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鏹壅塞:唐代私貯問題之法律規制

2021-01-09 中國法院網

2019-05-17 15:08:44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陳璽

  私貯之風尚

  本文所言「私貯」,是關於古代私人持有貨幣過限的金融法律問題。資財積聚現象可謂自古有之,西漢元帝時貢禹曾說,五銖開鑄七十餘年,「富人積錢滿室,猶亡厭足」,可見民間貧富之懸殊。在漫長的歷史時期,民間持有貨幣數量相當驚人,「藏鏹巨萬」(鏹,古稱成串的錢)「貲財巨億」等成為私室富藏之別稱。此處研究的「私貯」僅限定於私人合法持有貨幣領域,租賦、進奉、用度、官藏等所涉錢款,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私貯藏鏹,秘不示人。但徵諸筆記、傳奇、稗乘、雜著等,仍可窺唐代市井民間私貯之盛。唐時都中巨豪王元寶「以銅線穿錢甃於後園花徑中,貴其泥雨不滑也」。(《開元天寶遺事》卷二)京城光德坊豪士潘鶻硉「遷貿數年,藏鏹巨萬,遂均陶、鄭」(《劇談錄》卷上)秦川富室某少年頗善經營,「歲獲美利,藏鏹巨萬。」(《唐闕史》卷上)永貞年東市百姓王布「知書,藏鏹千萬,商旅多賓之」。(《酉陽雜俎》卷一)「唐營丘有豪民姓陳,藏鏹巨萬。染大風疾,眾目之為陳癩子」。(《玉堂閒話》)上述資料雖屬巷議瑣語,虛實參差,卻可視作民間私貯富足的生動描摹。唐代除俸祿、帳簿、計贓等特定情況數據翔實外,民間私家持有貨幣數額無法詳知,且受盈虧、收支、用度等因素影響,私貯數額時常處於變動之中。

  民間百姓持有一定數量的貨幣,本屬社會經濟生活之必然。然古代社會宏觀金融調劑手段相對有限,官府鑄幣投入與市場需求時常出現巨大差距。除盜鑄惡錢、銷錢逐利、稅賦徵納等因素以外,巨額私貯成為通貨緊縮、錢重物輕的另一重要因素。作為古代社會掌控財富的基本手段之一,民間私貯可謂積久成習。景雲初年,監察御史韓琬上言:「往家藏鏹積粟相誇,今匿貲示羸以相尚。」上述論斷足以證明,私貯貨幣是初唐百姓理財之常態,亦民間富足之表彰。

  錢荒與私貯

  伴隨著唐代經濟的發展,流通領域對於貨幣之增量需求不斷提高。商品與通貨比例失衡,出現了民間乏錢之「錢荒」現象。唐代錢荒成因較為複雜,其中,官方鑄幣匱乏是造成通貨短缺、錢重物輕以及民間私貯的根本原因。受開採數額、冶煉技術、鑄幣成本等客觀因素制約,唐代官方通貨投入數量持續不足。以開元末年為例,全國年鑄幣量僅三十二萬七千餘貫。天寶年間,諸州置九十九爐鑄錢,「每爐計鑄錢三千三百貫,年鑄錢量約三十二萬七千餘貫。中晚唐之際,官府開發銅冶,添置錢爐,各地錢監鑄錢數量有明顯增長。以桂陽監為例,元和二年,「置桂陽監,鑄平陽銅山為錢。」元和三年五月鹽鐵使李巽今請於郴州舊桂陽監置爐兩所,「採銅鑄錢,每日約二十貫,計一年鑄成七千貫,有益於民。從之。」此當為新增錢爐鑄錢數額。《元和郡縣誌》:「桂陽監在(郴州)城內,每年鑄錢五萬貫」,此當為元和年間桂陽監鑄錢總數,約為天寶時期單爐鑄錢數十五倍有餘。又如饒州鄱陽郡永平監,元和年間「每歲鑄錢七千貫」,亦較天寶時期單爐鑄錢數翻番。

  高昂的成本是制約官鑄增長的根本原因。開元二十二年三月《議放私鑄錢敕》明言:「頃雖官鑄,所入無幾;約工計本,勞費又多。公私之間,給用不贍。」由於鑄錢1000文,材料成本750文,另需「役丁匠三十」,工費開支尚需另計。由此,官府鑄幣幾無利可圖。同時,受礦業自然分布地理條件所限,中國銅冶錢監多置於秦嶺、淮河以南,高昂的運費成為提升鑄幣成本的又一負面因素。中唐之際,甚至出現本倍於利的尷尬局面。建中元年九月,戶部侍郎韓洄奏:「江淮錢監,歲共鑄錢四萬五千貫,輸於京師。度工用轉送之費,每貫計錢二千,是本倍利也。」至文宗末年,全國鑄幣數額大幅銳減。據《新志》記載:大和八年,「天下歲鑄錢不及十萬緡」,新鑄錢數約為天寶時期的三分之一。終唐一代,由於官府始終無法在降低鑄幣成本方面取得根本突破,故鑄幣投入重量時常呈現乏力態勢。

