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要求,根據龍巖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上級有關文件通知精神,1月5日,龍巖市人社局制定《關於做好2021年春節期間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發出兩封倡議書,倡導勞動者留在工作地過節,號召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頭在龍巖歡度新春佳節。
《意見》倡議,鼓勵職工在工作地休假。鼓勵企事業單位根據生產、工作情況和職工意願,靈活安排休假,錯峰出行。引導廣大職工春節期間儘量在工作地休假,做到彈性休假不扎堆,減少節日期間不必要的出行和聚集。提倡各用人單位加強人文關懷,為留在龍巖過節的職工提供更為便利和周到的人文關懷服務。
《意見》要求,各用人單位應準確把握春節期間職工工資支付和休息休假法律標準,對於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職工,應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者根據職工意願安排補休。
《意見》強調,各級人社部門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通過窗口、信件、12333人社熱線、e龍巖、12345服務平臺等方式,全方位受理群眾舉報投訴和調解申請,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大欠薪隱患排查力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致廣大在龍巖工作勞動者的一封信
親愛的勞動者:
2021年新春佳節將至,感謝你們為龍巖經濟社會發展付出的辛勤勞動,謹向你們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美好的祝福!當前,我國本土疫情呈零星散發和局部聚集性疫情交織疊加態勢,防控形勢嚴峻複雜,同時春節期間是人員流動、聚集的高峰期,我們將共同面臨疫情防控的重大考驗。為了防止疫情出現反覆,現向您發出如下倡議:
一、防控疫情不放鬆。充分認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政府和所在用人單位的部署安排,積極做好疫情防控、生產經營工作,堅決守住冬春戰疫防線,鞏固防控成果,為經濟社會穩定發展貢獻我們的個人力量。
二、彈性休假不扎堆。根據用人單位生產、工作需要,靈活安排休假,錯峰出行,做到彈性休假不扎堆,減少節日期間不必要的出行和聚集。非必要不離開龍巖,儘量留在工作地過節,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頭在龍巖歡度新春佳節。
三、依法維權不打折。準確把握節日期間職工工資支付和休息休假法律標準,依法主張節日期間的工資和加班費,儘可能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龍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1月5日
致廣大龍巖企業家的一封信
親愛的企業家朋友們:
2021年新春佳節將至,感謝你們為龍巖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的貢獻,謹向你們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美好的祝福!當前,我國本土疫情呈零星散發和局部聚集性疫情交織疊加態勢,防控形勢嚴峻複雜,同時春節期間是人員流動、聚集的高峰期,為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節日期間各項工作,確保全市人民度過歡樂、祥和、平安的節日。根據上級有關文件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向您發出如下倡議:
一、做好疫情防控不放鬆。深刻認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夯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常態化防控措施,統籌安排春節期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生產經營和職工休息休假工作,堅決守住疫情傳播防線,進一步鞏固我市疫情防控成果,全力保障生產企業平穩運行,為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為推動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二、安排彈性休假不扎堆。根據生產、工作情況和職工意願,靈活安排休假,引導職工春節期間儘量在工作地休假,減少春節期間不必要的出行和聚集,同時用人單位要做好春節期間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對堅守崗位、奮戰一線和春節期間連續生產的企業幹部職工,切實予以人文關懷,對留在工作地的職工春節期間用水、用電、用餐等問題提供保障服務,讓留工作地過節職工感受到企業「家」的溫馨。
三、維護和諧穩定不缺位。各用人單位要準確把握節日期間職工工資支付和休息休假法律標準,合理安排節日期間在崗工作職工休息休假,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加班費,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及時化解工資糾紛,共同維護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龍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1月5日
那麼,春節期間工資又是怎麼算的呢
下面跟小編來一起了解一下
2021年春節放假與工資支付政策指引
一、2021年春節假期有關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1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7號)規定,2021年春節2月11日至17日放假調休,共7天。《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4號)規定,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根據上述規定,2021年春節放假7天,其中法定節假日3天(2月12日-14日),其餘4天假期(2月11日、2月15日-17日)系休息日調休。
二、春節期間加班工資支付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春節法定節假日(2月12日-14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春節法定節假日之外假期(2月11日、2月15日-17日)工作的,應當安排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2.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三、春節假期加班工資計算辦法
以我市新羅區最低工資標準(1720元/月)為例,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資計算如下:
1.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300%支付工資報酬,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資為:1720÷21.75×300%=237.4元;
2.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200%支付工資報酬,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資為:1720÷21.75×200%=158.16元。
注:以上是按照龍巖市新羅區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最低加班工資。