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社局解讀2020年春節加班費相關政策 ---1月24日除夕不是...

2020-11-27 網易新聞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9〕16號)規定,2020年春節從1月24日(除夕)至1月30日(正月初六)放假調休,共7天。1月19日(周日)、2月1日(星期六)正常上班。

---除夕不是法定節假日

很多人都有疑惑,除夕究竟算不算法定節假日?為此,記者專門致電12333市人社局政策諮詢熱線獲悉,除夕不是法定節假日。

2013年12月,國務院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明確「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本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那麼,春節長假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呢?

記者採訪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相關業務處室,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要正確計算出今年春節加班工資多少,必須依據以下兩個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第一,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部發〔2008〕3號)第五十一條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x 8小時)。」第二,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一)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二)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三)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依據以上政策相關條款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125日(正月初一)、1月26日(正月初二)、127日(正月初三)這三天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基數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不得以換休和調休的名義拒付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124日(除夕)、128日(正月初四)、129日(正月初五)、130日(正月初六)這四天加班,如果沒有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新聞延伸:

1、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算法: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

2、加班工資適用範圍: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相關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企業,不適用有關加班工資的規定。

3、勞動者「自願」加班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最近,有勞動者反映,因個人在正常時間內,很難完成公司規定的產量定額,而完不成任務,就要扣減工資,為此,自己只能「被迫」在下班後延長工作時間。而對延長的工作時間,勞動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主張,公司則以這是「個人自願加班」為由拒付加班費。為此,人社局相關負責人答覆: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關於延長工作時間時限的規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為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在勞動定額標準上動腦筋,通過制定不科學、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致使單位內大部分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都不可能完成工作任務,為完成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獲得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勞動者不得不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以外,「自願」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此舉違反了《勞動法》關於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性規定和法定時限,已經屬於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針對用人單位此種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違法行為,勞動者有權依法採取與用人單位協商、向當地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等方法要求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科學合理的、符合所在地工資支付法規中有關要求的勞動定額標準、提高計件單價。對於勞動者已經完成的加班加點,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

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如勞動者發現自己加班工資未按規定支付,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也可撥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82669736、市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68896032、市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58771902、李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87628562、嶗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67701201、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87968528、西海岸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86162125、即墨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88531462、膠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82205955、平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88321805、萊西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66030203、保稅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58910102。

----市勞動保障監察局:82670331、市南區勞動保障監察局:68896032、市北區勞動保障監察局:58771908、李滄區勞動保障監察局:84616606、嶗山區勞動保障監察局:88978673、城陽區勞動保障監察局:87868123、西海岸新區勞動保障監察局:86116363、即墨區勞動保障監察局:88531461、膠州市勞動保障監察局:82205962、平度市勞動保障監察局:88321806、萊西市勞動保障監察局:84616606、保稅港區勞動保障監察局589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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