  民間私貯是促成唐代錢荒的重要因素,巨賈官僚掌控財富數額相當驚人。開元二十二年三月,「沒京兆商人任令方資財六十餘萬貫。」按照前述開元末年年鑄錢三十二萬七千貫計算,任令方私人掌握的現錢數量接近國家兩年鑄幣總和。中唐以後,社會財富繼續向權貴富豪階層積聚,富豪私貯甚巨。大曆初年,路嗣恭誅殺廣州商戶,「前後沒其家財寶數百萬貫,盡入私室,不以貢獻。」《玉泉子》記昭宗時,定州巨富王酒胡「納錢三十萬貫,助修朱雀門」。上述資財雖盡非現錢,但民間資財分布狀態,亦由此可見一斑。巨額現錢長期藏於民間,此與官錢不足、銅錢外流、銷錢鑄器等不利因素相互作用,「錢荒」爆發已成必然之勢。

  建中三年以後,政府推行兩稅改革,百姓以錢納稅,加速市面通貨積聚速度,長吏、節將更「有藏鏹滯帛以貽子孫者」。錢重物輕,誘使大量鑄幣滯於民間,久藏不出,造成通貨匱乏,輕重失衡。原本奇缺的通貨更顯匱乏,最終對唐代自然經濟的主體地位構成嚴重衝擊。總之,唐代「錢荒」與私貯互為因果,相互為用:錢貨日重,谷帛價賤,豪民囤積求利,民間私貯遂盛;藏鏹不出,市易阻滯,錢荒因此漸成痼疾。錢愈少,民愈藏;民愈藏,錢更荒。因此,錢荒是刺激私貯的重要因素,私貯盛行使錢荒問題更加嚴峻,並直接促成唐代錢貨立法之重要轉向。

  私貯之法禁

  民間私貯積累至一定程度,勢必對金融秩序、經濟安全乃至政治架構產生深刻影響。唐代對於私貯問題的法律調整,主要集中於政策研判、鼓勵流通和限制私貯三大領域。

  (一)政策研判

  限制私貯政策是抑商傳統在社會財富分配領域的直接表現,玄宗先天至開元時期,貨幣立法主要致力於惡錢治理,並已開始關注私貯問題。先天元年,因惡錢與私貯綜合作用引發的物價波動問題,已初現端倪。天元年九月二十七日,諫議大夫楊虛受針對惡錢濫行與藏鏹不出的問題,進呈上《請禁惡錢疏》。楊氏對於「私鑄」與「私貯」迭相為患的判斷,並未引起當局足夠重視。《冊府元龜》曰:「書奏,付中書門下詳議,以為擾政,不行。」另一方面,楊虛受並未提供破解私貯之良策。唐代首次對私貯問題的法律規制,可溯至開元十七年八月辛巳《禁鑄造銅器詔》:

  故有盜鑄者冒嚴刑而不悔,藏鏹者非倍息而不出。今天下泉貨益少,幣帛頗輕。欲使天下流通,焉可得也。且銅者餒不可食,寒不可衣,既不堪於器用,又不同於寶物,唯以鑄錢,使其流布。宜令所在加鑄,委按察使申明格文,禁斷私賣銅錫。仍禁造銅器,所在採銅錫鉛,官為市取,勿抑其價,務利於人。

  顯然,開元中期,「私鑄」與「私貯」仍是困擾唐代金融的兩大痼疾。開元十七年詔之核心內容在於強調源頭治理,通過控制銅錫交易、遏制私造銅器等,保障官方鑄錢原料供給,增加官鑄物資保障,其意義主要在於防止民間私鑄犯罪蔓延。而對於私貯問題,卻未提出具體的應對措施。其實,《禁鑄造銅器詔》的上述做法,恰是正確認識私貯問題本質屬性的重要表現。民間藏鏹本身是社會財富積累和積聚的必然產物,若豪民富賈利用巨額現錢控制物價,漁利百姓,官府自當採取措施予以懲禁。但是,對於百姓持幣過限之原因和影響,不可一概而論,更不應採取強制或脅迫措施。歸根結底,官府應在充盈通貨和平抑物價方面有所作為,通過振興財政,延攬民心,從而根本控制民間私貯問題的惡化。

  (二)鼓勵流通

  「錢是通流之貨,居之則物以騰踴。」民間私貯已對社會經濟發展構成嚴重威脅,以至官府被迫對此予以規制。唐代私貯之禁,創始於元和三年六月,憲宗發布《條貫錢貨及禁採銀敕》,立限一年,督促商賈「蓄錢者,皆出以市貨」,籍此促進資金融通:

  應天下商賈先蓄見錢者,委所在長吏,令收市貨物,官中不得輒有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貨易,以求便利。計周歲之後,此法遍行,朕當別立新規,設蓄錢之禁。所以先有告示,許其方圓,意在他時行法不貸。

