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非法持槍,我們總覺得它離我們很遠,但也許,它就在我們身邊,近日,榮成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槍枝案件。因個人「愛好」,一男子先後兩次在網上買了兩支組裝槍,被榮成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王某是個普通工人,一日,王某心血來潮,在網上買了高壓汽缸、鋼管組裝了一支氣槍準備給孩子當玩具,隨後,王某的玩心被勾起,不久又在網上買了零件組裝了一支供自己打靶玩。
組裝完成後,王某又拿著自己這支「得意武器」到山上打起了鳥,但讓王某沒有想到的是,自己的這種行為不僅驚擾了鄰居,還涉嫌犯罪。後公安機關在其家中將兩支氣槍查獲。
明明買的是組裝槍,為什麼會觸犯法律?
經鑑定,該兩支氣槍均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擊發彈丸,認定為槍枝。
榮成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其行為構成了非法持有槍枝罪。鑑於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遂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律上對槍枝是怎麼規定的?
《槍枝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槍枝」作了定義性規定,明確「本法所稱槍枝,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枝。」同時,該法第四條規定,槍枝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
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榮成法院法官提醒大家,槍枝、彈藥、爆炸物是可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治安、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年的危險物品,我國對其實施嚴格的管理政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軍用槍枝一支以上的,或者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枝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枝二支以上的,即構成犯罪。
因此,愛好應有邊界,法律永為底線。切不可因為愛好,購買和非法持有槍枝,不僅會給人民群眾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還會為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馬云云 崔巖 實習生 劉晗 通訊員 周芳朗
(壹點號: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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