外反華勢力相勾結,受到反華勢力的庇護和支持,猖狂從事反華政治活動,充當了反華勢力的政治工具和馬前卒。李洪志和國外「法輪功」組織拋出了「九評」,攻擊中國共產黨。鼓動「三退」,妄圖搞亂中國。編造子虛烏有的「蘇家屯事件」、所謂的「天安門事件真相」等誣衊攻擊中國政府的材料,在國外在網際網路上大造反華輿論。在中國駐外使領館前、在中國國家領導人出訪時,聚集滋事;在國外誣告濫訴中國國家領導人。通過各種渠道、利用各種方式,煽動國內尚未醒悟的「法輪功」痴迷者滋事,散發反動宣傳品,破壞電纜、攻擊衛星傳輸,等等。李洪志和「法輪功」組織的這些行徑,並未撈到什麼好處,反而使自己越來越陷入困境,被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國外人士所識破。到頭來不過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中國認定和處理「法輪功」邪教組織,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經過這場鬥爭,社會各界對邪教的本質和危害有了更加清醒的認識,防範和抵禦邪教的自覺性大大提高,中國處理邪教的法律政策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