  錢帛兼行是唐代彌補通貨短缺的又一舉措,卻無法有效緩解現錢短缺問題。唐代秉承「布帛為本,錢刀是末」理念,絹帛作為唐代通貨之本,亦是大宗交易之主要支付手段。但由於粟帛在儲存、運輸、估價方面存在先天缺陷,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銅錢逐步承擔主要流通職能。自開元晚期,「錢貨兼行」原則仍在歷次詔令中得以反覆重申。開元二十年九月二十九日《令錢貨兼用制》規定:「綾羅絹布雜貨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關市肆,必須見錢,深非道理。自今以後,與錢貨兼用,違者準法罪之。」開元二十二年十月六日《命錢物兼用敕》又曰:「自今以後,所有莊宅、口馬交易,並先用絹布、綾羅、絲緯等,其餘市價至一千以上,亦令錢物兼用,違者科罪。」安史之亂後,錢帛兼行原則更為朝廷所重。貞元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綾、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元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賑恤百姓德音》放寬交易額度,要求「交易十貫錢已上,即須兼用疋段,委度支鹽鐵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數,條流聞奏」。大和四年敕,「凡交易百緡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河南府、揚州、江陵府以都會之劇,約束如京師。」從官府不斷發布的限制私貯和收市布帛詔敕不難看出,銅錢交易在商品流通領域所佔份額呈現不斷攀升趨勢,繼續將絹帛作為主要流通手段已明顯不合時宜。

  (三)限制私貯

  按照元和三年六月敕之精神,商人出錢易物,以一年為限。設立私貯禁令的下限,應在元和四年。當時或因蓄錢漸出,通貨緊縮局面暫時緩和。直至元和十二年正月,官府方才正式設立私貯禁令:私人持有貨幣,以五千貫為限:「富家藏錢過五千貫者死,王公重貶,沒入於官,以五分之一賞告者。」《禁私貯見錢敕》明確規定了私貯限額、出錢時限、私貯罰則、舉告賞額等。但此敕發布的背景,與方鎮積錢和軍司幹預直接關聯。《唐會要》:「京師裡閭區肆所積,多方鎮錢,如王鍔、韓弘、李惟簡,少者不下五十萬貫。於是競買第屋,以變其錢,多者竟裡巷傭僦,以歸其直。而高貲大賈者,多依倚左右軍官錢為名,府縣不得窮驗。」《唐會要》專門提及王鍔、韓弘、李惟簡三人,皆稱雄於藩鎮,因斂財而聞名。元和十二年《禁私貯見錢敕》難於有效實施,亦無法對藩鎮、軍司貯藏現錢進行有效調整。限制私貯政策在文宗朝得以繼續推行。大和四年十一月《糾告私貯蓄積現錢敕》在大幅提高私貯上限的基礎上(七千貫),將民間持有貨幣數額劃分為兩檔(一萬貫至十萬貫、十萬貫至二十萬貫),分別設定出錢期限(一年、二年),舉告賞格則基本援用元和十年敕舊例。

  富戶藏鏹,積習難除。元和十二年敕與大和四年敕是以法令形式限制私貯的典型代表,卻均遭遇「法竟不行」「未幾皆罷」之尷尬境遇。歸根結底,限制私貯法令與貨幣基本職能相悖。對此,馬端臨曾如此評價元和十二年私貯之禁:

  今以錢重物輕之故,立蓄錢之限。然錢重物輕,正蔵鏹逐利者之所樂聞也。人棄我取,誰無是心。正不必設法禁以驅之,徒開告訐之門,而重為煩擾耳。

  唐人元稹認為各地法令貫徹不利,也是促成積錢不出的原因之一。元和十五年正月,元稹《錢貨議狀》奏曰:「錢帛不兼於賣鬻,積錢不出於牆垣,欺濫遍行於市井,亦未聞鞭一夫,黜一吏,賞一告訐,壞一蓄藏。豈法不便於時耶?蓋行之不至也。」其實,所謂官吏執法懈怠乃皮相之談,蓋因藏錢者非富即貴,加之中晚唐藩鎮強悍,積弊難除;富戶因求自保,則掛名軍籍,託名庇護,長吏實束手無策。元和十二年限制私貯,「京師區肆所積,皆方鎮錢……然富賈倚左右神策軍官錢為名,府縣不敢劾問。」《新唐書·兵制》:「夫所謂天子禁軍者,南、北衙兵也。南衙,諸衛兵是也;北衙者,禁軍也。」諸軍之中,左右神策軍曾抵禦安祿山反叛和吐蕃入寇,「外入赴難,國家遂以倚重」,故而最為驕橫。以後又因宦官擔任左、右神策軍護軍中尉,其勢更居諸軍之上。由此,受中晚唐王室衰微、藩鎮割據、禁軍幹政、錢重物輕等因素綜合影響,財富向特定階層和區域的迅速集聚,已成不可扭轉之必然趨勢,錢荒成為唐代甚至五代、兩宋時期難以破解之死結,後世交子、會子、紙鈔、白銀等其他通貨逐步取代銅錢,已成社會經濟發展之必然。

  〔本文系陝西省「三秦學者」創新團隊支持計劃「西北政法大學基層社會法律治理研究團隊」成果,原刊於《唐代錢法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8年版,第134—149頁,有刪節。〕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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