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債權文書是否具可訴性 最高法院詳解相關批覆

2021-01-20 南方新聞網

公證債權文書是否具可訴性

——最高人民法院一件批覆釐清法條關係

2008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08】17號文,正式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並於發布之日起施行。有評論認為,《批覆》的發布施行明確了有關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是否具有可訴性的法律適用問題,解決了長期以來公證界和司法界爭論的一個實務和理論問題,對指導審判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制定《批覆》的背景等相關話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情況總體良好

「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一直存在不同認識,實踐中做法也不相同。江蘇、重慶等多個高院分別向最高法院請示,要求予以明確,司法部也來函希望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解決這一問題。」最高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對記者說。

據介紹,1991年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在法律上確立了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效力。這一法律制度的設計,是我國充分發揮公證法律制度的作用、減少矛盾糾紛的重要措施,也是充分尊重公證事項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

為更好地落實這一法律制度,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發布了《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通知》),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應具備的條件、債權文書的範圍等作了明確規定。

應該說,人民法院對民訴法有關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規定和《聯合通知》的執行情況總體上是很好的。據統計,自2000年至2008年11月,人民法院共受理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案件154994件,結案152706件,共執結訴訟標的8443084萬元。在結案的152706件中,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有2373件,佔結案總數的1.55%,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26280件,佔總數的17.21%,其他大部分案件通過自動履行、和解和裁定終結結案。從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情況總體良好。2007年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仍然堅持了這一規定。

對相關法條理解不同導致爭議

但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較突出的有兩種情況:一是公證債權文書的債權人沒有在民訴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於2007年修正前的民訴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而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兩年。這就出現債權人過了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執行的期限,但雙方爭議仍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的情形。債權人由於過了申請執行的期限,法院一般不受理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申請,於是債權人以雙方爭議仍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在實踐中,有些法院受理了債權人的民事訴訟,有些法院沒有受理,引起爭議。

第二種情況是,債權人依法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但債務人以存在民事爭議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特別是2005年通過的公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公證法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實踐中,債權人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法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但債務人依據公證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

「由於對上述法律規定理解的不一致,在實踐中有些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有些法院沒有受理,導致爭議和衝突。」研究室負責人說。

批覆旨在釐清法條關係

研究室負責人表示,解決上述矛盾和問題的核心就是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公證法第三十七條與公證法第四十條的關係,即公證債權文書是否具有可訴性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即: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公證法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對於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當事人認為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而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就必須對這兩個條文進行協調,否則在實踐中就會產生衝突。「因此,解決審判實踐反映出來的這一法律適用問題,制定相關司法解釋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批覆》便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記者 劉 嵐)

(編輯:往生拾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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